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老师
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

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标题: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他们的教学成就与思想启示导语:在每一所高等学府里,教师是知识传授和学术引导的重要角色。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都曾受益于这些才华横溢的教师们的教育和启发。
他们以他们的学识和热情塑造了整整一代法学学子,深受广大本科生的爱戴和崇敬。
本文将评选出历届中国法学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并探讨他们的教学成就和思想启示。
1. 张教授:审判学教育的先驱张教授在法学教育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
他提倡实践教学,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并培养实践技能。
他的教学成果和研究成果贡献了审判学教育的发展,对学生的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2. 李教授:国际法的权威学者李教授是中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尤其擅长国际法研究。
他的教学风格深入浅出,使复杂的国际法理论变得易于理解。
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争议和案例研究,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他的思想启示为学生把握国际法发展趋势和适应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3. 王教授:法律伦理与法治思维的引领者王教授在法律伦理和法治思维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他的课堂以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解释为特点,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伦理和法治思维的本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他的个人观点重视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对学生培养法治精神和道德勇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赵教授:法律经济学的开拓者赵教授是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专家,他致力于将法学与经济学融合,并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问题。
他的教学方法富有启发性,通过经济学原理解析法律规制对社会效益的影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他的个人观点认为,法学应该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
5. 黄教授:司法制度改革的倡导者黄教授一直关注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独立问题。
他研究中国的司法体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并鼓励学生参与相关研究和讨论。
法学硕士重点招生院校介绍:吉林大学

法学硕士重点招生院校介绍:吉林大学1 法学考研重点院校推荐理由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
法学理论重点学科以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为主要研究方向。
2001年6月,合校后法学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根据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教学单位进行了改革,撤销了1988年建院以来设立的法学系、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系三个系,建立了法理学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六个教研部。
因此,跨考教育推荐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同学选择吉林大学。
2 招生专业的老师情况张文显: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政治学,尤其是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
霍存福: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文化。
3 招生专业的就业情况(包括方向和薪资)吉大的王牌专业之一就是法律,但最近几年法律的就业困难,而且法学院也逐渐的衰落了,说走遍天下都不怕那是有点夸张了。
不过如果你有吉大法学研究生的文凭,加上一张司法考试的合格证,在东北地区来说找一份满意的好工作是不成问题的。
毕竟吉大法律在全东北来说也算是第一了,吉林省的司法系统光吉大的毕业生就占了一大半。
4 招生专业的考试科目及招生人数情况(以下各专业考试科目一为政治,科目二为英语一)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人数考试科目三、四备注030101法学理论14 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4法理学复试科目: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030102法律史 3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5中国法制史复试科目: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030103宪法学与行法学8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复试科目:宪法学、行政法学限招收人文社科类考生030104 刑法学18 ③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④827中国刑法学复试科目:中国刑法学、犯罪学限招收人文社科类考生复试科目: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22 ③638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④828民法学商法学030106诉讼法学 4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9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复试科目: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030107经济法学 5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0经济法学复试科目:环境法、自然资源法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1环境法学复试科目: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030109国际法学10 ③639综合(法理学、国际公法、民商法学:民法总论、合同法、公司法)④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复试科目:军事法学、中国刑法学030110军事法学 2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3军事法学5 参考书目《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商法学》(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经济法》(第三版)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际法》(第二版)白桂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国际经济法》(第二版)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 历年复试分数线年份总分英语、政治专业课一专业课二2009 320 50 90 902010 330 50 90 902011 330 55 90 901 法学考研重点院校推荐理由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学院简介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
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十年浩劫"中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
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
现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约1270人、硕士研究生500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600余人、博士生330人、函授本科和专科生260人,以及来自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留学生约20人学科设置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全国仅有11所高校),可在法学10个二级学科自主设立博士点。
现已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7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及与行政学院联合培养的法政治学博士学位专业,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其中法学理论、刑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民商法学为吉林省省级重点学科,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
此外,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也是学院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
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律硕士10个学位授权专业,此外法学院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教育部批准于2007年设立了军事法学硕士点,成为全国非军队院校中仅有的两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的法学院校之一(另一所为中国政法大学)。
学院还拥有全国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9年学科评估中,吉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名列全国高校第五名。
科研机构学院现设六个教研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以及英美法律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德国民商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WTO与中国法制研究中心等七个研究机构。
张文显

张文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男,汉族,1951年8月28日(农历)出生,河南省南阳人,1975年11月入党,1970年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哲学博士。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级大法官著名法学家、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个人经历该照片为张文显着法官服(2张)1970.02——1972.07 石油部二机厂工作。
1972.07——1974.08 中共河南省南阳地委工作。
1974.08——1977.07 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学习。
1977.07——1985.10 吉林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其间:1979.09—1982.09 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1982.09—1983.01 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1983.08—1985.01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85.10——1988.10 吉林大学法律系副系主任、副教授。
1988.10——1991.10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1988.10 破格晋升为教授,1989.10—1990.01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1991.10——1994.01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93.10 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1994.02——1996.02 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996.02——2002.12 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1996.09—2000.07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1999.09 转聘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2002.12——2004.07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2004.07——2007.12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副部长级)。
2007.12——2008.0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8.0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法学专业杰出校友(1)

吉林大学法学理论(法理学)专业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中央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A类”、“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大学排行榜:2018年吉大在全国近三千所大学中排名第10)。
法学是吉大的优势学科和王牌专业,其法学院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是中国法学著名的“五院四系(四系:北大、人大、吉大、武大)”成员,为中外法律界公认的中国法律精英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研究的重镇,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
吉林大学法学院,创造了中国法学界第一个经济法专业、第一个法理学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第一个刑法学博士点,以及更多的第一。
学院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是首批入选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院校,是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成员,为中国著名的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理论(法理学)专业科研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其法学理论专业是教育部确定的国家重点学科,并被纳入“十五”、“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学科计划,“法学理论”教学团队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拥有全国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大法学院还是全国法学院中唯一承办《法制与社会发展》和《当代法学》两种法学期刊,且均为中文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的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数十年来为中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界乃至商界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中坚作用。
吉林大学被誉为中国最盛产省部级官员的高校,而当前仅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走出的现任国家副部级以上干部就有三十余位,知名法学家、各大法学院校院长、优秀法官、检察官、著名律师与其他各界优秀校友更是灿若繁星。
(如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孙谦、姜建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高憬宏,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副会长迟日大,现任十多位省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清华、人大、上交、中国政法等多所法学院院长、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修涞贵等均是从吉大法学院走出)。
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人大的民商法。
2011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1中国人民大学2北京大学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5清华大学6吉林大学7复旦大学8中山大学9厦门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西南政法大学12南京大学13南开大学14浙江大学15西北政法大学16华东政法大学17山东大学18北京师范大学19华中师范大学2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名次法学院系一级国重二级国重一级博点教授数学术权威个数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 4(1新增)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2 北京大学法学院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是 2 一批 100+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4 武汉大学法学院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5 西南政法大学否 2(1新增)一批 50-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6 吉林大学法学院否 2(1新增)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否 1新增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8 厦门大学法学院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9 华东政法大学否 1新增二批 30+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10 清华大学法学院否无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否无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12 复旦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13 浙江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15 山东大学法学院否无否(3二级) 22 016 南京大学法学院否无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17 湘潭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20 胡旭晟1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否无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否无否(1二级) 14 司玉琢120 西北政法大学否无否(0二级) 30+陈明华、汪世荣2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2021年第6期(总第311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6ꎬ2021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11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王㊀立㊀栋(吉林大学法学院ꎬ长春130012)摘㊀要:«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ꎬ并统一了动产抵押㊁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ꎮ与«物权法»不同ꎬ«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ꎮ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ꎬ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ꎬ据此ꎬ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ꎮ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ꎬ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ꎮ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ꎬ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ꎮ关键词:«民法典»ꎻ动产担保ꎻ功能主义ꎻ物权客体特定ꎻ动产融资担保登记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1)06-0069-0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 (19ZDA156)作者简介:王立栋ꎬ1986年生ꎬ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ꎬ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㊁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ꎬ法学博士ꎮ㊀㊀ 获得信贷便利度 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ꎮ尽管«物权法»已经引入浮动抵押ꎬ并且自2019年4月起ꎬ在对动产担保进行登记时即已可对担保物选择 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第16条第3款规定)ꎬ但在2019年11月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ꎬ中国的该项指标仍有失分ꎮ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ꎬ优化营商环境成为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之一[1]ꎬ«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第3项㊁第427条第2款第3项已不再要求对担保物作具体描述ꎮ与«民法典»的变革相呼应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明确允许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ꎬ但应达到能够 合理识别 的程度ꎮ«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在定义物权时直接肯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ꎬ据此ꎬ各类物权之客体皆应为 特定的物 ꎮ但是ꎬ担保物的概括描述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前者在便利融资的同时使担保物的范围趋于模糊ꎬ而后者要求确定担保物权究竟存在于哪些标的物之上ꎮ根据«民法典»第400条和第403条规定ꎬ通过有效的担保合同即可设立担保物权ꎬ担保合同中不必具体描述担保物ꎮ与此相应ꎬ«民法典»第396条规定ꎬ浮动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则须就 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ꎮ这意味着ꎬ尽管设立担保物权时可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ꎬ但在行使权利时ꎬ担保权人仍不可避免地要查明担保财产的具体构成ꎮ动产担保物权之登记有其独立的功能和目的ꎬ可就实际存在的权利对第三人发挥警示作用ꎮ㊀㊀一㊁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及其现代挑战一般认为ꎬ物权是人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ꎬ为使法律关系明确ꎬ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ꎬ物权之客体须为特定物ꎮ在德国法上ꎬ尚有学者主张进一步区分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Spezialitätsgrundsatz)与 物权客体确定原则(Bestimmtheitsgrundsatz)ꎬ前者是指物权之客体须为独立物ꎬ集合物不得成为物权之客体ꎻ而后者则96强调须在特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明物权之客体究竟是哪个(些)具体的独立物[2]ꎮ在德国学界ꎬ多数学者认为区分 特定 与 确定 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ꎬ甚至认为两者同义[3]ꎮ中国学者的观点与德国通说基本一致ꎬ常常对 特定 与 确定 作一体把握ꎬ以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涵盖两部分内容ꎮ鉴于一体把握后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仍过于僵硬ꎬ有缓和之必要ꎬ再度区分 特定 与 确定 更无实益ꎮ按我国学界的一般认识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ꎬ物权的客体须为已经存在的特定物ꎬ仅约定标的物之种类与数量ꎬ虽可成立债权ꎬ但难以成立物权ꎻ第二ꎬ物权的标的物应为独立的物ꎬ物之成分上不得成立物权ꎬ物之一部分既难以直接支配ꎬ亦难以对外公示ꎬ更难以确保其排他效力ꎻ第三ꎬ每项物权的标的物ꎬ应以一物为原则ꎮ①因此ꎬ所有权或限制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具体的有体物ꎬ不能为集合物[4]ꎮ该原则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权和他物权ꎮ在我国物权法中ꎬ对于大多数物权而言ꎬ如所有权㊁不动产抵押权㊁用益物权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并不成为问题ꎮ②然而ꎬ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设立的动产抵押权ꎬ其客体不仅可以概括描述ꎬ在浮动抵押中甚至亦可随时变动(第396条)ꎮ此外ꎬ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及融资租赁中ꎬ出卖人和出租人的 所有权 已不同程度地功能化为担保物权ꎮ③考虑到动产抵押㊁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相互在功能上的高度替代性ꎬ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上ꎬ三者不应有本质区别[5]ꎬ否则交易双方可通过迂回操作规避掉严苛的要件ꎬ使担保交易逸入标准较宽者ꎮ因此ꎬ允许概括描述担保物的规定应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ꎬ这亦符合«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的规定ꎮ因此ꎬ在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各类担保物权中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皆有缓和的必要ꎮ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ꎬ«民法典»在继受欧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又以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中根本没有与欧陆法上客体特定原则相当的概念ꎬ更未如欧陆法把担保财产特定提升为法律原则ꎮ④UCC的思路非常务实并着重解决债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问题ꎬ因此ꎬ允许 在金属铝总库存的三分之一上 设定权利与美国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并无冲突[6]ꎮ中国在保留欧洲民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ꎬ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两套体系背后的观念碰撞ꎮ(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在逻辑及其立法体现尽管学界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确切起源尚未有定论[7]ꎬ但有据可查的是ꎬ«普鲁士一般邦法»已采纳之[8]ꎮ德国学界通常将其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学说及其对自由的生物和不自由的自然之区分[9]ꎮ萨维尼认为: 不自由的自然无法作为一个整体而为我们所支配ꎬ我们能够支配的不过是其具有特定空间边界的部分ꎻ我们将这类有限之部分称为物ꎬ因此ꎬ在物之上存在第一类可能的权利 物权ꎬ其最纯粹与最完整的形态为所有权ꎮ [10]据此ꎬ人对不自由的自然之支配应限于确定且有边界的一部分ꎬ集合物因欠缺特定性ꎬ人类无法对其进行广泛且统一的支配[7]ꎮ07①②③④国内学者亦称其为 一物一权原则 ꎬ参见梁慧星㊁陈华彬:«物权法»(第七版)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45-47页ꎮ第三方监管质权中ꎬ亦可对质物作概括描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ꎮ考虑到质权与本文讨论的对象在构造上存在根本差异ꎬ所以暂不讨论第三方监管质权ꎮ从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和出租人所有权的实际功能来看ꎬ两者在不同程度上趋近于动产抵押权ꎮ参见高圣平:«‹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ꎬ«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ꎬ第42-43页ꎻ纪海龙:«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体系展开»ꎬ«法学家»2021年第1期ꎬ第42-44页ꎻ张家勇:«体系视角下所有权担保的规范效果»ꎬ«法学»2020年第8期ꎬ第4页ꎮSeeSigmanꎬ SecurityinMovablesintheUnitedStates ꎬinKieninger(eds.)ꎬSecurityRightsinMovablePropertyꎬCambridgeUniversityPressꎬ2004ꎬp.65.据吴一鸣教授考证ꎬ在英美法上ꎬ一物之上确实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ꎮ如果把 一物一权 中的 权 理解为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话ꎬ英美法上确实有所谓 一物一权原则 (参见吴一鸣:«英美物权法»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ꎬ第81-82页)ꎮ但是ꎬ经如此理解之后的 一物一权原则 已经无法再与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等同ꎮ与此相应ꎬJohow在德国民法典物权编预草案的理由说明部分亦指出ꎬ物权的客体以个别物为限ꎬ集合物不得为物权之客体[11]ꎮ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秉持相同立场: 若有人被认为是集合物的所有权人ꎬ自法律角度观之ꎬ无异于说他其实是构成集合物的每个个别物的所有权人ꎮ若有人认为自己是集合物之所有权人ꎬ则须证明其已经逐个取得构成集合物的个别物之所有权ꎬ因为唯有如此ꎬ方可确定权利的客体 ꎬ 本草案反对将集合物作为权利客体 [12]ꎻ 即便法律未设禁止性规定ꎬ亦不意味着当事人可通过私法自治就个人之全部财产实施处分行为ꎬ此乃自明之理ꎮ [12]«德国民法典»部分条文明确贯彻客体特定原则ꎬ如根据第1085条ꎬ设定于个人财产(Vermögen)之上的用益权ꎬ实际上是设定在组成财产的个别标的物之上ꎮ①同理ꎬ根据第1024条在图书馆㊁牲畜群等集合物上设立动产质权时ꎬ须针对组成集合物的个别物实施处分行为ꎬ仅指明物的种类或数量不足以满足要求[13]ꎮ(二)现代担保交易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冲击1.形式主义担保观下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萨维尼的法律关系学说虽可作为物权客体特定的逻辑起点ꎬ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在实证法中应当有其法教义学基础ꎮ有观点认为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法教义学基础[7]ꎮ在分离原则下ꎬ虽然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可以指向集合物㊁种类物甚至未来物ꎬ但所有权之变动却需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并完成交付(«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ꎮ从法教义学角度看ꎬ物权合意(处分行为)与交付均要求客体特定ꎮ首先ꎬ处分行为直接指向权利变动ꎬ其法律后果应当清晰且明确ꎬ处分权利者必然想知道自己究竟处分了哪些权利ꎮ可以说ꎬ在德国式物权变动模式下ꎬ物权客体特定是处分行为的必然要求之一ꎮ②其次ꎬ交付的标的物仅限于个别的物[14]ꎮ转让数物之所有权时ꎬ须就每个物的所有权之移转实施一项处分行为ꎬ于交付之时ꎬ每个处分行为皆可一一展现出来ꎮ例如ꎬ整个企业都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ꎬ但是在履行负担行为时ꎬ却需要逐个实施转让行为(物权行为)ꎬ每个转让行为针对的都是一宗不动产㊁一个动产或一项债权ꎬ其总和构成整个企业[15]ꎮ传统物权法理论上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分离原则可谓丝丝入扣㊁相辅相成[16]ꎮ随着社会的发展ꎬ现代交易形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交付原则ꎮ首先ꎬ现代动产交易已经脱离了«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预设的基本模式ꎮ在法律实践中ꎬ所有权之转让经常借助占有改定和让与返还请求权ꎬ从而不再需要现实交付ꎬ故时至今日严格的交付原则已经难以为继[3]ꎬ甚至被批评为落伍的 返祖现象 [17]ꎮ在动产担保方面ꎬ德国法亦极大缓和了对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ꎮ首先ꎬ德国实务中存在与中国 流动质押 颇为类似的动产质押:在设定质权之时ꎬ将仓库钥匙交与债务人的雇员(管理员)ꎬ根据双方约定ꎬ设立质权之后ꎬ管理员只接受质权人指示ꎬ在入库货物价值不小于出库货物货值时ꎬ方可放货[18]ꎮ其次ꎬ在德国常见的 流转补充型概括担保 中ꎬ债务人可将现有及将有的库存动产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作为担保(让与担保)[19]ꎮ在这两种情形中ꎬ一方面ꎬ设立质权或转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在事实上已经难以达成ꎻ另一方面ꎬ双方既无须完成现实交付ꎬ亦不会一一清点担保物ꎮ针对这两种担保形式ꎬ理论与实务均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在担保约定中ꎬ被让与所有权的物必须足够具体明确ꎬ从而在达成物权合意之时可将其特定化[19]ꎻ若第三人了解担保约定中所有权变动的时间点后ꎬ通过简单且明确的外在标准判断哪些物的所有权被让与给了债权人ꎬ则不违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20]ꎮ由此导17 ①②当然ꎬ在债权行为中双方可约定 于全部财产之上设立用益权 ꎮVgl.Baur/StürnerꎬSachenrechtꎬ18.Au ̄fl.ꎬC.H.Beckꎬ2009ꎬS.776.Vgl.WiegandꎬAkzessorietätundSpezialitätꎬin:ProblemederKreditsicherungꎬStämpfliꎬ1982ꎬS.41.在法国法中ꎬ为确保法律关系的确定性ꎬ理论与实务通过突破合意原则ꎬ实现了与分离原则类似的结果ꎬvgl.StadlerꎬGestaltungsfreiheitundVerkehrsschutzdurchAbstraktionꎬJ.C.B.Mohr(PaulSiebeck)ꎬ1996ꎬS.115-119.致的结果是ꎬ再以交付原则或处分行为作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法教义学基础ꎬ其说服力大打折扣ꎮ有学者甚至认为ꎬ允许通过占有改定完成概括式让与担保ꎬ无异于承认集合物可以作为物权之客体[17]ꎬ不再受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约束ꎮ另有观点尝试以权利归属的绝对性作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基础[7]ꎮ形式主义担保观下ꎬ担保物权具备全部要件后方可发生担保的效力ꎬ其基本样态为 全有或全无 ꎬ权利归属绝对性的痕迹明显ꎮ以普通动产质权为例ꎬ设立质权的全部要件缺一不可ꎬ否则质权不成立ꎬ模糊空间有限ꎮ然而ꎬ随着流动补充型概括担保的盛行ꎬ德国的担保交易中亦难以再维持最初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绝对性ꎮ第一ꎬ在流转补充型概括担保中ꎬ通常是以预先达成的占有改定代替现实交付[20]ꎬ在双方达成物权合意并预先以占有改定代替现交付时ꎬ被转让的标的物尚不确定ꎮ第二ꎬ即便双方未达成 脱保条款 (Freigabeklausel)ꎬ亦即未预先解除标的物上超出必要范围的权利负担ꎬ德国理论与实务亦会严格限制 嗣后过度担保 (nachträglicheÜbersicherung)ꎮ因此ꎬ担保人后续取得的动产即便看似符合前述占有改定的条件ꎬ亦未必成为担保财产ꎮ在嗣后发生过度担保时ꎬ亦即因主债权嗣后减少或担保物嗣后增加ꎬ导致担保物之价值超过主债权价值的110%或150%时ꎬ①超出部分原则上无效ꎮ至于是否成立嗣后过度担保以及过度的幅度如何ꎬ要经最终的清算方能确定[21]ꎮ换言之ꎬ在清算之前ꎬ因担保物权是否超额以及超额的范围尚不确定ꎬ致使全部担保物权及其客体范围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ꎮ这一方面削弱了权利归属的绝对性ꎬ另一方面亦将物权客体真正特定化的时间点推迟到权利行使之时ꎮ第三ꎬ在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前ꎬ债权人并无实际支配担保物的现实需求ꎬ只需确保在行使权利时能够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优先受偿即可ꎮ在该时间点到来之前ꎬ担保人只需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22]ꎬ至于担保物的具体构成ꎬ双方并无清点的必要ꎮ在担保物持续变动的情况下ꎬ要求担保权人时刻关注担保物的具体构成不但无助于权利之实现ꎬ还会提高交易成本ꎮ2.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正如上文所提及ꎬ在功能主义担保观的诞生地美国ꎬ法律上并无与物权客体特定类似的原则ꎬ故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UCC中担保权益间不存在是否兼容的问题ꎮ在中国法上之所以成为问题ꎬ一方面是因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过于僵硬ꎬ已与现代经济生活脱节ꎬ本来就有缓和之必要ꎻ另一方面则系«民法典»混合继受欧陆与美国法制所致ꎮ针对动产担保物权之设立ꎬ«民法典»进一步缓和了物权客体特定ꎬ这既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的外在压力ꎬ亦有使其适应现代担保交易形式的内在需求ꎮ以动产抵押权为例ꎬ抵押合同生效时ꎬ抵押权即告成立ꎬ并在担保人与担保物权人之间产生物权效力ꎮ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ꎬ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各类和数额㊁履行债务的期限㊁担保的范围㊁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ꎮ在«民法典»之前ꎬ根据«物权法»第185条ꎬ抵押合同应包括 抵押财产的名称㊁数量㊁质量㊁状况㊁所在地㊁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等详细信息ꎬ亦即抵押财产之特定化需借助具体描述ꎮ«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第3项将具体描述改为概括描述ꎬ据此ꎬ在设立抵押权时ꎬ概括描述 名称㊁数量等情况 即可完成抵押物之特定化ꎮ«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规定: 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ꎬ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ꎮ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将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从具体描述弱化为以 合理识别 为基础的概括描述ꎬ在确保 合理识别 的前提下ꎬ担保物权的客体甚至可以是动态的(浮动抵押)ꎮ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中ꎬ«民法典»第224条的内容与«物权法»第23条完全相同ꎬ明确采纳交27①担保人能够证明无变价风险时为110%ꎬ其他情况参照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37条ꎬ上限为150%ꎮVgl.Wieling/Finkenauer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Springerꎬ2020ꎬS.328f.付要件主义[23]ꎮ就此而言ꎬ针对以现实交付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变动ꎬ无论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都有基本的法教义学基础ꎮ在«民法典»承继«物权法»浮动抵押的基本规定ꎬ并将其基本规则沿功能主义路径扩张至所有权保留买和融资租赁后ꎬ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就不再以交付为要件(动产质权除外)ꎮ这导致在担保物特定化问题上ꎬ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左右为难:权利之设立无须交付ꎬ故无法在交付时完成特定化ꎻ尽管可以选择登记ꎬ但只能将已经设立完毕的权利登入系统ꎬ登记既无助于权利设立时担保物的特定化ꎬ亦无公信力ꎮ因此ꎬ通过担保合同中的 概括描述 完成特定化ꎬ几乎成为唯一选项ꎮ功能主义担保观下ꎬ担保物权分为权利设立及对抗两个基本环节ꎮ由于交付并非权利设立的要件ꎬ无论在解释上是否采纳分离原则ꎬ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都已丧失重要的法教义学基础ꎮ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ꎬ以动产抵押的ꎬ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ꎻ«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与此类似ꎬ双方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约履行后ꎬ所附条件成就前ꎬ出卖人的法律地位与动产抵押权人如出一辙: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乃担保合同之一种(«民法典»第388条)ꎬ被保留的所谓 所有权 仅具担保功能ꎬ未登记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ꎮ在这两种情况下ꎬ担保权设立的要件尽管并不完全相同ꎬ但其共同特点在于ꎬ债权人依担保合同所获得之利益被评价为担保物权ꎬ登记与否仅为其对抗要件ꎬ这大幅削弱了担保物权归属的绝对性ꎮ尽管权利未登记并不妨碍其成为物权[24]ꎬ但未登记物权恒劣后于已登记的ꎬ至于权利设定的时间先后ꎬ在所不问(«民法典»第414条)ꎮ在数项已登记的担保物权竞存时ꎬ对权利顺位的争夺压倒对标的物范围的争夺ꎮ如果权利顺位过于劣后ꎬ担保物的范围再大亦无济无事ꎬ因此ꎬ查清权利顺位比查明担保物的范围更为重要ꎬ在浮动抵押中更是如此ꎮ另外ꎬ担保物权着眼于担保物的可让与性ꎬ并以其变价所得之价值优先清偿担保债权[25]ꎬ在行使担保物权时ꎬ能够确定标的物的范围即可确保担保权人优先获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民法典»第396条后段)ꎮ㊀㊀二、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的特定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ꎬ僵硬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在其诞生地德国亦惭惭与法律实践脱节ꎮ①与物权法的其他原则相比ꎬ客体特定原则备受冷落[3]ꎮ与«德国民法典»不同ꎬ我国在«担保法»和«物权法»时期即允许动产抵押并采登记对抗主义ꎬ«民法典»更是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ꎬ为动产抵押㊁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设置了大致相同的设立和对抗要件ꎬ并统一其顺位规则ꎮ登记仅影响担保物权的对抗效力及其清偿顺位ꎬ故在担保物权设立及登记时虽均有界定标的物范围的需要ꎬ但两者追求的目的非一ꎮ(一)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描述及其效果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ꎬ 抵押财产的名称㊁数量等情况 属于抵押合同通常应具备的条款ꎬ这意味着抵押物之特定化应由双方以合意为之ꎮ推而广之ꎬ鉴于第388条未对担保合同的条款作一般性要求ꎬ在解释上ꎬ可将第400条(类推)适用到其他担保合同ꎮ对于像担保物描述这样的根本性问题ꎬ它决定了担保人的哪些财产最终须承担责任ꎬ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各项担保物权理应遵循同一规则ꎬ否则会因各种动产担保相互间在功能上的高度替代性ꎬ导致担保交易向特定类型集中[5]ꎮ根据«民法典»第403条ꎬ有效的抵押合同可以直接设立抵押权ꎬ而成立并生效的抵押合同须具备合同的要素ꎮ抵押物属于抵押合同的要素ꎬ如果对抵押物的描述过于笼统以至于无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时ꎬ则应该认为抵押合同因欠缺要素而不成立ꎮ同理ꎬ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嗣后补37①«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意定担保物权仅质权一种ꎬ无动产抵押权ꎮ设立质权原则上须完成现实交付ꎬ使得质权自民法典生效就被边缘化ꎬ取而代之的是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ꎮ这两种动产担保形式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渐渐突破了最初意义上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ꎮVgl.HeeseꎬDasU.S.-amerikanischeRegisterpfandrechtꎬin:KTS2010ꎬS.405f.充抵押物信息时ꎬ抵押权亦不能设立ꎮ在这两种情况下ꎬ抵押权成立的时间点应以双方就抵押物之范围达成一致的时间为准ꎮ抵押物未充分特定化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ꎬ其优先受偿权无法有效成立ꎮ在订立抵押合同时ꎬ抵押物的范围应当获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ꎬ抵押权人完全有机会通过尽量清晰的描述来降低自己的风险ꎮ此外ꎬ合同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亦不许担保权人因担保物范围过于模糊而获益ꎮ首先ꎬ提供融资的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ꎬ抵押合同通常采纳金融机构的格式条款ꎬ根据«民法典»第496条ꎬ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ꎬ采取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ꎮ对担保物的范围有疑义时ꎬ抵押人可援引上述解释规则ꎬ采在结果上不利于抵押权人的解释ꎬ亦即采纳担保物范围较窄的解释ꎮ其次ꎬ第三人为了就某标的物取得无负担所有权(在抵押人的正常活动以外)或顺位更优的担保物权ꎬ可找在先的抵押权人了解抵押财产的范围ꎻ事后发生争议时ꎬ如果抵押合同使用了格式条款ꎬ则第三人亦可援引第496条的解释规则ꎮ最后ꎬ在涉及第三人时ꎬ如果依客观解释可确定抵押物的范围ꎬ则担保物权人不得主张抵押物的范围更大ꎮ(二)特定化的最低限度:合理识别«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 抵押财产的名称㊁数量等情况 ꎬ但须达到 合理识别 抵押财产的程度(«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ꎮ法律关系的确定性要求担保物权的客体应尽可能清晰ꎬ在具体操作上ꎬ对抵押物描述的具体程度虽然上不封顶ꎬ但其下限则是 合理识别 ꎮ有疑问的是ꎬ什么是 合理识别 ?抵押物之描述是否必须包括 种类和数量 ?比较法上看ꎬ«民法典»第400条对抵押物之特定化的要求与UCC非常接近ꎮ根据UCC第9-203条ꎬ须对担保物进行充分描述ꎬ担保权益方能附着于担保物ꎮ第9-108条第1款则规定ꎬ对动产或不动产所为之描述ꎬ只要能 合理识别被描述者 (ifitreason ̄ablyidentifieswhatisdescribed)即可ꎬ无论描述是否具体皆为充分描述ꎮ至于何为 合理识别 ꎬUCC列举了主要情形并以 可客观查明 (objec ̄tivelydeterminable)作为兜底标准ꎮ根据UCC第9-108条第2款ꎬ使用下列方式描述担保物皆属可 合理识别 :(1)列明具体的担保物ꎻ(2)列明担保物种类ꎻ(3)除另有规定外ꎬ按UCC定义的类别描述担保物ꎻ(4)说明担保物的数量ꎻ(5)说明计算或分配的公式或程序ꎻ(6)或除另有规定外ꎬ使用任何其他方式ꎬ只要能客观查明担保物ꎮ与UCC的列举类似ꎬ我国«民法典»第400条 名称㊁数量 仅仅是列出两种可能的情形ꎬ绝不代表抵押合同必须包括这两项ꎬ亦不代表具备这两项内容就一定可以合理识别ꎮ例如ꎬ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为 三辆卡车中的一辆 ꎬ由于卡车品牌㊁行驶里程和硬件状况之不同ꎬ其价值亦有不同ꎬ即便合同中已约定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ꎬ在双方当事人间仍难以明确究竟是哪一辆ꎮ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ꎬ«民法典»第403条第2款和«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仍过于笼统ꎬ其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类型化ꎮ有些担保物的描述方式在«物权法»时期经常采用ꎬ而在«民法典»生效后仍有借鉴价值ꎬ如以下描述方式:(1)借助唯一且不变的标准完成标的物之特定ꎬ如车辆识别代码(VIN)㊁发动机号或车牌号ꎮ①后来更换发动机或车牌号后ꎬ只要通过合同解释能够最终确定抵押物即可ꎮ②(2)以特定空间为界定标准ꎬ如在特定海域的全部水产品(海底存货)上设定抵押ꎬ③在仓库中变动的存货上设定抵押ꎮ双方可约定仓库中特定种类(品牌)的物④或全部库存⑤皆为抵押物ꎬ此时ꎬ须清楚地描述仓库所在位置ꎬ如通过指明营业地的某个或数个仓库编号ꎮ抵押权设立47①②③④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2016)京0105民初53033号事判决书ꎮ天津海事法院(2018)津7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904号民事判决书ꎮ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6526号民事判决书ꎮ。
法与经济之学_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年第2期(总第146期)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
从学科的角度,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现代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学。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虽各有研究目的和学科定位,然二者同为经济学与法学相融合的产物,亦有共通之处,通过分析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特质及进路殊同的基础上,提出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作为法与经济视界之学在研究中相互借鉴、相互兼容与相互渗透的互动路径,最终的目的是寻找法律与经济的合力,促进经济和法律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法经济学;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11)02-0105-8[收稿日期]2010-10-20[作者简介]丛中笑(1970-),女,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经济学与法学的学科划分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同样关注经济与法这两种社会现象及关系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从经济学视角,把法律现象等非市场领域问题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视野,进行解释。
另一个视角就是从法学视角,把经济关系尤其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引入到法学研究视域,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经济运行的距离。
由此,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出现了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经济意义,或者说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现象;后者强调是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者说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经济关系。
一、经济与法之学———经济学抑或法学?(一)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现象经济学以所谓“帝国主义”的姿态进入社会科学其它领域,造成重大的冲击,开拓了全新的视野,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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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
徐卫东:院长,保守派。
以保险法研究专攻,教材类著作为主,学术类很少。
以好说话,好"办事"为特点,为研究生开课最多,但除保险法外其他不敢恭维。
代表作《保险法》。
赵新华:副院长,实权派。
票据法专攻,教材类著作为主,学术类很少。
至少每两年去一次日本,近年来几乎不写文章。
飞扬跋扈。
代表作《票据法》。
马新彦:法学院一大美女。
原为研究民事诉讼法,后转为民法。
现以美国财产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学术上代表观点——信赖规则研究。
是否美女暂且不论,但品味十足,去
看看她穿的衣服吧,法学院的MM好好学学。
社科院的红人。
李建华:学术派,严肃,逻辑性强,所以不会讲课。
但本科生对其评价很高。
文章写的不错,但著作类少。
收入不菲。
彭诚信:研究型教师,学术上搞的很好,代表性论文《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很值得一读。
个性上不容别人对其学术的反对意见,不信你去和他讨论个问题。
民法学的新星。
蔡立冬:十年的政府工作后,又回到学校,法学院老师以全票通过。
其硕士论文就被收录在《民商法论从》。
无论讲课还是学术都是极佳。
如果没有最初的十年,那将会如何。
傅穹:公司法现在已经研究的比较深入了。
讲课上理论事务兼具,这是吉大老师欠缺的地方。
人才啊,不知道还能在吉大多久。
于莹:美人。
讲课不敢恭维,但是在票据法、证券法上的研究也比较深入,现在在社科院搞博士后研究,女人吗,有所得有所失。
单身中。
2,刑法学:
吴振兴:近十年以事务为主,事务上颇有名气(据说出场费很高)。
但其毕业论文《罪数形态论》已经奠基其在刑法学的位置。
至今无人能在罪数形态领域超越。
讲课精彩,值得一听。
每学期也回来一次,讲课爱抽烟,前排男生准备好火机,有可能每人分一支。
李洁:美人。
新中国第一个刑法女博士。
代表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文章写的极其精彩。
擅长中日比较法研究。
正在构建"李洁刑法学体系"。
讲课也应该听。
张旭:专攻国际刑法。
讲课深得好评,文章写得也是不错。
犯罪学的资深教师。
徐岱:人称法学院两大仙女之一。
近年来有些发福,刑法史研究为长。
3,诉讼法:
赖宇:与吴振兴在实务上并称"无赖"两大律师。
今年来学术上不见成果。
专攻实务。
偶尔会讲本科的刑法。
因其半路出家刑事诉讼法。
讲课多讲些自己代理的案例。
闵春雷:同样从刑法半路出家,学术一般,讲课有女人特有的墨迹劲,曾苦口婆心的劝大家来上课被院长听见,抓了百余名逃课分子。
4,国际法:
那力:传闻伦敦大学的博士毕业,但专业外语说的真不怎么好,讲口译还是不错的。
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税法是强项。
同时带环境法的研究生。
很和蔼,不抓学生补考
韦经建:法学院三大战士之一。
传闻喝酒与赵新华有一拼,要成为其出色弟子先好好联酒量吧。
海商法研究为主,其他不详。
吕岩峰:国际私法界有一定地位,同时在经济学院带法经济学博士。
孙世彦: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有一定发言权。
(此为徐显明语)社科院博士毕业。
外语佳。
但于莹曾说要是比单词拼写,她略盛一畴。
5,法理学:
张文显:大家,中国权利法学的奠基人。
经典著作《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哲学范畴研究》。
马新福:中坚分子。
代表作《法理学》,因为是考研指定用书,已经再版几次。
姚建宗:少壮派的代表。
凭一篇论文《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足以扬名。
日后吉大法理学
的顶梁柱。
为人乐观亲和,曾多次关怀华华。
黄文艺:讲课不敢恭维,学术上文章颇丰,翻看各大核心法学期刊随处可见其文章。
前景看好。
邓正来:新聘来的和尚,"不读我博,别考我研"。
据说在研究生开学前就已布置大量书目。
收入颇丰。
6,行政法及宪法
崔卓兰:吉大第一个女博士生导师。
当年的《行政程序法》让其一举成名。
如今已不给本科生上课,研究生也讲的不多,研究课题确不少,课不敢恭维。
成功女性的
背后都有心酸的故事。
彭贵才:40多岁的副教授。
确实不容易。
文章只见过几篇,教学任务繁重。
于立深:好人一名。
痛恨抓学生、点名、留作业、闭卷考试。
颇有怀才不遇之势。
讲课内容大半与进度无关,偏偏每回还能自圆其说。
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