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要保留的证据:1、病程记录,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医院是保障我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每一个医生和护士在切实认证的为我们生命安全着想。
虽然发生医疗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不免出现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那么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都有哪些,下面都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保存哪些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二、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时注意什么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3篇)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3篇)一、前言医疗纠纷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最不愿意遇到的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医疗纠纷却时常发生。
作为患者,了解医疗纠纷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注意保留证据1. 保留就诊资料: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收费单据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是证明患者就医过程和医生诊疗行为的重要证据。
2. 保留通讯记录:患者在与医生、医院沟通时,要注意保留通讯记录,包括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
这些记录可能对纠纷的处理起到关键作用。
3. 保留现场证据:如遇到医疗事故或意外,要立即保护现场,拍照、录像等,以便为后续的纠纷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4. 及时申请鉴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尽快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注意维权时效1. 诉讼时效: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患者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2. 申请鉴定时效:患者应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个月内,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超过时效,医疗机构可以拒绝鉴定。
四、注意选择合法途径1. 和解: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先尝试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问题。
协商成功,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2. 调解:如果和解无果,患者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3. 仲裁:患者还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4. 诉讼: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纠纷,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二)一、了解医疗纠纷的类型1. 医疗事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2. 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院医疗纠纷仲裁流程

医院医疗纠纷仲裁流程一、前言医院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技术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设立了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医疗纠纷仲裁的流程。
二、申请仲裁当患者发现自己与医院之间存在纠纷时,首先应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仲裁申请书: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求仲裁的事项等;2. 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证人证言等;3. 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身份。
三、受理和调解1. 受理: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理条件。
若符合条件,则受理案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 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答辩权利;3. 调解:在调解阶段,仲裁机构将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沟通、电话调解或亲自协商来进行。
四、答辩和质证1. 答辩: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答辩内容包括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意见的表达等;2. 质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对方进行质证。
仲裁机构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仲裁庭审1. 召开庭审: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审。
庭审可以是实地勘察、听证会等形式;2. 陈述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可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同时,仲裁庭成员也可发问、质询当事人以了解情况;3. 归纳证据:仲裁庭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归纳,以形成证据记录;4. 辩论和总结: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总结,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六、仲裁裁决1. 裁决:仲裁庭在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后,会作出裁决。
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裁决结果、理由和文书;2. 送达裁决:仲裁机构会将裁决书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履行送达手续。
七、履行裁决1. 自愿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满意,可以自愿履行;2. 不服裁决:如有一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复核;3. 强制履行:在得到法院的执行裁定后,如有一方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热门下载】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热门下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的作用是用来提交和汇总证据的。
在两方庭审的时候,通常证据目录发挥的作用非常大。
它会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损害后果,从而加快案件的发展,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怎么编排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怎么编排呢证据1:受害人在被告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书证;复印件;共X页,医院出具)证明:受害人与被告医院医疗关系的存在。
证据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医院复印)证明:被告医院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
证据3:医鉴(20 )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书证;复印件;共 X 页,省医学会出具)证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4:死者与其家属的身份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户籍部门出具)证明:与死者的家属身份关系证据5:死者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户籍部门出具)证明:由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证据目录的作用和效果证据目录的作用,是将所有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在证据目录中,按照条目分别列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逐条质证,方便说明和调取。
在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还需要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损害后果。
被告方医疗机构将就证据目录中列举的各个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其中可能会提出与本案无关,或者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与本案的伤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等。
每每遇到这个环节,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一般都比较气愤,相与对方代表人进行辩论,但是,往往都被法官制止下来,然后,患者及其家属会普遍的认为法官“偏相”,不是在公正的对待患者及其家属。
其实,这是患者及其家属对法律程序不了解的结果。
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原告方提出证据的情况,被告方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进行质证。
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也会尽量的排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法律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的权利。
关于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确,是否有因果关系将安排在法庭辩论中进行。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生等相关人员之间因诊疗、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或争议。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1.收集证据:患者在发现可能存在医疗事故或纠纷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
包括医疗记录、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
2.与医院沟通:患者应当与医院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情况。
可以是与医生或主治医师进行沟通,或是向医院投诉部门反映问题。
3.申请鉴定:如果患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医疗事故,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事故鉴定。
医院也可以申请鉴定以澄清事实。
4.调解仲裁:如果患者与医院沟通无果,可以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
调解一般由医院内部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仲裁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负责。
5.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纠纷,患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确保满足法律诉讼条件。
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1.协商调解:患者可以与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协商与调解,寻求问题的解决。
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2.仲裁:患者可以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负责。
仲裁最终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3.诉讼: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患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确保满足法律诉讼条件。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双方必须遵守裁决结果。
4.第三方调解:患者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通常是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他们会在患者和医院之间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参考。
在选择解决途径时,患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
但如果协商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
医疗纠纷怎么跟医院谈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有哪些

医疗纠纷怎么跟医院谈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有哪些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需要与医院进行谈判,以协商解决争议。
下面是一些应用于医疗纠纷家属与医院谈判的技巧: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将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医院的责任,并为谈判提供依据。
2.收集证据:在进行谈判前,收集和整理与纠纷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医药费用记录、医生诊断意见等。
证据将有助于您在谈判中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诉求。
3.准备好自己的主张:在谈判前,明确自己的诉求和期望。
准备好相关的问题和论据,并确保这些诉求和要求合理、合法、可行。
4.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
确保谈判地点安全、舒适,并且有足够的私密性以避免外界的干扰。
5.沟通和表达技巧:在与医院进行谈判时,采用积极的沟通和表达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尽量避免使用攻击性、指责性的语言,以免激化矛盾。
保持冷静、客观、理性,尊重对方的观点和考虑。
6.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果谈判陷入僵局,无法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这些第三方可以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卫生监督机构、公证处等。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协助,帮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
7.保留谈判记录:在谈判过程中,要保留所有有关谈判的记录,包括书面记录、通话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
这些记录将有助于后续的法律诉讼或投诉过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来说,在与医院谈判处理医疗纠纷时,家属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准备自己的主张,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采用有效的沟通和表达技巧,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并保留谈判记录。
这些技巧将帮助家属们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医疗纠纷诉讼患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患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有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有可能由于过度悲愤的原因,往往容易诱发一些医闹等等情况的发生,这种情况是要不得的,应该借助法律诉讼这种手段来给自己维权。
那么,医疗纠纷诉讼患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二、患者的权利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是现在社会的焦点,而如今的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怎么解决好和处理好医患关系成了大家都比较关注的热点。
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我们提倡的就是进行医疗纠纷调解。
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
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5、手术前麻醉失败;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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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至于患方与医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
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
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
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于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考虑,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等,导致患方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因而以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理由:
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而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手段,诊疗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虽然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
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
而对于主观病历则患者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再次: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患者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分辩。
如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医疗机构则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证据的。
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并非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医患类纠纷案件可以依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纠纷诉讼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又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将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的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责任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以解决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
从患者方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来说,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身份、与医疗机构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和程度等内容;从医疗机构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包括医疗机构的资格、医疗关系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