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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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有以下几点:
1. 法律条款冲突:不同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导致在衔接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策是通过修改或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以便消除冲突和不一致性,确保两法的衔接顺利进行。

2. 法律解释不一致:不同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两法衔接时的困难。

对策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或组织,统一和协调对法律的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 执法难度:在两法衔接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执法难度,如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

对策是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和沟通,建立统一的执法准则和标准,确保两法的衔接能够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4. 知识普及和培训:两法衔接可能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知识普及非常重要。

对策是通过设立培训机构或平台,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专业知识,以便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应用两法的衔接要求。

5. 共识和合作难度: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机构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作难度可能成为问题。

对策是建立起相应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以便解决问题并达成共识。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两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法律的衔接和一致性。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纪法与法法之间存在的问题1. 定义不明确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指根据党的纪律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法法是指根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晰,容易造成混淆。

2. 权责不清纪法和法法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针对党员干部的,而法法是针对全体公民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党员干部也是公民,这就导致了在权责上的混淆。

3. 立法过程不协调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不够协调,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由党的纪律委员会制定的,而法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这两者之间的立法过程并不协调,容易造成混淆。

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解决方案1.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同时,要加强对纪法和法法的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纪法和法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2.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协调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协调,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权责更加清晰明确。

同时,要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的协调,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更加协调。

3.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同时,要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的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情况。

三、结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协调和衔接,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两法衔接”的不畅,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条款和规定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这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惑,也容易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往往存在着障碍。

一些部门可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只关注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此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导致信息滞后、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再者,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也是影响“两法衔接”的一个因素。

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收集。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缺乏对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一些本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未能及时移交。

同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转化也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难点。

在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用于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可能在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转化,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两法衔接调研文章

两法衔接调研文章

两法衔接调研文章两法衔接调研文章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需要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深入调研。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两法衔接工作现状当前,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此外,还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1. 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导致案件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2. 协作机制不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 责任追究不到位。

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在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问题,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三、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1.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2. 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衔接工作中存在失误和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结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两法衔接实务问题

两法衔接实务问题

两法衔接实务问题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保护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实
务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 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
罚率过低,存在有案不移现象。

- 证据转化标准和规则不统一。

环境行政执法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
何作为刑事司法阶段的证据使用,以及立法没有列举的证据类型是否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存在不同认识。

- 检测鉴定难度大,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流
动性、跨区域特征,使得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检测鉴定难度大,影响案
件移送和对案件的定罪量刑。

- “两法衔接”中不同阶段的法律监督不足。

检察监督具体内容包括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接受与处理案件的监
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实用版】目录1.两法衔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2.两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内容3.两法衔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法4.两法衔接工作的未来展望正文一、两法衔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和程序,确保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实施。

具体来说,包括法律的宣传、解读、教育、培训、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内容两法衔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法律解读: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帮助公众和执法者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3.法律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执法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

4.法律培训:对法律实施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5.法律执行:确保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6.法律监督:对法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三、两法衔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法两法衔接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法律宣传的不足、执法者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监督的缺失等。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等。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未来展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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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征管法》第77条:纳税人有本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 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
第一种:只要构成犯罪,无论是否 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 受行政处罚,都进行移送,由司法机 关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理 由:行政机关只具有行政处 罚权,不具有司法权;《征管法》第 63条的规定、《征管法》第77条的规 定、《稽查工作规程》第60条的规定。
第二种:虽已构成犯罪、但补缴 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了 行政处罚,不再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 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7、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 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处理:由本级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 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关于“两法衔接” 涉及的有关问题
“两法”,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的衔接;
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 京市监察局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的目的:加强和完善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 力度。
4、对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 的处理: (1)3日内提请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的公安机关复议; (2)建议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5、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相关问题:对《征管法》64条第2 款的理解和适用。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 法实施的监督。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部门制定了《办法》,应注意的主要 问题为:
1、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权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向同级检察机关 备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税 务、检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此罪须以徇私舞弊为前提, 即对应当移送的而不移送,予以隐瞒、 掩饰,或大事化小,以罚代刑等行为。
(2)徇私舞弊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 之便进行的。
8、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 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 代替移送的处理: (1)行政处理: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 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 上的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紧急情况下,对明显达到刑事追 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可直接移交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 工作。
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批准移 送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 同级人民检察院。
5、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 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将案件情况 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 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 题进行咨询。 公安机关应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 内回复意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涉嫌犯罪 移送问题
《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对涉嫌 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 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书》,经所属税务局长批准后,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 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 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理解: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认 定;对咨询结果保存证据。
6、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有证据 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 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 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如拒绝检 查、拒绝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等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发现 涉嫌犯罪,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不 能及时介入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商请意 见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7、对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的案 件的处理: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同级检察院抄备《行政 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相关案件材料,并 书面提出咨询意见。
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 提出是否移送的回复意见。建议移送案 件以《检察建议书》方式进行。
8、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收到检察院建议 移送的书面意见之日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告检察院。
(3)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 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 人的;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 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 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活动 的;
嫌犯罪,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逃避 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于立案追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 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 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 补
《征管法》第63条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 罪应是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据此,移送的条件是构成犯罪。
《征管法》第77条规定:“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应理解为与某犯罪行为有牵连
的嫌疑。据此,移交的条件是涉嫌犯罪。 注意:“构成犯罪”与“涉嫌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包括危害税收征管罪。
《办法》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 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 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2名以上的行政 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 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 由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 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审批。 批准-----24小时内移送。 不批准----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应当提交的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的含义并不相同。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 第310号)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 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
机关移送”,据此,移送的条件是涉 嫌构成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
北京市《工作办法》规定:“对 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当移送”,据此,移送的条件是涉
1、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 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 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 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税务执法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犯罪是危害税收征管 罪,包括:逃避缴纳税款罪、逃避追缴 欠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 受行政处罚的”,据此,公安机关的 立案条件是已构成犯罪、并“不补缴 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 行政处罚”,因此,可以理解为虽已 构成犯罪、但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 了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公安机 关就不予立案,即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 案件,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动机和 目的不影响构成。
滥用职权罪
9、对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的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 按照规定移送检察院。
对上述行为(第7、8条)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 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理 由: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 令2001年第310号)的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北京市《工作办法》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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