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
两法衔接

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其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
论两法衔接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论两法衔接机制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宋娟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是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然而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未能充分体现,两法衔接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剖析法律监督在衔接机制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加以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两法衔接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者简介:宋娟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76-02一、法律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核心(一)行政执法的内涵是理论依据行政执法的特征之一是内容的确定性,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行政执法的空间将不断扩大;再有,行政执法还具有决定单方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时,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主,不需要征得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同意。
行政执法的诸多特征表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只有监督到位,才能保障行政权力的依法、正当行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众多的监督形式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其强制力为显著特征,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无法代替的关键作用。
因次,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必然也成为衔接机制的核心环节。
(二)衔接机制的设计是现实依据2001年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001年9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谈“两法衔接”机制的强化和完善

谈“两法衔接”机制的强化和完善作者:骆丽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两法衔接”机制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护民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现实中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打击不力,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面前一个重要课题,是开展好“三打两建”工作一个重要创新举措。
关键词两法衔接市场经济经济秩序作者简介:骆丽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55-02“两法衔接”的机制全称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旨在以罚代刑,有罪不纠,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的实践至今已10年有余,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发挥积极作用。
但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对衔接的工作机制认识不足,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
现实中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近几年来,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
但行政执法部门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行业等违法犯罪打击不力,中国连续发生了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毒馒头、地沟油、毒胶囊……等违法犯罪事件:每一起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来轩然大波,不断动摇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对政府管理的信心。
为此,广东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就是顺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而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加大打击合力,是开展好“三打两建”工作的保证,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也是当前主要的工作任务。
法律资料 两法衔接调研 精品

侦查监督视野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以博野县“两法衔接”工作为视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李彦平魏玉兰[摘要]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现状;完善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二)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根据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浅论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的责 任追 究机 制 , 对 如何进 行 问责 、 问责 的依 据等进 行详 细规 定 , 使 两法衔 接机 制具 有可 操作 性 ,将 案 件移送 工作 落到 实处 。 3 . 定期 召开联席会议 ,完善信 息共 享平 台建设 加 强刑 事 司 法 机关 与 行 政执 法 部 门 的沟 通 联 系 ,通过 联 席 会议和案件合作等方式,相互交流沟通工作遇到的难题和处理 经 验 ,逐 步建 立 协 作机 制 。刑 事 司 法机 关 与 行政 执 法 部 门签 订 “ 两法衔接”工作机 制的基本 内涵及存在 问题 合 作备 忘 录 ,对 定 期 开展 联 合 执法 、适 时召 开 联席 会 议 和确 定 “ 两 法 衔 接 ”工 作 机 制顾 名 思 义 , 即行 政 执法 与 刑 事 司法 案 件移 送 细 则 、线 索 信 息通 报 制度 等 问题 进 行 详 细 的规 定 。建 相 衔接 的工 作机 制 的简称 , 是 指 由检 察机 关会 同行 政执 法机 关 、 立起案件移送规范化、联合执法具体化、工作常态化 的长期协 公 安 机 关 、监 察 机关 依 照 各定 的法 定 职 能实 行 的 ,将 行 政执 法 作机 制 。 中查办或发现 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 ,及时启动刑 4 . 有效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 系 事 追究 程序 的协 同联 动工 作机 制 。 由相关 部 门牵 头全 市 部 门 间衔 接 配合 机 制 考 核 工作 ,科 学 二、 “ 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 的难题 合 理 的完 善 绩效 考 核 评 价体 系 ,细化 考 核对 象 ,考核 内容 需对 1 . 立 法 的 不 完善 案 件移 送 的 多少 、信 息共 享 的 深度 等 进行 详 细 规 定并 制 定 相应 目前 ,我 国两 法 衔 接 机制 由 国家 、部 级 、地 方 三 级 法规 性 奖惩 办 法 。绩 效 考 核 指标 设 定 以客 观 考核 为主 ,兼 顾 主 观 评价 文 件 搭 建 而成 ,相对 比较 完 善 。但 法 规文 件 位 阶较 低 ,缺乏 刚 考 核 ,及 时通 报 考 核结 果 ,年底 由相关 考 核 部 门 根据 考 核 办法 性 约 束 力 ,而 且 内容 多 以 倡导 性 和 调解 性 的规 定 为 主 ,缺乏 可 的规定 ,组织 对考 核成绩 优 秀和成 绩不 合格 的单 位进 行评 定 。 操 作 性 。虽 然 相 关法 规 对 两法 衔 接 工 作 中 的部 分情 况 有 追究 责 5 . 加强检察机关在 “ 两法衔接 ” 中的立案监督 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在实践 中约束力缺乏 刚 检 察 院侦 查 监督 部 门在 侦查 监 督 工作 中的 主要 职 责 是 审查 性 和 具 体 的 可操 作 性 。没 有较 高 阶 位 的法 规 ,公 安 机 关 提前 介 逮 捕 、刑事 立 案 监 督 和侦 查 活动 监 督 其 中立 案 监督 的 内容 包括 入 的 限 界较 为模 糊 ,出现 法规 执 行 困 难 、部 门交 流 不 畅 和协 作 下列 三 项 : 一 是 侦查 机关 应 当立 案侦 查 而不 立案 侦查 的 ; 二 是侦 不 力等 问题 。 查机 关不 应 当立案 侦查 而立 案侦 查 的 ; 三 是行 政执 法机 关应 当移 2 . 信 息 共 享机 制 未健 全 送 而不 移 送 涉嫌 犯 罪 案 件 的 。另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认 为 侦 查机 信 息共 享 和信 息沟通 是开 展 “ 两法 衔 接”工作 的关 键环 节 。 关 对其 控 告 或者 移 送 的 案件 应 当 立案 侦 查 而不 立 案 侦查 ,而 向 各 地 一 般要 求 行 政执 法 机 关应 当将 除 适用 简 易 程序 外 的 行政 处 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应当根据 罚案件信息录入信息 、共享平台。目前,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不 同情况 分别 作 出处理 。 与行政执法部 门间信息共享还存在信息线索通报机制不完善、 侦查 监 督 部 门对 行 政 执法 机 关 已经 移 送 侦查 机 关 的 涉嫌 犯 信息不全而 、行政机关查处 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罪案 件 ,具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进 行 立 案 监督 :①认 为侦 查 机关 对 应 当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而不 立 案 侦查 的 ;② 被 害 人认 为 3 . 考核 体 系未 能 有 效推 行 由 于两 法衔 接 绩 效 考 核体 系 缺 位 ,导 致行 政 机 关 不 移送 刑 侦查 机 关 对应 当立 案 侦查 的案 件 而不 立 案 侦查 ,向人 民检 察 院 事 案件 、 移 送非 刑事 案件 的现 象时 有发 生 。 一方 面 , 受部 门利 益 、 提 出 的 ;③ 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行 政 执法 机 关 对 侦查 机 关 不予 对 不 法 行 为 的界 定有 差 异 、案 件 移 送 意识 欠 缺 等 因素 的 影 响 , 立案 决 定 或者 不 予 立案 的复 议决 定 有 异议 ,建议 人 民检 察 院依 行 政 执 法部 门不 移送 涉 嫌 犯罪 案 件 ,出现 以罚代 刑 等 现象 时 有 法进行 立 案监督 的 。 发 生 。 另一 方 而 ,即使 移 送 ,行 政部 门移 送 的往 往 是 自己处 理 参 考文献 : 1 ] 齐树 洁 . 民 事审前程 序新 论 ,厦 门大学 出版 社 ,2 0 1 1 年. 不 了的 疑难 复杂 案 件 ,公 安机 关 侦 办 此类 案 件 费 时费 力 且达 不 [ 到 良好 的效 果 。 f 2 ] 高庆新 . 民 事诉 讼举 证 之 朔 限 及效 力 , 河 南 司法 警 官职 业 学 除 以上 三 点 因素 以外 ,例 如 食 药卫 生 、质 检 等 领 域 的检 测 院学报 ,2 0 0 5 ( 4 ) . 鉴 定环 节不 规范 同样 将导 致 “ 两法 ” 不 能顺 利衔 接 。 从 目前来 看 , [ 3 ] 张 大成 . . 民事诉 讼举证 时限制 度探 析 ,黑河 月刊 ,2 0 0 7 ( 3 ) . 鉴 定 机 构不 提 供 相 关鉴 定 资 质证 明 、鉴定 人 不 签字 、不 出具 鉴 [ 4 】 汤 维建 . 两 大 法系 民事诉讼 制 度比较研 究一一 以 美、 德 为 中心 , 定 意 见 、检 测 费 用 过 高 、检测 标 准 不 健全 等 ,是 现 阶段 检测 鉴 陈光 中、江伟 主 编 , 诉 讼法论 从 ( 第1 卷) 法律 出版 社 , 1 9 9 5 年版 . 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 5 ] 张 建权 . 试 论 民事 诉讼 中的举 证 时限制 度 一 一 兼评 最 高人 民 法院 《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 下规 定》 中有 关举 证 时限 的规 定 , 三、完善 “ 两 法衔 接 ”机 制 的建 议 内蒙古 社会科 学 ,2 0 0 4 ( 2 ) . 1 . 加 强立法,完善 两法衔接 的适 用方法 是 可 以制 定 一 项行 政 处 罚 与刑 事 处 罚竞 合 适 用 方法 的概 [ 6 ] 陈桂 明 ,李什 春 . 程序 安 定论 一一 以 民事诉讼 为对 象的分析 , 9 9 9 ( 5 ) . 括性 规 定 ;二 是 可 以在 各 种具 体 违 反 行政 秩 序 且构 成 犯 罪 的行 政 法论 坛 ,1 为 中界 定 应该 如 何 适 用 。这样 ,在行 政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的衔 接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紧密衔接关系对于保护国家法律权威、推进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分工边界模糊、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往往导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缺位、短板等弊端。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二、提高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科学性1.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边界:建立健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分工边界,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避免犯罪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滑落至监察机关。
2.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密切衔接。
监察机关在发现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时,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进展。
3.统筹协调执法力量:加强上级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做好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转岗调配,提高执法力量整体的协同作战能力。
三、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操作性1.完善刑事责任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犯罪案件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确保监察违法行为向刑事违法行为的有效衔接,及时公正地追究犯罪责任。
2.规范证据收集和处理: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与刑事司法机关协调合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在证据调查与保护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应提供专业指导及支持。
3.优化刑事调查流程: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流程的衔接,以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在涉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中,要确保上下程序的衔接协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考核体系,通过定期对相关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执法工作迅速发展,监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各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加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
2.加强协同作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种协同作战的关系,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在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应建立专门的联合调查小组,由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审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执法决定的监督1.建立监察机制。
建立监察机构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进行评估和监察。
监察机构可以由法院、普法机构等组成,负责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完善申诉机制。
任何人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监察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1.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对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把握。
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以促进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
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等处理,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
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为了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共享证据,确保两个方面之间的有效衔接和无缝衔接。
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以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转办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转办程序和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互相配合,共同收集、保全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证据链完整性的保护,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办案权力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明确各自的办案权限和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和权限交叉。
必要时,可以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工作机制,进行案件协作办理,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权力衔接的顺畅进行。
五、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审理流程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案件审理流程衔接机制,保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确保案件的衔接和审理进度的密切配合,避免因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滞留和徘徊。
六、加强对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衔接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得到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衔接机制,才能实现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确保公正、公平、严明的司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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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两法衔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侦查监督的实际出发,探索构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两法衔接”机制,充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权,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变监督方式,切实解决有案不移、难移,以罚代刑问题,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标签:检察机关;两法衔接;职能作用;完善路径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自2001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各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形成衔接合力,但是,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的细化规定,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实践中,有罪难移,以罚代刑,各机关配合不协调,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现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为形成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完善两法衔接的有效路径,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两法衔接”机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衔接的作用,但是,深刻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着很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仍存在积极性不强、部门之间配合不主动的问题,衔接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监督的瓶颈。
一是立法上,现有规范性文件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
在立法上,《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61条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撑,国务院以及两高也相应地出台了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52条对行政机关收集的有关当事人刑事犯罪的诉讼证据的移交予以明确规定。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两法衔接有着重要的根基。
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两法衔接的文件,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了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上如何不放纵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在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中,应当立案予以刑事追究的案件的处理。
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细化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证据标准的认定上,以及人员的专业素养上存在差异,导致衔接工作存在现实困境。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没有完全对接,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行政程序立法,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法律位阶低。
在法律监督视角下,法律虽然赋予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职责和程序,但并未对诸如工商、环保等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规定相应的监督权,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有待进一步明确。
此外,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在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刑事立案案件审查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缺乏强制性的监督手段予以保障监督方式实施,导致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是缺乏领导,两法衔接工作合力不足,缺乏规范性、统一性。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是摆在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实际问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领导缺位,致使该项工作缺乏统筹协调,缺乏统一性、规范性。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涉及两法衔接案件时,对于是否需要移送,如何移送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自行主导,没有统一的主导机关,在信息交流与共享上,难免出现交流不畅,沟通不协调。
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考核考评奖励与惩戒机制,致使各个机关没有责任约束,怠于移送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效率降低。
加之缺乏专业的指导,部分执法部门在证据标准的判断上,对两法衔接的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瑕疵,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客观上致使有些案件不移送、难移送,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统一领导,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合力衔接的保障。
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动“两法衔接”形成合力中检察监督权具有制度约束力,防止执法缺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监督要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转向权力行使前的预防监督和权力行使中的控制监督[1]。
但是,现有的衔接机制下,并未确立检察机关的主導权,在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当主导者的角色,保证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
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权。
缺乏主导,致使目前部分部门对该项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部门与部门之间也缺乏配合的内生动力。
三是执法理念和认识存在偏差,“两法衔接”工作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任何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关键在人。
在“两法衔接”机制中,人员的专业化决定了正确的执法认识,当前,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层面上,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消极执法,怠于移送,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有案不移。
通过调研部分执法单位,笔者了解到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对于把握不准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但是出于利益的考虑,缺乏主动性,对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也是存在抵触情绪。
此外,“两法衔接”工作专业性较强,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相匹配,在对证据标准的分析把握上,在对案件的定性分析上,相关人员难以正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致使有案难移。
二、“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机关坚持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环节对“两法衔接”有效衔接发挥立案监督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保证衔接形成合力,推动各主体积极作为,健全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
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在多部门联合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依法监督,对“两法衔接”的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能,不越权,把握原则,发挥沟通协调检察监督的作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保证衔接合力。
二是坚持事前及时有效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保证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彻底转变监督理念,改变传统的监督方式,真正达到监督全覆盖,没有死角。
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要加强事前监督,笔者发现,在以往的两法衔接工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配合主动性差,导致有些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或者难以移送,检察机关都是侧重于事后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但是囿于保障措施的缺失,效果往往不佳,这种惩戒性的事后监督理念和方式应当向事前的及时监督转变,加强预防,提前介入。
此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的机制,将司法力量引入案件的处理中,对案件准确定性,对证据准确收集和固定,对行政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有益于提高效率。
三是坚持适度监督的原则。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检察监督权范围也应当是有限的,在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是参与但不干预,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在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机关坚持有限适度监督的原则,不越位,不越权,协调配合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几点建议一是完善立法,规范程序,增强两法衔接形成合力的操作性。
鉴于当前对两法衔接的立法内容多是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对衔接程序的规定也是缺乏实务上的操作性,笔者建议立法上完善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情况下的立法规定,确定适用的原则,在处理案件时,明确刑事优先的原则,确立操作可行的程序保障案件的合理衔接,完善案件移送的主体和具体的移送程序、条件、期限,对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予以规定,此外,对于证据的适用上,就如何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中予以合理适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保证证据转化的统一性、规范性,形成执法合力。
二是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两法衔接规范有序。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领导,才能增强衔接工作的内生动力。
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在两法衔接机制中具有全局性和主导性,由检察机关加强领导,完善两法衔接的监督理念和方式,对于保证衔接工作协调具有重要作用,防止相互推诿,保证衔接协调。
此外,两法衔接工作除了依赖于法律的规定,更受限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创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才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理衔接。
在信息交流共享上,畅通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案件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依托现有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录入,部门之间及时相互通报,为案件移送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案件移送报备制度,确定联席会议制度,各个部门增强合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定期开展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加强沟通。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保证两法衔接工作准确开展。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改变传统的执法理念,提高認识,提升专业素养,保证衔接工作形成合力。
相关人员的执法任意性,执法理念落后导致衔接机制形同虚设,为此,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对两法衔接高度重视,明晰案件的处理程序,掌握案件定性分析的标准,能够准确鉴别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明确自身职责。
参考文献:[1]王占魁.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对策[J].新视野,2004(2).[2]姜明安.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3]张水海.行政处罚法实务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闻志强.“两法衔接”之功能与价值分析——基于法治中国建设全局视野下的考察[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6(1).[5]谢鹏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性质[N].检察日报,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