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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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

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的随意性很 大 。
上 公安机关 和行政执 法部 门在认 识上 的偏差 , 如行政 执法机关 在
向公安机 关移送 案件时 , 往认 为只要 有案件线 索 , 应当将 案 往 就
( ) 二 以罚代 刑现 象在 一定范 围内存 在 , 导致 行政执 法与刑 事 司法之 间移送 不及 时或不移 送
种 , 以罚代 刑” “ 仍然 是当前 行政执 法的突 出 问题 , 的行政执 法 受 理案件 的决定 , 使得双方 就具 体的相关 问题不 能协调 一致 , 有 这 机关受 地方保护 主义 或部 门保 护主义 的影 响 , 存在着 有法 不依 、 致 使案件悬 而未 结, 这些都 严重影 响 了案 件的及 时审 结。
件 移送公 安机关 , 忽视 了对相关 证据 的进一 步完善 : 公安机 而 而
即行政执 法部 门对 于可 能涉及 刑事犯 罪 的案件不 能做 到及 关 面对行政执 法机关移送 的这类案件 , 由于 在认识上 与行政执法
时移送 或根本 不予移 送 , 打击 不力 。 造成 移送 不及 时的原 因有多 机 关存在偏差 , 往会认 为证据不 到位, 往 不符 合立案 条件 , 出不 作
执法不 严的现 象, 甚至 受利益 驱动 , 一些应 向司法机 关移送 的 把
涉嫌犯罪 案件 不移送 或者“ 以罚代刑”有 的行政执 法部 门刑事 法 :
( ) 民检察 院监督职 能未 能有 效发挥 五 人 人 民检察 院是行使法律 监督 的具 体职能机 关 , 社会主义 破坏
律意识 不强 , 刑事 法律水 平不 高, 没能 及时认识 到行政 执法案 件 市场经 济秩序 的犯 罪案件 是专项行动 的重点对 象, 这就 要求人 民 已涉嫌构 成刑事 犯罪 , 只是 一 罚了之 ; 的出于个人 私情 、 有 私利 , 检察 院应当加强和 行政执法 机关 的联 系 , 健全 并规范立 案监 督案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近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决定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加强衔接,形成有效的司法政策和执行机制。

决定指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结合起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严格执法,促进形成严肃的社会秩序,有效防止官员司法纵容、政治干预等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顺利实施。

决定要求,以法律依据为前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技术联通、资源整合、强制措施结合等衔接对接,更好地发挥各类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责任力量。

此外,决定还要求司法部门落实司法责任,深入开展衔接推进工作,构建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强化各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司法衔接,探索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执法的效能和水平。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保障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主要指政府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而刑事司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过程。

如何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无论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是十分关键的。

本文将从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合与沟通、提高执法公正性等方面谈论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首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基础。

在行政执法阶段,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与司法机关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渠道,及时将涉及犯罪线索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则要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案件办理的进展,以及案件结案的结果。

这样做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结果能够为刑事司法提供参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法制建设。

其次,加强配合与沟通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重要手段。

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互相协助,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对于涉及犯罪线索的行政案件,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根据需要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利用行政执法的数据和证据,以提高办案效率和精确度。

第三,提高执法公正性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重要目标。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对涉案人员的处罚和处理,必须始终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

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和处理,不得滥用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也是重要的保障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以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CANGS ANG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李 娟
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属于不同部门法, 但二者间的衔接 问题却对我国法律 的实践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本 文拟对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 中存在的 问题及原 因进行分析 , 进而提 出一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机 制 完善 市场经济要规范运行 , 市场经济秩序要得到维护 , 都离不开 移送 、 监督制约等方 面。从而可 以通过 协助配合 , 堵住 “ 以罚代 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 。但是在 经济违法 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 刑” 的漏洞 , 虽然这些措施在 一定 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 长的趋 势下 ,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 件数量大量增 刑事 司法机关 的协作配合关 系 ,但 却并 没有形 成实际 中的司法 案 长的情况下 , 及时进 入刑 事司法体系的刑事案件却 比例较小 , 突 合力 。目前 实践 中最 突出的问题是 , 然司法机关依据联合认 可 虽 出表现 了执法实践 中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脱节 的现象 ,即行 的文件接受 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的行政违 法案件 ,但是 在 政机关对 于涉及犯罪的案件 自行处理 , 不移送司法机关 , 政执 行政 查处过程 中形 成的案卷材料 , 行 特别是 以调查 、 问 、 询 谈话 等 法领域 中“ 以罚代刑 ” 现象 突出。 因此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 , 由于取证 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 而不是 机制 的建设 已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迫切需要 。近 司法人员 , 导致 证据的合法性存在 问题 , 于是法 院就不予采 纳。 几年来 ,国务院 、最 高人 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 了一 系列行政法 因此导致许多案件进入到公安 、 检察 环节时 , 由于司法机关不能 规、 规章等法律文件 ,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的工作制度 及时介入 , 等这些 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后 , 取证 时机 已错过 , 事过 框架正在逐 境迁 , 大量的物证 、 书证 等客观证据无法取得 , 给嫌 疑人 隐匿 、 销 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不够完 善 ,工作中在信息沟通 、案件移 毁和转 移证 据提供 了充分 的时 间。 送、 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一些 问题 。为完善相关立法 规定 , 进一 ( ) 四 行政执 法机 关 内部 以及检察机 关的监督制约不足 步健全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 合理配置 监督是行政执法 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关键保障。在行政 执法资源 、 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创造 良好 的法治环境 , 显得 执法 机关 内部缺乏有效 的监督制 约机制 ,虽然有些上下级之间 尤为重要。 存在监督制 约机制 , 但是往往会 因执行不力 , 从而使制度流于形 式, 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在实践 中, 还存在司法机关只是被动等 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 、 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 机制 中存在 的 公安机关则 因为其办案警力不 足等 因素 ,对 于行 政执法机关移 问题 送 的涉嫌犯罪 的案件 ,往往会要求行政 执法机关 在查 清全部案 从 现行 的法律 、 法规 和相 关司法解释来看 , 政执法与刑事 行 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 , 公安机关对 于行政执法机关 已经 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可以说 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了 ,当然也存 在 作过行政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 ,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些 问题 , 例如在立法 、 执法和司法层 面上 。 般也不会立案查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影 响了行政执法机关 ( ) 一 现有的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 , 操作性不强 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检察机关 的监督缺乏有效 的监督手段 和监 当前公安机关 、检 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 的各种规则 督权威 。 而且这种监督是以刑事 案件 的移送为前提 的, 对移送 以 和办法 , 阶较低 。 国务 院于 2 0 年 7月 9日公布施行的《 位 如 01 行 外的案件如何进 行监 督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 国刑法第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 件的规定》 于行政 法规 ; 属 最高人 民 4 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 ,实践 中被追究责任 0 检察院于 2 0 年 9月发布 的《 01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 的很少 , 了这类案 件查处难度大 、 除 责任较 分散等原 因外 , 宣传 送涉嫌犯 罪案件 的规定 》 ,以及后来其参 与制定 的并 于 20 0 4年 不够、 责任追究意识不强 、 责任追究不到位也 是其重要原 因。 3月发布的《 于加强行政 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工 关 人 作联系的意见》 2 0 、0 5年 7月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执 法中及时移 二、 行政 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制 中存在 问 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 试行 )等都属 于具有 工作规 范性质的 》 内部规定 , 而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 且不 具有法律上的普 题 的原 因分析 遍效力 和约束力 。还有 , 目前 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较强 , 缺乏实际 ( ) 政 执 法机 关的 原 因 一 行 执行 性 。 1 . 明知应移送而不移送 。实践中 , 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应该移 ( ) 二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把刑 事案件进行行政化 处理 送却不 向公安 、 检察机关移送 , 这是 因为 : 1行政执法机关受到 () 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使得大量本应进入刑 事诉讼程 序的刑 传统 的思想影响 , 即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 ) 2 行政执法人员 与犯 事案件游离于 司法程序之外 , 流人 本无管辖权的行政程序 , 严重 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权钱交易。 例如安徽阜 阳劣质奶粉案 , 在该案 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 司法追究 ,导致刑 事案 件的处理周 中, 工商局 执法人员 白启祥 、 李亭君 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 而导 期延长 , 诉讼成本加大 。 在实践 中能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 责 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亲属向工商部 门举报并多次要求查处此 任的却 比较少 , 这主要表现 出“ 四多 四少” 的特点 , 即实 际案件 多 案 , 但是他们却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 造材料 , 隐瞒事 实真相 , 最后 而查处少 ; 行政处罚多而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 的少 ; 被惩处 的犯 罪 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行政处罚 ,而没有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 分子 中, 从犯多而主犯少 ; 在判处 的刑罚 中, 轻刑多 而重刑少 。 责任。 究其原因 , 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贿赂 。3 因为有利 () ( ) 三 实践 中受 到 需要 行 政 机 关 配合 的 局 限 益的掺 杂 , 经不住诱 惑。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容易看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 、案件 凡是和行政征收 、 行政处罚有关的罚款案件 , 行政机关 大多是非

【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法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与制度(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健全领导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三)建立重大案件协助调查机制。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协助办理。

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咨询各部门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协助进行检验、鉴定。

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四)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要加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通过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来实现案件的快速移送和监督。

同时还可以利用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并 规定 上述 活 动应 当依 法接 受人 民检 察 院监督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于 同年通 过 了《 民检 察 院办 理行 政执 法 人
是 多方 面 的 , 有 主观 的也 有 客观 的 : 既 一是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机关无 主动移 送案 件 的意识 。一 方 面 , 政 执法 行
主要 表 现为 : 是部 分行 政 执法 机关 不 主动 移 送 一 案件 。 二是 部分 行 政执 法机 关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
查 处违 法行 为 中发现 的犯 罪线 索 , 必须 及 时通 报并 依
( 行政机 关移送 案件数量较 少, 以罚代 刑” 一) “ 普遍
存 在
法 移送 公安 部 门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其后 ,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行政 执 法机关 移 送涉 嫌犯 罪案 件 的规 定 》 对 ,
职 权 和法定 程 序 。 体运 用法 律处 理 刑事 案件 的专 门 具 活 动 。两 者都 是对 具体 案件 的处 理 , 在 主体 和性 质 但
上 存 在着本 质 区别 。然 而在 实践 中 , 两者 常 常 紧密联
执 法 中及 时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意见 》 进 一 步 具 体 , 规定 了衔 接 机制 的各 项工作 。与此 同时 , 地检 察 机 各 关 也积 极 主 动联 系公 安机 关 、 行政 执 法 机 关 , 过 会 通
2 1 —9 0 1
法 制 建 设
对 建 立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实践 与思考
口 郑 时 根

要: 建立和 完善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工作机 制是 近年 来各 级行政 执 法机 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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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关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1、2001年国务院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令已经十年。

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了““两法衔接”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正确作为,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二、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尽管“两法衔接”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全国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
题仍然较为突出。

究其原因,既有认识不一、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也有执法力量不足、作案人员在逃、监督检查不力等客观因素,体制、机制方面尚未形成支持和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原因。

主要问题1.“两法衔接”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

主要表现是: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

从近年办案数据看,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
体外循环”的模式等。

3.深化“两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若干建议解决“两法衔接”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是在国家层面尽快健全这一工作机制,使之真正发挥“两法衔接”对于保障民生、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

(一)制定规范“两法衔接”的相关法规首先从源头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


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并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中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切实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跨单位、跨部门的工作,以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力,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

1、强化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保障。

建议以政府为主导,
2
“两
致。

3
、建
2、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监督工作。

3、对于已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机关应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规范执行。

(五)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渠道的畅通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典型个案或一类案件研究;司法与执法中遇到问题的研讨;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

2、健全司法机关介入行政执法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还可以引导行政执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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