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建议

两法衔接机制建议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两法衔接机制这个事儿。
你看啊,两法就好比是两条路,一条是行政法的路,一条是刑法的路。
有时候呢,一些事儿在行政法的路上走着走着,哎呀,发现情况不对了,得拐到刑法那条路上去啦!这时候两法衔接机制就像是个引路人,得把这事儿顺顺利利地给引过去呀。
比如说吧,有个企业偷偷排污水,一开始可能就是个行政违法,环保部门来管管。
但要是这情况太严重了,危害到大家的生活了,那可不就得靠刑法来好好整治整治了嘛。
这中间要是没个好的衔接机制,那不是乱套了嘛!咱们可以把这两法衔接机制想象成一座桥。
这桥得牢固呀,不能摇摇晃晃的,不然人走在上面多不安全呐!那怎么让这桥牢固呢?首先就得信息通畅呀,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得互相通气,你知道的我也得知道,不能各干各的。
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抬东西,得互相配合好,不然东西不就掉地上啦?还有啊,程序也得规范起来。
不能这边说这么办,那边又说那么办,那不乱了套啦?得有个统一的标准,大家都照着来,这样事情才能办得顺顺当当的。
而且呀,这衔接机制还得灵活。
不能太死板了,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特殊性呀,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就像人穿衣服,得合身才行,不能硬套呀。
另外,相关人员的素质也很重要哟!要是他们都不懂这两法衔接机制是咋回事,那还怎么干活呀?就像开车的人不会开车,那车还不得乱撞呀!所以得加强培训,让大家都明白该怎么做。
这两法衔接机制做好了,好处那可多了去了。
能让违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社会更公平公正;能让老百姓更放心,生活得更安心;还能让咱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得更好更快呢!大家想想看,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两法衔接机制,那会是什么样的后果?那些违法的人可能就逍遥法外了,那咱们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障?咱们的社会秩序谁来维护?所以说呀,这两法衔接机制真的是太重要啦!咱可不能小瞧了它,得好好重视起来,把这个机制给完善好,让它更好地为咱们服务。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这座桥搭得稳稳当当的,让法治的道路越走越顺畅!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去做的吗?。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情况说明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情况说明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互为依据的机制。
它对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法治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两法衔接机制的运作情况涉及到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根据这些方面,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法律适用的角度和法律执行的角度来阐述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
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两法衔接机制要求法律上下位法之间的衔接要紧密,上位法要对下位法的内容范围、适用条件、解释依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法律条文或法规不明确的情况,可以依据上位法进行解释。
此外,两法衔接机制还要求法律制定者、司法解释者和法律适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解释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意图、目的和规定。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两法衔接机制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注重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字面意义,更要兼顾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多种适用方法,如适用完全当事人主义原则、适用合理解释原则、适用对等原则等,以确保法律的适用能够符合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同时,两法衔接机制还要求法律的适用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从法律执行的角度来看,两法衔接机制要求法律执行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协调上下位法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具备较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公正、客观、权威和高效。
同时,对于法律上的不完备或不明确之处,法律执行机关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解释和精神,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
此外,两法衔接机制还要求法律执行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采取协作互助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法律执行环境。
总体来说,两法衔接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较好的运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上下位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法律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和一致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需要继续加强法律制定、司法解释和法律执行方面的工作,提高法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务。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两法衔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侦查监督的实际出发,探索构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两法衔接”机制,充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权,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变监督方式,切实解决有案不移、难移,以罚代刑问题,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标签:检察机关;两法衔接;职能作用;完善路径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自2001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各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形成衔接合力,但是,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的细化规定,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实践中,有罪难移,以罚代刑,各机关配合不协调,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现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为形成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完善两法衔接的有效路径,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两法衔接”机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衔接的作用,但是,深刻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着很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仍存在积极性不强、部门之间配合不主动的问题,衔接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监督的瓶颈。
一是立法上,现有规范性文件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
在立法上,《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61条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撑,国务院以及两高也相应地出台了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两法衔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三)及时沟通、快速反应原则;(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三)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三)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咨询和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判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审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二)对审判活动进行自我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两法衔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两法衔接”是指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即刑法与行政法在法律适用、程序衔接、证据认定等方面的相互配合和协调。
在我国,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内涵、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两法衔接;法律规定;刑法;行政法;完善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深入研究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内涵(一)刑法与行政法的定义1.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内涵1. 法律适用: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刑法或行政法。
2. 程序衔接: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证据认定: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现状我国在两法衔接方面的立法较为分散,涉及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两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
(二)执法现状1. 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刑法与行政法执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刑法与行政法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两法衔接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两法衔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两法衔接的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两法衔接的定义、法律规定、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两法衔接的定义两法衔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
具体而言,两法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刑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两法衔接要求在适用法律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2. 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程序的衔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应依法进行衔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3. 刑罚执行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在执行刑罚期间,若其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应依法进行衔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有关于两法衔接的规定。
例如:(1)总则: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参照。
(2)分则:刑法针对各类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行政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两法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1)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为刑法提供了参照。
(2)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两法衔接提供了程序保障。
(3)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原则,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两法衔接的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国在两法衔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两法衔接理论与实务

行政 机关
检察 机关
公安 机关
两 法 衔 接 案 件 流 程 图
1
(二)“两法衔接”四个机制
(一)移送案件机制
❖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 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 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 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已作出行 政处罚的案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未作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要等刑事终结后再作行政处罚。
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
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 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模式
(一)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铁腕一)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两法衔接案件各机关职责
行政机关 查处——移送+抄送 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 监督——批捕+起诉
❖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 起3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两法衔接”四个机制
(二)立案监督机制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 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30日以内作出 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检察 院。
关于侵权认定应由专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证据标准
首先是诉讼程序证据,目的是证明程序的公正性。 ——案件来源、办案过程合法的证据材料。如报案材 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过程说明等; ——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如办案主体身份证明 的工作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已经告知权利义 务的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的 签字,侦查人员的签名。 ——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 ——搜查犯罪现场、扣押涉案物品、工具设备时的见 证人签名。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1、指导双方:由上级主管对于双方的总体安排进行指导,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共同平台,加强监督管理,以此来确保一致性,确保衔接的质量和有效性。
2、细节协商:两方在上级的指导下,对细节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添加,在细节上把握住节奏,以此来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
3、实施:双方一起开展实施、监督、改进等环节,以及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内容等环节,以确保双方衔接机制实施有效,能够达到政策期望目标。
4、沟通:双方要及时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信息,以此来及时更新衔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并及时处理解决,以确保衔接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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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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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之构建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探索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机制。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
1、“两法衔接”机制的提出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2、“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3、“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两法
衔接”工作的重点。
4、“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使检察监督由诉讼过程监督向诉前监督延伸,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制约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使行政管理手段与刑罚打击相结合,形成打击合力,有力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两法衔接”机制构建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1、“两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究其原因如下:一是“两法衔接”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两法衔接”机制的运作效果。
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五大文件”及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法规性文件搭建而成,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强,而且这些文件规定的内容多是倡导性、调解性的,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缺少强制力,难以取得实效。
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虽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违
反规定不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可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未规定具体的问责程序,实践中也很少有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人被追究责任,致使问责机制流于形式。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未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检察机关可采取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力。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
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
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等司法机关介入时已时过境迁,有些证据无法再收集,致使案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的案件情况,也就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加上检察机关监督手段有限,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存在监督盲点。
五是“以罚代刑”的思想及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对当事人已经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折抵罚金,出于对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查处的涉嫌
犯罪的案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之完善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对“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移送标准、移送程序、不移送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地位、监督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增强法律约束力,统一衔接机制的执法依据。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立法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详细规定问责程序如何启动、启动主体、如何进行问责、问责的依据等,使责任追究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修订相关法律,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如《刑法》第402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牟取本单位私利”不属于“徇私”,难以有效打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建议修改《刑法》和《行政处罚法》,对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作出更加明确且便于执行的规定。
三是明确证据要求,统一移送标准。
在立法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证据障碍。
具体而言,依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转换方式: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概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一般情况下由司法机关重新讯(询)问,如果证人已死亡,而该证据又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由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其证据力;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有司法机关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后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步监督。
检察机关要打破获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的瓶颈制约,就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全程、动态的监督。
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达到一定罚款数额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确保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知情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交流与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等方面的协调、沟通,建立起长效的联络机制。
五是树立正确的观念,提高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在配合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要敢于监督,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愿意监督。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要善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