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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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责任包括支付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分析1、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拓展延伸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承担。

具体责任分配原则包括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医生负有医疗责任、患者负有自我保护责任等。

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

因此,对医疗纠纷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自我保护能力等,进行责任的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闹法律规定(3篇)

医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医闹现象不仅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闹行为。

本文将对医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闹的定义医闹,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等方面不满意,采取非法手段,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医闹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停止侵害: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侵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医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拘留:医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医闹行为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寻衅滋事罪:医闹行为中,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行为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医闹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2)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4)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2. 处理措施(1)报警处理:医闹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文义上更加精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

“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

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医疗纠纷责任

医疗纠纷责任

医疗纠纷责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误诊等,给患者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不良后果。

对于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从医疗纠纷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纠纷的责任主体医疗纠纷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其应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是直接执行医疗行为的主体,他们在医疗活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

如果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存在疏忽、过失或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责任形式医疗纠纷责任的形式通常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患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执业等。

3. 刑事责任:在医务人员故意违法违规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如过失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等。

三、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方式1. 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的责任,一般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

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并要求该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追偿承担责任的医务人员。

2.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的责任,一般是根据其个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责任的确定。

如果医务人员个人存在故意过错或者严重疏忽导致纠纷的发生,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个人责任。

结论医疗纠纷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医事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水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减少医疗纠纷责任发生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与医疗纠纷

民法典与医疗纠纷

民法典与医疗纠纷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在社会中日益突出。

民法典的出台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医疗纠纷主要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解决途径。

第一、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威的一部法典,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二条,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保护、恢复或者改善人的身体健康,采取的诊断、治疗、护理和其他预防性、保健性措施行为。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职业道德,履行医疗职责。

因此,只有在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的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才适用民法典作出相应解决。

第二、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如果对患者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医务人员需要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准确性。

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医疗行为基本属于合同关系,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

如果医生在医疗合同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可以追究医生的违约责任。

例如,医生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专业标准执行医疗操作,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者其他不良后果,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患者的损失。

第三、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民法典为医疗纠纷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途径:1.诉讼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判解决医疗纠纷。

在此过程中,医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医生是否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辩论,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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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

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

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

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应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

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就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

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

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但雇员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

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

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或雇主。

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同一的原则。

因此,我认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的观点不妥。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

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事实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

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的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

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人身损害是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上说,人身损害必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也只能进行财产上的赔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赔偿的基础。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

3、违反义务的行为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时结束。

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行为范围。

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般侵权行为处理。

对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如何理解呢?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当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

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

《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违章医疗行为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定义务。

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

医疗事故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相对的法律关系;—种是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健康权、生命权,医护一方作为—个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

这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绝对的法律关系。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

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发生了竞合。

正是这种竞合的关系,才为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基础。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约行为与违反绝对义务的行为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反义务的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

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

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

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

5、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

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

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形式。

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

怎样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是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确定过失的前提,是首先确定其在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

违反之,就构成过失。

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

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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