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类刑事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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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下,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主要涉及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逐渐加强。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介入不及时等。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信息共享不畅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

原因: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4.2 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不够严厉。

原因: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

4.3 司法介入不及时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介入不够及时,部分案件处理周期长,影响生态环境修复。

原因: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司法程序繁琐。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改进措施5.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5.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力量,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5.3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司法介入的及时性和效率。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 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是相关内容。

记者2⽉5⽇采访获悉,为进⼀步健全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法律适⽤,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作机制。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收到检察意见后3⽇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不⽴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案决定的,应当启动⽴案监督程序。

《办法》明确了⾏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的范围。

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健全环境⾏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更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关键。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有效运行对于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该机制以行政执法为基础,以刑事司法为保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这一机制的运行,既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又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畅通,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不准确;另一方面,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存在障碍。

此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共享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基础。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这主要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渠道。

(二)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关键。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

这主要源于法律法规对协作配合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以及执法人员对协作配合机制的认识不足。

(三)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问题法律法规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依据。

由于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执法效果不佳。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生态环境,那可是咱人类生存的根基,就像大树的根须一样,根要是坏了,树还能茁壮成长吗?这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啊,可有着大意义呢。

咱先说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这就好比是咱们社区里的保安,每天巡逻,发现谁乱扔垃圾、乱排污水啥的,就上去管一管。

他们的工作很琐碎,但很重要,能在很多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之前就把它们解决掉。

可是啊,有些时候,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干的坏事太严重了,就不是行政执法能完全解决的了。

比如说,那些偷偷摸摸把大量有毒有害的东西排到河流里,把大片森林砍得乱七八糟的,这就像有人在小区里不但乱扔垃圾,还放火烧房子一样,行政执法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时候刑事司法就得登场了。

刑事司法就像是拿着大宝剑的大侠,专门对付那些罪大恶极的坏蛋。

它的惩罚力度可大了,能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关进大牢里,让他们好好反省反省。

可是呢,大侠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出手的呀。

他得知道什么时候该出手,得有准确的消息才行。

这就需要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衔接起来。

这两法衔接有啥好处呢?就像两个好伙伴搭伙干活。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天天在外面跑,他们对情况熟悉得很,就像熟悉自己家后院一样。

他们能发现很多线索,这些线索要是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刑事司法那边,就像是给大侠送来了坏蛋的行踪,那刑事司法就能迅速出手,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大坏蛋一网打尽。

要是没有这种衔接,就好比是保安看到有人在小区里放火,却不知道怎么告诉警察,或者警察不知道保安这边的情况,那这火不就越烧越大了吗?从另一个角度看啊,这两法衔接还能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

你想啊,那些想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要是知道,自己干了坏事,不但会被行政执法管着,要是太过分了,刑事司法也会像老虎一样扑过来,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这就好比小偷要是知道,偷个小东西会被保安抓住教育,要是偷了贵重东西,警察就会把他抓起来判刑,他偷东西的时候是不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再讲讲实际的情况吧。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实施了诸多措施。

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机制。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多个方面。

首先,信息共享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基础。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

其次,案件移送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核心。

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联合调查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补充。

当涉及复杂、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调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畅通。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统一,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的效果。

其次,案件移送存在困难。

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存在犹豫和顾虑,担心移送后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政治形象。

最后,联合调查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导致联合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其中,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分析其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该机制旨在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配合,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这一机制既能够确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又能够为刑事司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另一方面,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协作不顺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等方面。

(二)责任不明确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了机制的运行效率。

(三)协作不顺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存在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不畅、沟通协调不够等方面。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出现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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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信息联动沟通,完善监督机制 1. 有必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议制度。牵头单位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在查办
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不断增多的形式下,仅依靠传统的行政 环境类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衔接机制出现
执法单位移送交办的手段显然无法满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和办法。
正性、效率性的发展趋势。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查办相关违法 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职责 《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对环境 主管部门的下属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提出新的要 求,进行法律上的改进。政府环境监管具体部门职责划分,应当 有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规范和界定,明确各类环 境监管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等内容。确保执法 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以防出现有环境违法现象而无 查处、查处不到位、责任推诿等的问题,这方面的改进对于“两法
互推诿的现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容易出现漏洞,自然也 是发现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亡、人体健康损伤等严重后果的,环
不利于侦办承担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
境污染、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走私废物等数量达到相关司法
(三)“两法”办案证据衔接不统一
解释规定的。二是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
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 类犯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法制园地
2015 · 3(上)
理器的部门较多,部门间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职权出现重叠, 衔接”机制而言具有根本的作用。
职责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责任不能明确落实的情况下,
(三)规范“两法”证据衔接要求
行政执法效率会受到负面影响,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容易出现相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发现犯罪的,主要有两类:一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证 据进行及时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如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调查记录、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 及影音资料、涉案物品等证据。在执法过程中,提高行政执法人 员执法水平,以及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使得执法过程中能够及 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
2015 · 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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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类刑事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熊纯曦
摘 要 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发展趋势下,对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环境保护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讨论,阐述了“两法衔接”的由来、内涵,讨论了“两法衔接”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
必要性。进而指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全、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主体交叉重叠,证据衔接不规范、
(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环境领域“两法”不同的执法办案标 准
在“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审视了行政 机关的执法标准,以及司法机关办案标准。这在相关执法办案过 程中,解决证据收集固定的规范、鉴定标准规范、技术性专门问题 认定、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认识等方面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 用。国家能够以更加整体性的策略和措施,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整体性的有效规制。
四、完善环境刑事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对策 (一)根据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建设,在仍然以经济建设为主线的 大背景下,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呈高发态势,而市场经济主 体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其今后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呈现长 期性、多发性的特点。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 合作将是普遍的、长期的。此外,食品药品、安全生存、劳动保障 等领域也有紧迫的需要。这就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 “两法衔 接”机制进行基本规定,各地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实施 细则。法律层面应当对“两法衔接”机制的适用范围、主体、衔接 原则、证据移交规范、责任规定、考核标准等方面进行基本的规 定。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具体的规定来落实法律的要求,将考核 指标纳入“两法衔接”机制之中,这也是突出执法司法透明性、公
三、环境刑事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健全 目前出台的“两法衔接”机制的规范均为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就其效力层级而言显然不够。行政法规、行政规则对行政机 关有约束力,但在越来越强调司法独立性的背景下,对于协调司 法机关的行为,显然力度不够。而鉴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必 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两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这对于我国加强环 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考虑到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 施,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的状况 人大常委会对《环 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赋予了环保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根 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 放的设施、设备。但实践中,强制措施实施难也无法回避。出于 地方保护的考虑,对于一些中大型企业,环保部门可能有权而不 敢用、不能用,因此环保部门独立执法能力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 要了。 (二)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不统一,权责不明确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分管的模式,对于环境保护行使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职责的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环境 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于 环境违法犯罪的侦办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可能会出现标准不统一 的情况。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未必都具有相 关证据固定和保存的意识。因此,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证据 衔接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的迫切需要。“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平台并没有全面开展,一
2. 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充分
方面缺乏相关资金保障,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建设的 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性、高效性,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
技术性问题也需要研究考量。在缺乏沟通信息的情况下,司法机 关进行主动监督的力度就往往不够,环境类犯罪案件基本靠行政 执法单位移交,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的问题。
3. 加强对环境类“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监督机制。再好的 工作机制,处于部门利益的考虑都有可能在实践运行中打折扣。 因此,地方政府、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确保环境 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首先要完善相 关举报、复议制度的建设,对于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的,应当通畅 监督机关的举报、复议通道,使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能够及时掌 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其次,应当明确责任,对于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机政府责令限期 移送,违反纪律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渎职 犯罪的,应当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沟通共享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该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 刑事
作者简介:熊纯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37-02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来源和定义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提出 2001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这是全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规格确立“两法衔接”机 制。2011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 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 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 接”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内容中,特别指出“完善行政执法于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强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 量”。一系列“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的提出,旨在解决以罚代 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问题。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定义 “两法衔接”机制,顾名思义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 作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向 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上述过程的立案监 督;2.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向检察机 关及时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单位,尤其在基层机 关单位层面,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对及时发现犯罪,处理 犯罪显得尤为迫切。 二、环境刑事领域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在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 现象。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唯 GDP 论,妥协于经济发展的考核要 求,忽视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环境违法问题也不进行有效管制 和处罚,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不严的现象。“两法衔接”机制是通过 司法机关以外部监督的方式,督促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二)有利于及时发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拓宽案源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8 年 至 2010 年,全国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共计 285428 件, 同时期全国法院结案判决的环境刑事案件为 16 件,环境行政处 罚案件与环境刑事案件的比例为 17839:1。如此比例不得不让
人深忧“以罚代刑”的严峻现状。目前,江苏、广东、四川等多个省 份,陆续开展环境刑事犯罪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根据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 年 1 月至 7 月,江苏全省法院共 受理环境刑事案件 49 件,超过该省 2004 年至 2013 年全部环境 刑事案件的总和。可以看到健全“两法衔接”对及时发现和打击 环境刑事犯罪,拓宽环境刑事案件来源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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