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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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基本要求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

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2.4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

2.5 服务流程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

2.6 服务岗位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洁等岗位。

2.6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7鼓励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旅客服务3.1 咨询3.1.1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线、宣传资料等。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客人数、行包托运件数,出具相关结算金额的单据 凭证。 ¡ 2.17 安全例检 ¡ 指客运站对应班客运车辆报班前按照《汽车客运 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要求》进行的安全例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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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18 危险品检查
¡ 指客运站对进站旅客及携带行李物品、托运行包 进行的安全检查。
包流分为发送行包流、到达行包流和中转行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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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9 小件快运 ¡ 指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 随同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 件人的延伸服务。
¡ 2.10 进站流 ¡ 指到达客运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1 出站流 ¡ 指客运站出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2 班次 ¡ 指客运站对进站车辆按其行政许可的运营线路和
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导向、站外换乘、道路客 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 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 线、宣传资料等。 ¡ 5.3.2 客运站应设置咨询和投诉电话和旅客意见 簿,在显著位置公示电话号码,设专人受理旅客电 话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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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5.6.2 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 退票。
¡ 5.6.3 客运站办理退票应按规定可向旅客收取退 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 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 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 3.4 站级标志 ¡ 客运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科教发[2004]190号 JT/T 200-2004(代替JT/T 200-1995)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5日起实施。

38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1、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代替JT/T 200-1995)2、JT/T 276-2004 《沥青洒布车/机》(代替JT/T 276-1995,JT/T 2-1993)3、JT/T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代替JT/T 386-1999)4、JT/T 498-2004 《道路旅客运输计算机移动售票票样及使用规定》5、JT/T 499-2004 《稀浆封层机》6、JT/T 500-2004 《路面铣刨机》7、JT/T 501-2004 《沥青路面养护车/机》8、JT/T 502-2004 《桥梁波形伸缩装置》9、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10、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11、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12、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13、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代替JT/T 3131-1987)14、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代替JT/T 3166-1993)15、JT/T 509-2004 《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16、JT/T 510-200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17、JT/T 511-2004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18、JT/T 512-2004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19、JT/T 513-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网》20、JT/T 514-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有纺土工织物》21、JT/T 515-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模袋》22、JT/T 516-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格室》23、JT/T 517-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加筋带》24、JT/T 518-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膜》25、JT/T 519-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26、JT/T 520-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27、JT/T 521-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塑料排水板(带)》28、JT/T 522-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养护剂》29、JT/T 523-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30、JT/T 524-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钢纤维》31、JT/T 525-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聚丙烯纤维和聚丙烯腈纤维》32、JT/T 526-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33、JT/T 527-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苯乙烯-丁二烯橡胶1502(SBR1502)》34、JT/T 528-2004 《公路边坡柔性防护系统》35、JT/T 529-2004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36、JT/T 530-2004 《沥青路面坑槽冷拌修补材料SBS沥青液》37、JT/T 531-2004 《桥梁结构用芳纶纤维复合材料》38、JT/T 155-2004 《汽车举升机》(代替JT/T 155-1994)以上发布的38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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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07-06-01 95-01-01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06-12-1 现行有效
15 16 17 18 19 20
适用周期:201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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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生效时间 修订前 04-07-01 2014-5-1 08-03-01 最新修订 2013-01-01
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备注 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8 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8]2 号 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备注 国家法律 国务院 令 2010 年第 586 号 人大常委会 国家安监总局令 2012 年第 47 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 2012 年第 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4-200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国家 法律
东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客运总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文件编号:DGZZ-QR/AQ-4.2.1 适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适用考核条款: 4.5.2
适用周期:201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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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类别
生效时间 修订前 08-01-01 04-01-01 最新修订 2013-07-01 2011-01-01 2011-12-31
文件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文件编号:DGZZ-QR/AQ-4.2.1 适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适用考核条款: 4.5.2
适用周期:2013 年度
第 4 页/共 5 页
序号 GB/T 2893-2008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适用周期:2013 年度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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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生效时间 修订前 12-06-12 12-04-23 2009 1999 最新修订
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备注 交通部办公厅 厅安监字[2012]134 号 交通部 交安监发[2012]175 号 国家强制标准
41 42 43 44
07-05-12 10-07-19 2012 年 7 月 22 日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 发明电[2007]16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发明电[2010]23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发明电[2012]30 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 2007 年第 16 号 广东省政府令 2003 年第 85 号 广州市政府令 2011 年第 57 号
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文件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1
东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客运总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文件编号:DGZZ-QR/AQ-4.2.1 适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适用考核条款: 4.5.2
东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客运总站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DGZZ-QR/AQ-4.5.2
适用考核内容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试行)》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5.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②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02-05-01 12-06-01 12-06-01 2008 05-02-01 06-03-01 09-10-1 02-7-1 2008
12-03-01 修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2006 年第 3 号 国家强制标准 交通部 国家推荐标准
说明: (1) 【类别】栏选填项: 国家法律、国家规章制度、部级规章、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
状态
备注 国家推荐标准 安监局推荐标准 国家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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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安全生产事故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1-12-01
2002 年 11 月 1 日
现行有效
2002 年第 70 号
国家主席令 2009 年第 7 号
04-7-15
现行有效
交通部 交通部推荐标准
99-12-1 02-08-01 12-02-14 09-05-01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强制标准 财政部 安监总局 财企[2012]2 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 2009 年第 17 号
说明: (1) 【类别】栏选填项: 国家法律、国家规章制度、部级规章、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


类别
生效时间 修订前 最新修订
状态
备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GB/Z 158-2003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
03-12-1 2009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国家卫生部标准
国家推荐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 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 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说明: (1) 【类别】栏选填项: 国家法律、国家规章制度、部级规章、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
文件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1
东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客运总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文件编号:DGZZ-QR/AQ-4.2.1 适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适用考核条款: 4.5.2
适用周期:201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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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修订前 AQ/T90022006 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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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2 年修正本)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2010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200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08-02-01 04-03-01 11-10-01
说明: (1) 【类别】栏选填项: 国家法律、国家规章制度、部级规章、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
文件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1
东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客运总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体系 文件编号:DGZZ-QR/AQ-4.2.1 适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适用考核条款: 4.5.2
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9 号 建设部 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9 号 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国家法律
说明: (1) 【类别】栏选填项: 国家法律、国家规章制度、部级规章、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
文件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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