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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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

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其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一、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一)工作开展阻力较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在作祟。

在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部门虽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益在作祟,造成了以罚代刑的盛行。

(二)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快速、有效地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就是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

在实际中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建设。

一个先进的、成熟的信息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同时对于处在侦查监督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同样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调专人管理、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困境,致使信息录入不及时、案件监督滞后等各种难题。

(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盲点较多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为两法衔接工作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有以下几点:
1. 法律条款冲突:不同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导致在衔接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策是通过修改或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以便消除冲突和不一致性,确保两法的衔接顺利进行。

2. 法律解释不一致:不同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两法衔接时的困难。

对策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或组织,统一和协调对法律的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 执法难度:在两法衔接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执法难度,如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

对策是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和沟通,建立统一的执法准则和标准,确保两法的衔接能够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4. 知识普及和培训:两法衔接可能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知识普及非常重要。

对策是通过设立培训机构或平台,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专业知识,以便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应用两法的衔接要求。

5. 共识和合作难度: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机构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作难度可能成为问题。

对策是建立起相应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以便解决问题并达成共识。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两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法律的衔接和一致性。

两法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

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作者:————————————————————————————————日期:2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之构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探索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机制。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1、“两法衔接”机制的提出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2、“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8篇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8篇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致力于推动两法衔接工作,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总结将回顾我们的工作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主要工作及成果1. 法律法规衔接配合:我们加强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法律制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2. 司法程序优化:我们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了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3. 法律服务提升:我们通过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积极推广法律服务社会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4. 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为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衔接不畅:尽管我们加强了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源于部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长,未能及时修订更新,导致部分内容与现实情况脱节。

2. 司法程序执行不严:虽然我们对司法程序进行了优化和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个别司法人员对程序执行不严格的情况发生。

这主要源于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足,缺乏严格的程序意识。

3. 法律服务不平衡:尽管我们提升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法律服务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难度较大,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

4. 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虽然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法治观念淡薄。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更新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与现实情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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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
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各自为阵、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行政处罚后不了了之。

2.“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不健全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两法衔接”工作就处于松散、随意和模糊的状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我们走访时发现,对“两法衔接”工作,有些行政执法
单位没有明确负责人、联络人。

有些是有负责人,但管理不到位,频繁换人,导致工作衔接不上。

3.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监督平台
目前全省统一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各院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完成对行政机关执法案件的监督。

南充市除南部县检察院与27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全省首个县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外,其他院均缺乏专门的案件信息监督平台。

我院是每月通过政法党政网来审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但在缺乏专网、专门软件、专门设备的情况下,有些行政执法单位上报书面信息材料、有些通过QQ传送,有些上报的信息不规范、不全面,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当月没有行政处罚案件,干脆不报,严重影响了监督有效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制定和最高检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地也联合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缺少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上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财、物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工作就往往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派员去各行政执法机关抽查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投诉、举报的情况下,自己多少也显得底气不足。

(二)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经常是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逮捕及起诉。

1.未严格依法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现场取样、记录、封存、标记,取证的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甚至有些该取样的未进行取样,证据出现重大瑕疵,以致案件存在争议。

例如,2013年我县畜牧局查办的董某等人销售病死猪案件,现场查获4头死猪,现场执法人员只对其中的一头疑似病死猪进行了取样,其他三条均未取样并进行了深埋处理,导致这三头死猪的死因存在争议。

2.取证时机把握不准。

我们知道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九个罪名,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等,都事关百姓切身利益。

而这九个罪名都是以生产、销售为前提,因此在取证的时候,要以“生产、销售”环节为切入点。

如2013年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执法人员在刘某家中当场查获4头病死猪,刘某承认是收购而来,但否认拿到外面销售,而是用来喂狗。

本案的关键就是取证时机把握不准,导致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刘某批准逮捕。

3.取证的重点没有厘清。

面对证据,行政执法机关不知道如何去抓重点证据,往往是证据取了不少,但还是立不了案,定不了罪。

抓问题就要抓关键,取证的重点就是案件的焦点,取得了关键证据往往事半功倍。

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中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三种: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

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逃匿,并且通常是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逃匿,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因此在收集逃匿这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主要取证重点应放在逃匿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逃匿后嫌疑人是否有积极工作或其它方式筹钱归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逃到外地后仍旧工作、生活、娱乐,没有归还过劳动者的欠薪,客观表现证明其逃匿是为了拒付欠薪,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对策
(一)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云计算平台,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权限统一在省级平台上进行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所拥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排查系统,可以对行政执
法案件库的案件按照职权类型、处罚结果、涉案当事人等刑事司法关注的敏感信息排查筛选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检察人员进入涉嫌犯罪案件库,可以对移送刑事司法的执法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信息共享平台配置有涉嫌犯罪案件监管系统,检察人员可以在该系统内利用刑事案件登记、移送案件列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时限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功能。

平台将行政执法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类型和追诉标准配置到系统,自动与采集的案件信息进行比对。

一旦发现有类似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涉嫌犯罪的线索,就可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操作。

此外,信息平台系统应当涵盖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案件咨询、移送线索管理、接受控告申诉举报、职务犯罪预防等多项职能,从而将平台的使用权限从侦查监督部门扩展至民行、自侦、控申、预防等多个业务部门。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1.建立联席会制定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共同研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集体合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能。

2.公安、检察提前介入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派员提前接入,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进行咨询指导、定性分析、引导取证的时机、先后、方向、范围、重点及证据的补强。

提前介入不仅确保了案件质量,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向移送前拓展,从刑事诉讼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拓展,无疑可以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也可以增大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3.定期业务培训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的行业非常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与刑法领域之间的交叉使得许多案件性质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来说,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业务培训可分为横向和纵向,横向培训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在“两法衔接”工作方面的调查取证、区分罪与非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

纵向培训是指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及行政执法机关自上而下的业务“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

另外也可以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通过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
共同提高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办案能力。

(三)建立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可以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职务犯罪预防考评、政法委治安综合考评等等,由“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

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定期开展执法案件巡查。

由“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案件进行集中巡查。

对不能将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录入平台的单位责任人予以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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