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教技发[2015]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5]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新型低功耗多栅MOS器件的实验与理论研究”等4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飞秒激光三维微纳制备机理及其应用基础研究”等87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特种液晶材料及调光膜制备技术”等2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装备及应用”等2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华北大气污染跨省域输送—转化机理及预报—联控技术”等39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强震区桥隧混凝土抗渗裂增韧协同设计方法与工程应用”等78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空化湍流机理研究及其在水力机械中的应用与推广”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一种多孔纳晶电极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二等奖。
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202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是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简称高教学会科研委)开展的一个表彰项目,旨在鼓励和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的杰出成果,推动学术与科研水平的提升。
以下是推荐202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具体要求:
一、参评条件
1.申请单位/团队需为中国高校,申请成果应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
2.申请成果应在2024年度内公开发表,且发表的期刊/会议需为符合国际学术规范的权威刊物/会议。
3.申请成果需要具有较高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科学技术先进性,对学科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包含申请单位/团队的信息、成果的基本信息和学术影响力等,需如实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成果简介:对申请成果进行简要介绍,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等。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
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专利优秀奖2万元。
7、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附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13年6月目录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2)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18)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35)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52)高等学校专利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69)国家自然科学奖(直报)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84)国家技术发明奖(直报)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100)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直报)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117)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学科评审组代码 (134)与国外合作、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成果的相关评审规定 (136)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137)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推荐书项目名称:第一完成单位: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推荐时间: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2013年度)一、项目基本情况学科评审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制二、项目简介三、重要科学发现(限5页)四、第三方评价(限2页)五、论文、论著目录五、论文、论著目录六、本项目成果曾获科技奖励情况七、完成人情况表八、完成单位情况表九、推荐单位意见十、主要附件1.代表性论文、专著(不超过10篇)2.上述代表性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情况(不超过10篇)3.检索报告结论4.其他证明《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指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是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否则作为不合格项目不提交当年评审。
《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填写要求如下:一、格式要求《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附件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中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 新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学科水平,加快世界知名 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 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用于奖励符合本办 法的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每年的奖励金额由科学研究部负责 预算申报,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资金。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经科学研究部审核后,由计 划财务处发放;发放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或学校第 一作者根据参与人对成果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金支出按国家 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知识产权类成果:已获授权的美、日、欧发明专利,中
国发明专利,正式颁布的国际、国家标准,中国专利金奖。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为中南
大学且第一完成人为中南大学在职职工的科研成果奖,学校配
套奖励标准如下:
学校配套
类别
科研成果奖
奖励金额
(万元)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国家科学技术奖
中大科字〔2015〕37 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 2015 年 11 月 12 日
第 24 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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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九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类。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授予高等学校拥有的优秀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优秀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三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标准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为:(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九条专利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二十条专利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审、推荐一次。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十三条全国各高等学校均可以依据本办法推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