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 湛 王滑明)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企业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行为的事屡有发生,这也是我们与企业接触交往时常常担心的。
那么,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是什么?为此,下面律伴网小编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现有的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的情形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
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
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依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
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及对策1.经营不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竞争失利等问题,导致经营业绩低迷,无法生成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
2.过度扩张。
企业在追求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可能过度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或进行并购,导致资产负债比例过高,无法有效偿还债务。
3.资金链断裂。
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下滑、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现金流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4.外部环境变化。
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困境,无法偿还债务。
面对企业债务危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1.合理策划债务结构。
企业在借款时应合理规划债务结构,包括债务类型、期限、利率等,避免过高的债务负担和集中到期的风险。
2.优化经营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少经营风险;加强市场调研,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营收;合理规划资本支出,避免过度扩张。
3.改善资金状况。
企业应积极提高自有资金占比,通过增加股权融资、收回资产、减少存货和应付账款等措施来改善资金状况;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寻求灵活的资金支持。
4.谨慎借款和投资决策。
企业借款和投资决策应谨慎评估风险,避免过度借款和冒进的投资,注意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与债权人协商重组。
企业在债务危机中可以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寻求债务重组、延期偿还、降低利率等方式来减轻债务负担,达成共赢的解决方案。
6.转型升级。
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可以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转型升级。
通过产品升级、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增加盈利能力。
总之,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复杂多样,解决的对策也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企业战略调整、资金运作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秉持谨慎的态度,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策略,提高债务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

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一、引言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债权纠纷的产生,解决这些债权纠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并就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重整程序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以通过重整程序来解决债权纠纷。
重整程序是指通过企业内部自主调整和债务重组,以保护企业经营,化解债务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此过程中,企业债权人可以与企业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债务偿还计划、减免利息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重整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运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清算程序如果企业无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困境,那么就必须进入清算程序,以实现企业资产的变现,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清算程序是一种通过处置企业资产,按照法定优先顺序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程序,以终结企业的法律存在。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债权性质和法定优先级来分配清算所得,以解决债权纠纷。
四、裁判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
裁判程序是指债权人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并由法院依法判决纠纷结果的程序。
在裁判程序中,法院可以对债权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以判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程序强制力强,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其过程通常较为繁琐,费时费力。
五、协商和调解除重整程序、清算程序和裁判程序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债权纠纷。
协商和调解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动沟通、协商,寻求双方的权益平衡和互利共赢的方式。
协商和调解可以减少争议成本,提高债权人满意度,增强双方的合作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其他解决方法除了上述提到的常见解决方法,还存在其他一些可以应用于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例如,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解决债权纠纷。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具有相对独立、高效的特点。
如何化解破产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债务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债务危机。
破产债务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对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破产债务,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破产债务的成因、化解策略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破产债务的成因1. 经营不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产品滞销、市场竞争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引发债务危机。
2. 资金链断裂:企业过度扩张、投资失误、融资困难等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3. 产业结构调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部分企业因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而陷入困境。
4. 法律法规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等导致企业违规操作,增加债务风险。
5. 市场环境变化: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如经济下行、汇率波动等,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
三、破产债务化解策略1. 债务重组: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2. 资产重组:盘活企业资产,通过出售、租赁、置换等方式,增加企业现金流。
3. 股权激励: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 债权转让:将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降低企业债务负担。
5. 资产抵押:将企业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
6. 政府救助:申请政府救助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四、破产债务化解实施路径1. 建立健全破产预警机制:通过财务报表分析、行业风险评估等方式,提前发现企业潜在债务风险。
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3. 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资金链稳定。
4. 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债务重组方案,争取债权人支持。
5. 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
6.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打击力度。
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

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对于企业的债权,要进⾏合理的处理,否则容易引发企业债权危机等问题,⽽遇到企业债权危机的时候,要妥善进⾏应对和处理,要善于化解企业债权危机,那么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企业债权危机怎么化解做企业,做⽣意,最直接的⼀个⽬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取利润。
为此,我们对外会发⽣很多交易。
⽽我们⼀旦与其他⼈、其他企业发⽣交易,就必然会产⽣利益保障和债权回收的问题。
⽐如说我们有哪些办法来保障我们的应收帐款是安全的、可回收的,⽽不要让它变成呆帐、坏帐。
办法有很多种,本⽂谈谈法律上的办法,简单介绍法律上有那些办法来确保我们的债权处于安全状态,以及⼀旦我们的债权陷于危机之中,我们可以利⽤哪些法律⼯具来化解危机。
(⼀)债权的意思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
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不做某件事的权利。
提出要求的⼀⽅就是“债权⼈”,被要求的⼀⽅就是“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这⾥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债是有区别的。
⽋债仅仅指⽋钱,就是所谓的⽋债还钱。
⽽你对某⼈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了你的钱,⽽且还可以是别⼈⽋了你的房⼦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还可以是别⼈⽋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
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债的意思。
2、债权产⽣的原因债权产⽣的原因主要有四种:(2)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最主要的原因。
(3)侵权⾏为。
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在⼀般侵权⾏为中,当事⼈⼀⽅只有因⾃⼰的过错⽽给他⼈造成⼈⾝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在特殊侵权⾏为中,只要造成了他⼈的损失,就算你⾃⼰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的兴衰更替是常见的现象。
当企业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破产便成为了一种可能的选择。
然而,企业破产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解决之道。
企业破产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债务清算的复杂性。
在破产时,企业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薪酬和福利等。
这些债务的种类和优先级各不相同,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通常希望能够优先收回贷款,而供应商和员工可能认为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同等重视。
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债务清算变得极为棘手,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各方的不满和冲突。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准确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资产估值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准确。
这可能导致资产被低估或高估,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和破产企业的剩余价值。
法律程序的繁琐和冗长是企业破产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
破产案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或重整等。
这些程序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而且,每个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年,这对于企业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可能会进一步贬值,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不断增加。
此外,员工安置问题也是企业破产时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将面临失业的风险,他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
如何妥善安置员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工资、补偿金、再就业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的债务清算机制。
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类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同时设立专门的债务清算机构或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处理债务清算事务。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制订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理、处分,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
一、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坦,给破产逃债创造了机会,从而损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门保护主义。
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压力,指使企业采取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更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欺诈的行为。
3、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因素在里面。
有的企业并没有达到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申请破产,而有些企业已达到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允许它们申请破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
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随着国有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债务清偿率低的问题逐渐浮现。
在经济衰退的时期,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问题愈发突出,而债务问题也相应增加。
根据统计表明,国有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率较低,这是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原因分析及对策两方面入手,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1.市场竞争不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面临着弱势。
一方面是管理和技术方面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市场方面与私营公司相比,市场份额小得多,单机构竞争力不强。
2.管理混乱:由于外界因素的考虑,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比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方法上。
企业决策者存在疏忽大意、管理失误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3.资金流紧张: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面临着资金流动性问题。
这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错误,导致利润缩水,从而增加企业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偏向于垄断,资产结构较为单一,导致企业对外融资缺乏可操作性。
4.法律环境难以转变: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但在法律环境大背景下,一些部门的拖延和对企业的保护偏重而导致企业的破产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二、应对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对策1.更新企业管理模式:企业需要以外部环境为基础,引导企业思维向前看,转变企业的管理模式,从而增加企业的内部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要通过员工培训和业务调整,提高企业的整合管理能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借助行业支持:企业可以通过与相关组织合作、与主管部门对话和参与产业集群等方式加强与行业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企业共享信息、技术及市场合作等,共同应对市场挑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以大股东为中心和为股东增加权力,规范企业运营流程;扩大独立董事参与程度,规范企业运营结果和业内行情,促进运营管理准则的转化。
4.优化资产结构:国有企业的单一资产结构可能会导致市场环境的不稳定,需要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想方设法拓展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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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湛王滑明上传时间:2006-8-9企业的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
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
在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
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破产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破产,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
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破产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
破产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
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们通过追收还发现: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入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财产支付或处理后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仍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追收的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属于约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形成对外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
对外债权中存在种种问题,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追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追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进行了追收却空手而回。
很多破产企业本身没有有效资产,追债费用根本难以支付。
例如有一个破产企业,全部可用财产只有银行存款357元,其他财产全部是难以追收的对外债权和已不存在的办公用品。
在这些困难面前,追收还是不追收,难以衡量。
(三)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
由于涉及到职工问题的处理,现在的清算组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除了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退出的人员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其额外工作,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
多数清算组成员都没有追债经验,对如何追债不能做出方案,对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追债也只是出出差而已,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清算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赖于法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追债问题自然难于通过清算组解决。
(四)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
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了破产清算的主力,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的追收等等。
因多数破产企业缺乏资产导致破产费用不足,连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难谈得上支付追收债权的差旅费。
政府主管部门对破产费用又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当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普遍较低,支付难以保障。
而办结破产案件的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对每一个对外债权不论大小都进行核查、追收完毕,则时间可能更长。
我们到外省、外市进行过上门追收,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顺利的话,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个债权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较大。
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追收债权的积极性明显不高。
对外债权的追收多数是通过账册上的债务人地址、查114、上网查找等方式找出债务人的地址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待债务人确认或提出异议,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
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的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不存在或是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
有些债务人则被注销、吊销或是迁移,根本无从查找下落,能电话联系的也根本不说是在哪办公,能推则推。
这种情况比较突出。
如最近我们用了六天到北京进行追收,12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经过查工商登记、按地址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
破产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追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就理由多多了。
(六)办案的人力不足,疲于应付。
对外追收债权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每个法官手中的破产案件都有十多件,每件案都有几十个或几百个对外债权,追收对外债权虽然说是清算组、中介机构的责任,但基于前述的原因,进行追收困难重重,而且清算组上门追收如果没有律师一起则连工商登记都不能查,有些则被债务人拒之门外。
但目前的案件多数对外债权如果不进行上门追收则连对外债权的存在状况都不明,办案法官只能抽出时间与清算组一起出差,在能够找到债务人时,也收到过一些效果,但毕竟收回的债权数额不大,几千或几万元不等。
解决对外债权的种种问题需要的人手明显不足也造成对外债权追收难,同时也导致审理期限明显增加。
结案时间长又相应地增加了破产费用,导致对外债权追收的费用更难支付。
二、解决追收难的对策。
针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追收难的原因,我们认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也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加大追收力度回收债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犯罪线索追究犯罪的重要手段,解决好追收难的问题,才能更好地终结破产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因此,我们认为,应从立案审查开始就重视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问题,改变工作方法,妥善地解决追收难问题。
(一)受理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
提交准确的财务状况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基本义务,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方式主要是审查其财务状况。
破产企业有义务向法院说明其对外债权的真实、详细情况。
受理时应要求破产企业说明对外债权的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追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对外债权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如此能促使破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组织相关人员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量,又能让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对外债权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追收。
(二)改变清算组的组成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目前只是因聘请的方式、聘请费用的确定等问题未解决而在实践中较难实现。
我们认为,可在选定中介机构后,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派,让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清算组组长或成员,聘请费用包含在中介机构聘请费用之中,以此改变清算组的知识结构,解决清算组的工作能力和经验问题,同时提高清算的效率,相应地降低破产费用。
(三)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
可将聘请费用与对外债权的数量、数额、追收难度以及追收回来的债权金额挂钩,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以提高中介机构追收债权的积极性。
在破产费用不足时,与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政府支持,努力筹集资金解决中介机构的费用支付问题,保障中介机构在完成相应的工作后能够有相应的收益。
(四)建立对外债权的异议审理程序。
由于破产程序中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包括对外债权追收中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因而法官对于这种裁定的是非常小心谨慎的,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时难以直接依据清偿债务通知书进行裁定,往往要长时间认真查证甚至亲自调查清楚后才制作裁定,时间和环节多,给对债权的追收增加了难度。
我们认为,在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规定,及时召集清算组和债务人对异议进行开庭审理,以减少债权核查的环节和时间,保证裁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性。
(五)根据对外债权的情况实行多种追收方式。
可根据对外债权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履行能力等情况,先通过寄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核查,债权确实存在并且有效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则由清算组或法院根据债权的金额、有效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查找。
发现债权证据不足时,我们曾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省外的一个地方存在的对外债权10万元以上时方上门查找并追收,或是由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债权状况决定是否上门追收的方案,债权人会议表示可以接受。
对于对外债权数额巨大(如30万元以上),即使没有凭证、已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亦应努力上门核查是否存在债权已被业务员收取而未入帐、是否存在串通诈骗、贪污、侵占、转移财产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