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行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有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那么,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是什么?本文将从医疗纠纷的定义、卫生法律法规对其处理的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双方因为医疗、护理、康复和预防等方面的事项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诊断纠纷:包括误诊、漏诊、延误诊断等;2、治疗纠纷:包括手术失败、术后感染、药物过敏等;3、护理纠纷:包括病人跌倒、灌食误吸、用药错误等;4、医疗质量纠纷:包括诊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问题;5、医疗费用纠纷:包括费用标准、计费规则、理赔等问题。
二、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卫生法律法规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药卫生行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详细规定。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是具体的实施细则。
从法律角度来讲,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认定在医疗纠纷发生时,首先需要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应鉴定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是病人或其家属的责任,或者是第三人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作出认定。
2、调解协商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以调解协商为主。
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要及时进行调解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协商一般由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医患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等参与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有理有据的证据和意见,以便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 第五条职责分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卫健局报告,并启动内部处理程序。
### 第七条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 第八条调解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第九条专家鉴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应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鉴定。
### 第十条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一条法律途径调解无效或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引导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 第十三条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纠纷。
###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教育培训。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医疗纠纷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卫健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诊所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诊所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诊所正常诊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制定。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诊所内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损害等。
4. 处置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2)公平公正:公正处理医患双方诉求,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3)及时有效: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4)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不泄露涉及医疗纠纷的敏感信息。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立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由诊所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2. 医疗纠纷处置小组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临床医生、护士等人员组成。
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三、医疗纠纷预防措施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完善病历书写规范,确保病历真实、完整、规范。
2. 优化服务流程(1)简化就诊流程,提高患者满意度。
(2)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
(3)建立投诉渠道,及时了解患者诉求。
3.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1)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加强对医务人员使用医疗设备的培训,提高设备使用率。
四、医疗纠纷处置流程1. 疑似医疗纠纷发生(1)医务人员发现疑似医疗纠纷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 医疗纠纷处置小组介入(1)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疗纠纷处置小组介入。
医疗纠纷包括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包括哪些问题?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以按照法定的其他途径来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咨询一下医疗纠纷这方面医疗纠纷的客体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途径有: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咨询一下医疗纠纷的问题法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有:1、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2、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申请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3、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提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搜集相关证据,如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主要包括背景介绍、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频发,社会对医疗安全和医患关系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为核心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医疗管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控和评估。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行使医疗职责,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
2.完善风险提示和知情权保障。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告知患者有关医疗服务的风险、效果、费用等事项。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告知的制度,确保患者知情权的落实。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诉求和疑虑。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对医疗纠纷给予及时调解和处理。
4.加强法律保护和救助机制。
条例规定,当患者因医疗服务导致的损害需要赔偿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仲裁、诉讼程序等内容。
三、意义和影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为医患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条例加强了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3.加强医患沟通协调。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与医疗纠纷处理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生责任
民法典与医疗纠纷处理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生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服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由于医疗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生的责任,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典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旨在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医疗纠纷处理中患者权益和医生责任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
《民法典》为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措施,确保其获得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根据法典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规范和伦理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
其次,民法典加强了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患者可以依法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民法典赋予了患者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索赔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或者过失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申请赔偿。
民法典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对医生责任的规定医生是医疗纠纷中的主体之一,其责任重大。
《民法典》明确了医生的责任,对医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医生个人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加强医生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医生的诊疗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医生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聘用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医生,并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错误、治疗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其设置旨在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纠纷处理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设立在医疗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具备相应条件的地方,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便患者和医务人员了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具备以下几个环节:申诉、调解、仲裁、诉讼。
当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首先应提出申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接受申诉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令双方满意,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整个处理程序应具备公正、公平、快捷的特点,确保医疗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三、医疗纠纷处理依据医疗纠纷处理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规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同时,医疗行业也有自己的规范标准,如《医疗纠纷技术操作规范》、《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标准》等,这些规范标准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具体指引。
四、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纠纷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以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司法机构、民间组织等途径进行。
调解机制的目的是让双方达成诚信、公正的协议,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
调解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方式,能够在尽可能减少纠纷发展到仲裁、诉讼阶段的同时,促进医患双方的合理沟通,维护医疗秩序。
五、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纠纷的预防是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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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条款中,主要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过错如何认定?从大的原则来说,过错的认定一般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及通过鉴定确定过错两种方式。
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好理解,比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等。
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
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该条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
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无论医患双方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这是不争的法律规定。
但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未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有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毕竟法律无取代司法解释的功效,类似的相关情况还需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解释权。
第三,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疾病本身的存在不容忽视。
如果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疗机构而言是极不合理的。
所以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来予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比例,是必须和必要的。
实践中,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主要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及同意权的规定。
这个条款主要想说两点:第一,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是早就有的规定。
比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是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必要证据,无需通过鉴定来认定。
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条款的内容可以得知,该条的规定是关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规定。
紧急救治的特征,即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必须承担紧急救治的义务。
1、法定性。
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患者的紧急救治权优先于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任何合同权利,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交付医疗费用对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所以该条款的出现引发了一大片的叫好声,但对医院而言,无疑会增加很多的负担。
拖欠医疗费用的现象现在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医疗追讨往往难以奏效。
2、紧急性。
只有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时患者才享有这一权利。
3、补充性。
医疗机构的这一紧急救治义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不能对抗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必须是在患者无法行使自主决定权的情况下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怀。
4、免责性。
紧急救治行为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
衡量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理论上认为,应当容忍这种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个条款是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以至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体现在三个方面: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智慧和最佳判断。
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
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
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条是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
这里需要说明二个问题:1、医生违反了哪些法律、哪些诊疗规范就能推定为有过错?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诊疗规范主要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案例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
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类似于这种“应当”、“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本条规定,要由患者来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由于举证主体和证明标准上的变化,患者原则上要承担第一次的鉴定费用。
如果患者不申请鉴定,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是关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的规定。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之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
实践中,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症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者的这些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当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