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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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明(复印件);(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的许可、餐饮服务人员的许可等。

其中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场所的面积、照明、通风等条件进行核实,确保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资料、现场审查等环节。

在受理申请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的租用协议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资料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场所的平面图等进行认真审核。

在现场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场所的装修、设施、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在1年或5年之间。

在许可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质量。

四、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监督抽检、法律制裁、行政调解等方式。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总体来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为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本文将探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证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卫生、优质和健康发展。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3.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餐饮服务项目时必须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法定手续和证明材料,经正常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并承诺在其企业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更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应当申请更新,证明其符合许可证持有条件,更新后应当再次颁发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更新时不得超过有效期届满2个月。

3.3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备案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案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当向餐饮服务许可机关备案。

许可机关收到备案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备案记录在许可证上。

如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

3.4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和监督许可机关应当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持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5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交换和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的许可证信息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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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2-0500002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八)加工操作管理;(九)餐厨垃圾管理;(十)消费者投诉管理;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五)食品检验制度;(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一)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二)直接入口的生食水产品。

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三)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四)乳及乳制品;(五)原料来源为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六)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七)食用期限超过2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八)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九)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十一)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十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十三)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外,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

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三)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

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四)检验设施。

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五)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六)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材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章;(二)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三)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填写;(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发的;(二)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项的;(三)申请变更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地址门牌号改变更名,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未变)。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三)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笔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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