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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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宾馆内的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宾馆的正常秩序,保持宾馆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宾馆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宾馆内的客人。

第三条宾馆治安管理工作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宾馆内部的安全管理,确保宾馆内的秩序良好。

第四条宾馆治安管理工作属于宾馆的基本管理工作,所有员工都应当尊重和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宾馆治安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第五条宾馆治安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宾馆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宾馆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宾馆的内部治安秩序。

第七条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积极配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八条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三章宾馆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九条宾馆应安排专人负责宾馆大门的开关和门卫工作,严格控制陌生人的进出。

第十条宾馆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宾馆内的摄像头,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宾馆应制定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宾馆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宾馆应制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定期清理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宾馆应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宾馆应在宾客入住时登记身份信息,并保护客人的隐私,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宾馆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宾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宾馆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报警机制,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安全问题。

第十八条宾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4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5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7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9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旅行、出差时入住旅馆是常有的事。

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我国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可不是一纸空文,它对于旅馆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咱们来聊聊开办旅馆需要满足的条件。

可不是随便找个房子就能开旅馆的,那得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准备工作。

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比如说,消防设施得齐全并且能正常使用,紧急出口要标识清晰、畅通无阻。

这是为了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时候,能让住客们迅速安全地撤离。

而且,开办旅馆还得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流程,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情况等等。

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还会实地查看旅馆的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所有的要求后才会颁发许可证。

接下来,咱们说说旅馆对住客的登记管理。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这登记可不是走个形式,得认真核实住客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等。

现在科技发达了,很多旅馆都采用了电子登记系统,但不管用什么方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是不能打折扣的。

如果有来访的客人,旅馆也得按规定进行登记。

不能随便让人就进了住客的房间,得保障住客的隐私和安全。

再说说旅馆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得有专人负责安保工作,定期巡逻,监控设备也得安装到位并且保证正常运行。

这些监控录像还得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不时之需。

旅馆的工作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现住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可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是对所有住客的安全负责。

另外,公安机关也会对旅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旅馆的登记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等。

如果旅馆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那可是要受到处罚的。

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具体的处罚程度会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等相关主体,在旅馆业经营过程中,推行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旅馆业的安全稳定。

二、旅馆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1.注册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安全设施:旅馆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设施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监控系统、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人员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顾客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以便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5.安全宣传: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1.安全巡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窗户、门锁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2.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3.待客礼仪:从业人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旅客保持良好的住宿秩序,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防范犯罪: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行踪和行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旅客的权益和义务1.住宿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信息登记:旅客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信息,并配合旅馆业经营者的登记要求。

3.文明礼仪:旅客应遵守旅馆内的秩序和规定,文明礼貌地与从业人员和其他旅客交往,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4.自我保护:旅客应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从业人员或公安机关。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住宿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住宿服务的旅店业单位。

第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经营。

第四条住宿顾客应当遵守旅店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旅店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其他住宿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加强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对于参与治安案件的人员或犯罪分子进行记录和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旅客信息采集与登记第八条旅店业单位在顾客入住时,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或依法采集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联网验证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将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及入住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旅店业单位不得泄露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滥用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现对重要区域和场所的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维护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旅店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住宿顾客的财物安全,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处理措施第十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住宿顾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第十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门禁管理,实行进出登记制度,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旅店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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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责任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_______________治安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年月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派出所各一份。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1990年9月 I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须持合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

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办理。

(二)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第五条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第六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大中型旅馆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

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四)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五)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设置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资保管。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当面验消,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公共区域内临时存放团体旅客的行李应加盖行李取,并有人看守。

(七)客房床柜,应保证室内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设床位。

(八)不得用色相招徕旅客;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亲属外,应以男女分别安置为原则。

(十)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附设宴会厅、舞厅、歌厅、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设立衣帽间,并有专人维护秩序。

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区与客房区之间应分隔开:无法分隔开的,应在连接客房区的通道处设专人管理。

(十二)对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

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十三)在旅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四)对旅客进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

(十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旅客住宿必须避守下列规定:(一)向旅馆工作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按规定登记住宿。

(二)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及时寄存。

(三)禁止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转租房间、床位。

不经旅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准自行倒换房间、床位。

(四)禁止在客房内增设电加热设备。

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电加热设备的,须经旅馆同意,并由旅馆派人安装。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和剧毒、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

(六)遵守旅馆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安人员反映情况,协助工作。

发现旅客违反本细则和管理制度的,应予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或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和形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经公安机关检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五)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罚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检查证件。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的招待所等的治安管理,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0年10月22日起施行。

1983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11-27 【生效日期】1985-11-2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第二第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

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

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

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

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第六条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

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第七条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

不准奸宿、赌博。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

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第八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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