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医院抱错,举证之责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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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医院抱错婴儿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事案例分析:医院抱错婴儿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9日,白某妻子在温州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子。

儿子出生后第三天,医院工作人员在为婴儿洗澡时将白某之子与他人之子换错。

出院后,白某因儿子的外貌特征与两夫妇相异,亲戚、朋友均向其提出质疑。

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与他们夫妇的相貌差异越发明显。

2009年6月5日,经亲子鉴定,确认该儿子与白某夫妇并非亲生。

后来,在白某夫妇、某医院等多方努力下,确认白某夫妇之子与黄某夫妇之子换错。

目前,两家已换回各自的亲生儿子。

[案情分析]在本案审理中,温州某医院认为,抱错的两个婴儿的外形特征存在很明显的差别,非常容易辨别,家属应当能及时发现,但因家属疏忽大意而没有予以追究,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孩子出生6个月后,白某夫妇曾抱孩子到医院核对脚印,但因脚印模糊而无法核对。

白某此时未进一步做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是否亲生,从而丧失了避免损害扩大的机会。

鹿城法院判决认为,产妇在医院生产期间,产妇本人及亲属对医院的管理制度及医护人员存在合理的信赖,某医院要求产妇及亲属对刚出生的子女承担不必要的注意义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法院表示,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使得白某夫妇与亲生儿子分离近5年时间,虽然其亲生儿子在黄某处得到亲生子女般的抚养,白某也与黄某之子建立了亲子间的感情,但白某因无法弥补过去5年其与亲生儿子间的亲情空白以及一时无法割舍其与黄某之子的感情而遭受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抚慰其精神伤痛。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温州某医院赔偿白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与误工费7000元,合计9万元。

[相关法规]抱错的两个婴儿的外形特征存在很明显的差别,非常容易辨别,家属应当能及时发现,但因家属疏忽大意而没有予以追究,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即因医疗行为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属于特殊领域民事侵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例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将此解释“举证责任转移”①。

其实质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但医疗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前者存在两个推定,即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后者仅是过错推定。

一、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一)主要证据类型:1、物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在患者及其家属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纠纷时,要对医疗现场实物进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对这些实物再使用或毁坏。

对于一些易发生腐坏的物质如血液制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病历,是书证。

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热门下载】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热门下载】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热门下载】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常见的医疗事故,当然,出现这样的医疗事故自然是需要进行适当的赔偿的,不过在确认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则是必须的。

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患者举证责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患者举证责任有哪些?1、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

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

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

如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患者只需承担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可完成举证。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举证责任原则贯穿于各个领域,医疗领域也不例外。

医疗举证责任的规定,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医疗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医疗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医疗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治疗方案、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医疗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1.公平原则:医疗举证责任应遵循公平原则,既不能让患者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过轻的举证责任。

2.合理原则:医疗举证责任应遵循合理原则,既要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也要考虑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

3.效率原则:医疗举证责任应遵循效率原则,既要保证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又要保证医疗行为的正常进行。

四、医疗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

2.患者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患者自身存在过错,患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

五、医疗举证责任的具体应用1.医疗行为争议:在医疗行为争议中,患者应提供医疗行为存在瑕疵的证据,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行为符合规范的证据。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判定争议的重要依据。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由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所确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及我国的相关卫生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实践所确定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具有完全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具有完全证据,但相关证据已经被另一方占有,或者能够由另一方容易取得的,应当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据,而其他当事人主张相反的事实具有证据的,应当由后者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医疗过程中拥有对病情、诊疗过程和医疗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掌握,并且有义务对病人进行医疗,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因此,在医疗纠纷中,若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符合医疗规范的性质。

然而,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如,患者需要提供病历、诊疗记录、医学检查结果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以及证明其损失的事实和数额。

此外,若患者主张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患者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有法可依的。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其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医疗服务和保障。

但同时,患者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和损失,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此时都是要先划分了责任之后,才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而此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实际承担了举证责任之后,这样法官最后才能作出比较公平的判决。

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一、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医疗事故纠纷属于民事责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的是事实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原告患者通常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由此造成了患者的损害。

然而,由于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因此医院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医院举证责任的内容1.事实性法律关系的证明:医院应当首先证明其与患者之间确立了医疗合同关系,并在该关系下承担了医疗义务。

2.医疗水平的证明:医院需要提供医疗证据,以证明其的医疗水平符合当时的医疗标准。

医疗证据可以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用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并提供了符合医学科学的治疗方案。

3.过错的证明:如果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医院需要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这一过程需要医院提供医疗人员的专业资质、培训记录、操作规范等证据,以证明医院为医务人员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采取了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4.原告自责的证明:如果医院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医院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原告患者的过错,例如原告患者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史、不听从医嘱等。

5.所需证据的保存:医院有义务保存与纠纷案件有关的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以供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查阅。

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并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医院举证责任的限制综上所述,医院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医院需要提供与医疗事故相关的事实性法律关系证明、医疗水平证明、医疗过错证明等证据。

然而,医院的举证责任并非无限制的,可能会受到特定情况下的限制。

对于医院来说,保持完整、真实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以及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履行举证责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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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医院抱错,举证之责谁负
对于张朝军来说,周一往往是最忙的时候,但这周似乎有例外,周五的案例比周一积累得还多。

正忙着翻看卷宗,突然有人敲门,张朝军抬眼看去,只见两个风尘仆仆的中年人站在门口,小心翼翼地问:“你好,你是律师吗?”
张朝军赶紧放下手里的卷宗迎上去:“是的,我是,两位请先进来坐吧。


让助手倒了水过来,顺便问候了几句,张朝军这才开始询问:“您两位这是从哪来的?”
两个中年人互相看了一眼,年纪看上去稍微大一点的这才开口说:“律师啊,俺们这是从郊区过来的,这事你可得帮帮俺们呐,俺们真不知道还能找谁帮忙了!”
张朝军赶紧拉住准备起身的两人:“您两位继续说,我要是能给建议,一定知无不言!”
年纪大点的男人这才开口:“俺叫王长顺,他呢,叫焦大,俺们两家原本是不认识的,这事和俺们孩子扯上关系,这才联系上的。


“您先慢慢把事情陈述一遍吧,这样我才好给您这边提建议。


“哎,俺可就说了,”王长顺嘎了一口水,这才接着诉说:“这事得说到十年前了,俺和焦大两家的媳妇都在长平医院生娃,就跟那电视上演的似的,俩娃生的时候差不多,也不知道哪个粗心的护士,把俺们两家的娃娃给抱错了!”王长顺痛心疾首地捶打了一下大腿,旁边一直默不作声的焦大也微不可见地叹了一口气。

张朝军沉默地点点头,拿出自己的香烟递了过去,为两人点上,可能是两人都陷入了回忆,也不推辞,只是接过,大口地抽了几口。

“唉,”王长顺叹一口气,有几分沧桑的脸埋在烟雾的后面,“孩子慢慢地长大了,俺发现孩子和俺们夫妻俩长得都不像,时间长了,家里慢慢地就有摩擦了,村子里也有那闲言碎语的,为这事,俺们夫妻俩真是没少吵架,俺媳妇三天两头地往婆家跑。


“俺也差不多啊,”一直闷不做声的焦大也垂头丧气地接过话,“俺和媳妇也没少闹矛盾啊,大律师啊,你是知道的,俺们那片很封建的,这……唉!”
张朝军点头:“我明白。

就算是没这矛盾,谁知道这孩子抱错了也不好受啊!话说回来,你们是怎么聚到一起的呢?”
“俺村有个在外上学的大学生,有一次偶然说起了那个验D什么A的,俺听了心动了,就领着孩子跑去医院,一验,真不是俺孩子,俺一生气,差点没把媳妇打死!后来啊,有人提醒说,是不是医院给抱错了,这俺才去了医院,让查了十年前的档案,这才找到了焦大家,后来又验那D什么A,才知道真是把孩子抱错了!”
明白了前因后果,张朝军主动说:“我明白了。

两位,你们既然过来了,肯定对医院有所诉求吧。

两位说说自己的想法,我再给你们一点建议。


“这医院太缺德了!娃都是俺们的心肝肉啊,他们竟然把娃娃给抱错了!这十年俺们家里闹过多少矛盾啊,唉,这都不说了,俺们合计了一下,要告医院,必须得让他们赔俺们两家钱作为补偿!”王长顺愤愤地。

焦大也跟着补充:“我们去找了医院,可是医院那边却说,我们只能证明孩子是在他们医院生产,以及孩子确实是抱错了,但是孩子究竟是不是在医院抱错了,是不是医院的责任,我们却没有证据。

所以他们不承认。

还说什么,法院有规定,谁告状的话,就要谁负责找证据,如果我们能找出证据证明他们有错,他们才会负责……律师你说,我们这人生地不熟的,而且这抱错的事也是十年前了,我们哪来的什么能力去找证据啊,真要有什么证据,估计也被医院给毁了吧!所以,这才想来问问,还有么法子不?”
张朝军表示理解地点点头,沉吟道:“嗯……医院说的这个理由,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是这样的,通常都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是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即应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方当事
人,一般都是原告方,来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一方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则通常都会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番话让王长顺和焦大二人大失所望,难道自己没有证据,真的就告不了医院?正待继续发问时,张朝军笑着安抚二人,示意他们别着急:“不过,法律上还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它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而言的。

也就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来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比如你们,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用负担举证责任,改而由他方当事人,比如说医院方,来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可以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看王长顺二人听得一头雾水,张朝军继续解释,尽量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让二人能够明白:“比如你们说的这个事情,就属于医疗纠纷案件,你们的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相比起医院一方来说,肯定是有所限制的,很难靠你们自己去确定医院一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什么地方存在过错。

这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适用我刚才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理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应该是由医院一方来找证据证明,孩子抱错不是他们的责任。

如果他们提供不了证据,就应当承担案件的不利后果。

所以说你们的胜诉概率会非常大。


听到“胜诉“二字,两人喜形于色,终于放下心来,连声道谢。

张朝军又为两人点上了香烟,几分钟后,王长顺才又开口道:“唉,俺们俩家还有个心结,就是孩子,孩子都长大了,知道事儿了,这么一来,俺们两家也不知道这孩子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咧。

这不换回来吧,又惦记着自家的孩子;换回来吧,又舍不得这十年的感情……”
张朝军明白他们的意思:“我理解,虽然作为旁观者,我真不能说什么空话,但是,两位大哥,我建议啊,孩子最好还是和亲生父母在一起,你们两家呢,不如交个朋友,见面也不必互相躲着,这样两家不仅能互相关照,也能互相照顾孩子。

这不仅对孩子好,对你们两家大人也是一种解脱,而且,等孩子们年纪慢慢长大,心理成熟了,自然就能接受很多事,等于有了两个家、两对父母、两份爱。

这样呢,两位自然也就不再有心结了。


焦大立马点头:“对,俺觉得这个主意很好,这样,孩子生活好,俺们大人也没那么大的压力了。


王长顺猛地吸了一口烟:“成,那就这么着,俺们就上诉,争取早点把事情解决了,这样,两家见面也都不尴尬了。


“成,”张朝军见两人起身,也跟着站起来,末了,叮嘱道,“两位,孩子还小,一切都要慢慢来啊,给他们一个适应的过程。


“俺们明白,谢谢你了啊,大律师!”
张朝军微微一笑:“我不姓大,我姓张,我叫张朝军。


============== 慧问提示 ==============
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是基于血行为侵害了缘关系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是一种人格利益,理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中医院的档案已经证明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这里适用的是过
错推定原则,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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