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法律条文汇编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法律条文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范文一份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范文一份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__承担赔偿责任:(1)未__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__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__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__或者__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__办理工程质量__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__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要求和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要求和责任划分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施工项目中的全部工程建设活动。
在实施建设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要求和责任划分。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总承包有以下法律要求:1. 合法经营: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或者丧失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2. 遵守招投标规定:总承包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 签订合同:总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需要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报酬等重要条款。
4. 注册备案: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需要进行相应的注册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5. 遵守施工标准: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 保险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购买必要的施工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险,确保项目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赔付。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责任划分建设工程总承包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各方在工程实施中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1. 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工期保证、安全管理等。
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施工并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并承担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 分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单位。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范围和工作任务,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负责所承担的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
3. 委托人责任:委托人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配合工程施工等。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市政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市政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负有组织、协调、监督市政建设工程全过程各个环节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技术、材料、人员等配套条件的充足,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并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问题,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和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建设效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环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完结。
二、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组织者和负责单位,负有制定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提供设计资料、指导施工、进行设计审查等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以下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或生产过程的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原审批机关复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重新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方,即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开发商或者业主,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在建设项目中,建设方负责项目的策划、投资、建设和运营等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方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建设方的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方的基本法律规定1. 法律地位建设方在建设项目中的法律地位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
2. 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建设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环境保护许可等。
3. 合同签订建设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基本情况;(2)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验收标准等;(3)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争议解决方式。
4. 项目管理建设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方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建设方的法律责任1. 违反项目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违反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承包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方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建筑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建筑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计划。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总体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确定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其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合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再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还需要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最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安全事故等。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保险制度,购买相应的建设工程保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风险和责任得到合理分担。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档案,保留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和记录,为工程建设的后续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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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单位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 连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结果按照合 格签字确认,造成损失,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 者承担连带责任。 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 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 任。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 人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分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实际施工人与接受分包人或出借资质单 位向发包人连带承担责任。违法分包、非 法转包与接受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单位共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 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2)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 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 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 否定性法律后果。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2)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 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向外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 任。 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法律规定 等而对外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 具有连带关系。而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 不分责任份额,不分先后次序,而是根据权利人 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由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约定。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犯罪主 体是特殊主体并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的 是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罚。
2.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 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 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 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注意:行为在主观上 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 必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无过错责任。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反应法律补偿性而非制裁。
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范条文中没有 给与说明。 主要依靠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造成损害原因人 负责。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 适应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概念 双方都没有责任的造成损失,双方公平 分担。
公平责任原则特征:
违法责任原则概念 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损失。
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的。
我国《建筑法》中有关连带责任的归纳
对权利人而言,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 任更充分、更便利也更有效保护权利人的 利益。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建筑法规定 了大量的连带责任,以体现建筑法的公法 性的特点。以下是建筑法中连带责任的总 结。 1)共同承包方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联合共同承包人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 任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 但最终依据一定是法律; 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 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存在违法行为。注意:有些行为尽管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没有违法,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让国 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律的威严,制裁违法,减 少犯罪。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 任,而且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 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 担法律责任。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可能涉及 到的刑事责任
建筑业是一个以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 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是国民经 济五大产业之一。根据行业的业务范围的 不同,建筑业主要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业、 建筑安装业、建设工程咨询业(包括招标 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 建设监理机构等)三大类。由于建设工程 项目具有投资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等因素, 其参与主体可能会涉及以下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为人 因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 应依法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理解此概念应注意什么??
法律责任的特性 法定性:引起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 法律;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 程度相适应;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 来认定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特殊结果。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 【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应当发现的隐患 未发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承担玩忽 职守责任 4)转承责任。【如】未成年人打伤他人, 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1、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一般 可将法律责任进行如下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 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