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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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3篇)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3篇)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是一种通过测量和监测辐射环境中的辐射剂量,以及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来评估辐射风险和保护措施效果的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建立监测站点,分布在可能存在辐射源附近,用于实时监测环境中的辐射水平。

2. 辐射环境监测参数:监测站点可以测量环境中的γ射线剂量率、β射线剂量率、α射线剂量率、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浓度等多个参数。

3. 辐射环境监测频率:监测站点应定期进行监测,同时实时监测数据可以实时上传到监测中心,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4.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结果需要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站点、辐射参数以及数据分析和解读。

个人剂量监测主要针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监测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保证他们的辐射暴露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1. 个人剂量监测仪器:使用个人剂量监测仪器(如个人剂量计)监测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

2. 个人剂量监测频率:个人剂量监测应定期进行,特别是在从事辐射工作期间进行常规监测。

3.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监测结果需要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个人剂量监测的日期、个人信息、个人剂量计的读数以及对个人剂量进行分析和评估。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监测结果可用于评估辐射风险,并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环境和人类的潜在危害。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2)是一种用于监测辐射环境和个人辐射剂量的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辐射环境监测包括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

这可以涉及测量空气中的辐射水平、土壤和水中的辐射水平以及食物和饮用水中的辐射水平。

监测结果可以用于评估辐射污染的程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辐射的影响。

个人剂量监测是针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工作者进行的。

它涉及对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持续监测和记录。

监测通常通过佩戴个人剂量计来实现,该仪器可以测量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的辐射剂量。

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2
个人剂量
监测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
每季度由有资质单位检测一次,每年检测四次
三、结果评价
射线机房各关注点位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Sv/h。
**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
二、辐射防护监测内容
序号
监测内容
监测区域及点位
监测频次
1
X-γ辐射
剂量率
机房四面墙体。地板、顶棚、与机房相通的门、观察窗、操作位、线缆口等,监测点位距机房墙体或者防护门的距离为30cm,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00cm,机房地面下方检测点为距楼下地面170cm
每年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一次,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
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辐射安全管理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促进X线诊断技术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对我单位X线机设备制定如下监测计划:
一、监测依据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医院放射场所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医院放射场所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医院放射场所辐射自主监测方案
根据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我院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时监测的基础上,医院定期用本院Fluke 451P-DE-SI-RYR 便携式χ—γ剂量率仪对直线加速机房和ECT用房以及其它在用射线装置机房四周环境进行监测。

1)、监测范围:防护门及缝隙处,电缆及管道的出入口,候诊区、控制室,操作台等;以及加速器机房屏蔽墙外。

2)、监测项目:X(γ)射线剂量率。

3)、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佩带热释光个人剂量计,按每年4次的频度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作好记录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钴60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距源1米处机头的漏射线限量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05%,每年监测一次。

5)、正常使用中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每年进行一次X射线机主要防护性能检测,以及机房防护设施检查测试。

监测频度:直线加速器、头部伽玛刀、中子后装机等每年常规监测一次。

外围环境γ射线辐射剂量率半年一次,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及个人外照射累积剂量可一季度监测一次。

表面放射性污染(主要是主机房、主设备及放射性药剂操作台等),每半年监测1次,项目位置周围辐射每年监测1 次。

监测分布图见附件3;
2014年10月10日。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剂量计监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1)监测工作由医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医院配合委托单位及时收发个人剂量计。

3)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

如某人剂量检测结果有异常,医院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

4)医院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全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
放射及放疗等装备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对设备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自查和监测(见表1),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

1)自查各机房防护门上贴有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自查各机房门上方安装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3)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法定的常规监测工作由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每年监测1-2次。

4)设备在大修或更换特殊组件时也需要进行监测,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监测工作同样由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由医务科统一存档。

6)对于监测不达标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达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范本(2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范本(2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管理,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辐射监测,监测范围涵盖工作场所内所有潜在辐射源。

三、监测管理责任1.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2. 辐射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监测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保证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提交。

四、监测方法1. 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

2. 监测应覆盖工作场所内所有潜在辐射源,包括但不限于辐射设备、放射性物质等。

3. 监测时间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定期监测应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监测应根据需要进行。

五、监测报告1. 监测报告应详细记录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辐射源及其分布情况等相关信息。

2. 监测报告应由监测机构出具,并包括监测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认。

3. 监测报告应由辐射安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

六、监测结果处理1. 若监测结果显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超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 辐射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七、监测记录1. 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2. 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的时间、地点、监测内容、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辐射工作场所监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对于监测结果超出标准的辐射工作场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九、附则本制度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范本,旨在建立一个合理的监测体系,保障员工及环境的辐射安全。

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2篇)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2篇)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为加强辐射源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监测计划和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辐射环境监测____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至少两名人员)实施。

2.监测项目:工作场所空气吸收剂量率。

3.监测频次:每月使用监测仪器对放射源工作场所进行监测。

每年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监测。

4.监测点位:按照国家监测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布点。

5.监测记录分析:对照国家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若发现异常的,应调查原因,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整改。

6.监测记录存档要求:自行监测结果应留存备查。

年度评估监测应保存____年。

二、个人剂量监测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

____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定期送检。

3.建立并保存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2)是指对辐射环境和个人接受辐射剂量进行定期测量和监测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确保他们不会接受到超过安全辐射剂量的辐射。

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测量。

例如,通过布设辐射监测点,定期进行空气、水、土壤等样品的采集和分析,以监测辐射水平是否超过了辐射防护标准。

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对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测量。

在具有潜在辐射危险的工作环境中,例如核电站、医疗辐射治疗中心等,工作人员需要佩戴个人剂量监测器,用于监测他们接受的辐射剂量情况。

这些个人剂量监测器可以记录辐射剂量的累积情况,并可以定期进行读数和评估。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通过对环境和个人辐射剂量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辐射超标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危害。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保障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一环。

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

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

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京环发〔2011〕34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规范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选择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单位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

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

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格式参考见附件)。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第一篇: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一、为了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加强对我厂辐射安全防护状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加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本厂辐射防护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厂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对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对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不能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五、每年由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对本年度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六、对每年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评估结果,应做到记录真实,结果准确,并及时建立评估报告档案。

七、本单位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辐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遵守。

中国船舶重工***厂二〇一一年六月第二篇: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一、为了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加强对我公司辐射安全防护状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加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本公司辐射防护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公司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对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对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不能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五、每年由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对本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六、对每年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评估结果,应做到记录真实,结果准确,并及时建立评估报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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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
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

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眉山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

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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