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
施工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保障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第四条所有施工工程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要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好安全管理的监督责任,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施工工程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也要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立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保障安全逃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档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确保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三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条件。
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
对涉及施工安全和环境破坏不利因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和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和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零目标事故控制。
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而必要的工作,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承担建设任务的主体,不仅应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三篇)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安全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2. 职责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业主和总负责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的规定,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组织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安全责任,其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管理的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相关各方。
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一般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等。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业主的安全责任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所有权人,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业主应对工程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方案:业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总体方案,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
2.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业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执行。
3.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应急预案:业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
5.落实安全投入: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投入,保障工程安全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在设计阶段合理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设计过程中合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2.在设计文件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安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设计要求,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
3.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的安全审查:设计单位应协助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审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达到建设工程的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5篇)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
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
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____]____号文《____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____》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____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
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责任及义务(全面)

备案审查1、对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投资的有关各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质量监督,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如实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
2、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时是否提供了以下资料:(1)项目合法性审查(发改委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2)开工许可(施工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项目发包程序及对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的资质审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资质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9)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专篇。
一、化工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建设方质量行为的监督:1、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要求签发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或工程联络单。
2、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3、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4、有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5、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6、是否参加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
7、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完中间交接工作。
8、在工程按照施工图技术文件和合同的内容及要求完成后应由建设方主持或委托监理主持进行“三查四定”。
9、“三查四定”结束后,在完成单机试车后作为接收方应按照“化工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231-91的对应条款要求办理中间交接。
10、在中间交接完成后应按照“化工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231-91的第4章的4.0.2款的要求编写试车总体方案并按规履行自己的职责。
11、在投料试车前作为化工企业应办理完成消防验收的各项手续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还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告知手续,取得准许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该项目。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设项目概算中包含的建设单位为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总承包商应自行完成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
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安全操作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管理机构1. 项目部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主任,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组成,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3.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下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
三、安全责任制度1. 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施工单位总监负责人是施工单位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教育1. 项目部将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3. 新进员工应接受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检查1. 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安全记录。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设备安全情况、员工安全操作情况等。
3. 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继续施工。
六、事故处理1.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并迅速报告项目部和相关部门。
2. 项目部应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七、奖惩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个人应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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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及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