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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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实用版】目录1.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重要性2.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3.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法和措施4.两法衔接工作在我国的实践和发展5.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和展望正文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将刑法和行政法相互衔接、协调运作,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行政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介入,而行政法则通过预防、管理和处罚等手段,尽可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衔接方式既保证了法律的严厉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包括:一是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完整,避免因为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空白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二是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三是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让人们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

为了实现这些任务和目标,两法衔接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实施方法和措施。

这包括:一是建立健全法律衔接机制,确保在具体案件中,行政法和刑法能够无缝衔接,协同作战;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遵守法律;三是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在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已经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投入和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发展。

这些努力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率,也提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的来说,两法衔接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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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摘要:一、引言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三、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2.法律规定的衔接3.法律执行的衔接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1.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2.推动法律规定的协调3.提高法律执行的效果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挑战与对策1.面临的挑战2.对策与建议七、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两个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法治建设中,对两个或多个法律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这一工作的开展是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提出的。

三、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两法衔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可以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施效果,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通过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使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2.法律规定的衔接:对相互冲突或重复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整合,确保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法律执行的衔接:加强法律实施环节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1.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立法机关和法律制定部门,对法律制度进行审查和完善,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

2.推动法律规定的协调:通过法律修订和解释,消除法律规定的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提高法律执行的效果: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部门,加强法律执行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挑战与对策1.面临的挑战:在两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定冲突严重、法律执行协调不足等问题。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摘要:一、前言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2.执法工作的衔接3.司法工作的衔接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挑战与困难七、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3.强化司法协作机制4.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八、总结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法律体系也日渐繁杂。

在此背景下,两法衔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两法衔接工作,即指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确保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使之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概念源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工作逐步加快,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逐渐显现。

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两法衔接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法治统一:通过两法衔接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避免因法律冲突而影响法治的权威和效力。

2.提高法律实施效果: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实现立法目的。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防止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执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各执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时,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3.司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一致等。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两法衔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三)及时沟通、快速反应原则;(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三)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三)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咨询和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判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审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二)对审判活动进行自我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两法衔接相关制度

两法衔接相关制度

两法衔接相关制度篇一:两法衔接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在20xx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xx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篇一:两法衔接总结2022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地税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3篇)

地税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税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税务领域的工作衔接,提高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效率,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地税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税务领域开展执法协作,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两法衔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三)高效快捷,严肃认真;(四)保密安全,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税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地税局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两法衔接工作。

领导小组由地税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四)督促检查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情况;(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七条地税局设立两法衔接办公室,负责两法衔接工作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设在法制科,由法制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两法衔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二)收集、整理、分析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三)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侦查、起诉等工作;(四)督促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移送案件;(五)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报告程序:(一)税务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两法衔接办公室;(二)两法衔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三)经核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将侦查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1、指导双方:由上级主管对于双方的总体安排进行指导,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共同平台,加强监督管理,以此来确保一致性,确保衔接的质量和有效性。

2、细节协商:两方在上级的指导下,对细节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添加,在细节上把握住节奏,以此来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

3、实施:双方一起开展实施、监督、改进等环节,以及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内容等环节,以确保双方衔接机制实施有效,能够达到政策期望目标。

4、沟通:双方要及时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信息,以此来及时更新衔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并及时处理解决,以确保衔接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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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

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案件录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

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

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

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第六条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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