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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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而403条则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的一篇3000字文章。

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最基本的无效合同情形,即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或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10章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等,如果合同的成立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强迫或者欺诈。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403条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相对无效合同是指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效效力,对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相对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力而导致的。

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合同的一般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或者对对方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还是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相对无效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不受相对无效合同的约束,可以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

相对无效合同仅对当事人之间进行限制和约束,对于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无效合同的存在而受到损害。

通过对合同法402条和403条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法成立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

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

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摘要:合同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着约束和保护,但是合同的法律效用实现必须是其本身具备了法律的效用和效力,而且属于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可以实现合同的作用。

然而若合同自身是没有效果的,或者其涉及到的内容对法律制度产生了违犯,则该合同就是没有效力的。

自古以来,和无效合同有关的机制在各个时代环境下都体现着不一样的特点。

本篇文章在基于研究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的合同法律后,对相关的机制进行了考察,研究出了该制度的历史特点以及实际的形成方式。

通过上述研究,分析了国内目前相关法律中对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并提出了一种相对完备的制度。

关键词:合同;无效制度;法律制度引言合同的无效制度,它的设定的条件在于私人的自治会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这样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约束的程度应是适当的,这是因为社会利益和私人自治均具有必要性,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

在国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提倡进行交易,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其中有关合同无效制度的条例一方面给当事人创造了较为自由的交易条件,另一方面表现出了国家的意志。

这么做有利于提高和改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怎么样在社会利益与私人自治之间取得一个适合的平衡点,在这一方面国内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做出完善,来确保合同当事人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避免国家过多地干涉。

对于古代的相关法律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相关法律。

其中《汉谟拉比法典》作为如今能够发现的最早的并且完整程度最好的古代法典,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其中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超过了一百五十条,体现了注重形式的观念,其中要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有证人;在进行土地等财产的交易时,规定要签订书面的合约,这就是古代的泥板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话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没有法律效应,这和如今的法律救济相关的规定是类似的,从古代的法典可以看出,当时合同的形式决定了其效力,如果在形式上不合规范,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合同出现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订立时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因此合同的效力被法律所否定。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比如,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或者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赌博、淫秽物品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底线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无效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过于片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这些人没有完全行使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合同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希望解除合同的情况。

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导致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其真实意愿不符,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 重大威胁: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受到了对方的重大威胁,导致合同的订立存在强迫行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例如,当事人被威胁要求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符合其真实意愿,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 重大错误:如果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以《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为题,对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是违法性质明显。

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都属于违法性质明显的情况。

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下合同的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误解,导致合同行为的真实意思与其表示的意思不一致。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的重大误解,而对方误认合同真正意思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欺诈所成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同时,合同法对于以威胁、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无效处理。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对方订立合同的,受强迫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各方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目的是通过串通来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达成的合同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婚姻为前提的合同,如果基于过错、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订立,则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假如双方纠纷需要法院解决,法院不会对无效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判决。

试析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及其完善

试析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及其完善

四、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建议
针 对 前 文 所 提 到 的 问 题 , 完 善 劳 动 合 同无 效 制 度 的措 施 应有 以下几项 : 首先 ,应从立 法上力求完善有关劳动合 同无 效制 度的规 定,并补充可撤销 劳动合同概念,如果 当事人意 思表 示不真 实 , 又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那 这 种 劳 动 合 同视 为 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当事 人 有 自己 选 择 的 权 利 ,这 样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当
三 、 目前我 国劳 动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
首 先 , 目前 与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制 度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无 效劳动合 同的规定, 虽有所涉及, 但总体来说, 过 于简单, 不 便 于 实际操作 。 《 劳动 法》关 于劳动 合同效力 的规定, 劳动 合 同 的效 力 只 有 生 效 和 不 生 效 两 种 , 当 事 人 没 有 补 救 有 瑕 疵 的 劳动 合 同的机 会, 导致 现实生活 中存在 大量的 劳动资源被 无 辜浪 费,不利于 劳动 资源 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劳动合 同。 其次 ,劳动合 同形式 的规定仅 仅限定 为书面形 式, 容 易 使 人 错 误 认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形 式 是 使 劳 动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 而把大量 的 口头合同忽略在外, 然而在实 际生活 中,有 许 多合 同并没有采取 书面形式 ,从而与 实际情况不相符 。 最 后 ,对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及 其 处 理 规 定 的 内 容太 简单, 因为没有考虑 到劳动合 同人 身关系 的特 殊性, 导 致在 实践 中通常按 照一般 无效 民事 行为的处 理方法来对 待, 因此在这方面 不利 于对 劳动 者的特殊保护 。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可能出现于多种情况,其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法律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
### 认定标准:
1. 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况之一而产生:
-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无法履行:合同涉及的内容或行为不可能或无法被实现。

- 误导或欺诈: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欺诈行为,导致签约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被误导或产生误解。

- 无效声明:合同中的某些声明事实不真实或不可执行。

- 无效的对象:合同的对象是违法的、道德上不正当或不可能实现的。

2. 法院审查:通常需要法院介入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 处理方法:
1. 宣告无效:法院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使原本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法院认定其无效,合同效力将被废除。

2. 返还原状: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通常会要求双方返还彼此已履行的内容或财产,以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3. 损害赔偿:在一些情况下,无效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误导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 法律责任:如果合同是因为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无效,有可能对欺诈行为的一方进行法律追责。

5. 法律建议: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总体来说,无效合同的处理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而处理方式会根据合同的无效原因和当地法律而有所不同。

我国现行的合同无效制度浅析

我国现行的合同无效制度浅析

强制缔约 的场合 , 一方以标 准合 同的方 式 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合同关系 , 而标准合同 的效力 认定 主要取决 于格式 条款 的内容和 形 式 。以及在 拟定条 款是应力 求公平 的义 务, 否则合 同 ( 全部或部分 ) 无效。与以往 的合同不 同, 标 准合 同由于其集广泛适用性 与一方拟制性 于一身 , 所以, 合 同法在合 同 无效制度上设置 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 2 同 法实践对合 同无效制度的补充 在法国, 自 2 0世纪初始 ,随着 国家对 社会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 , 意思 自治及合同 自由原则相对衰落 。在审判实践 中。法官解 释合同时 , 常常不去刻 意的寻求 当事人通过 合 同所要表达的真实意 图, 而是倾向于使合 同产生法官所 希望的产生的那些法律效果 。 事实上 ,当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表达不清楚 或不完整是 , 法官完全是根据 “ 当事 日的意 愿是要订立公正的和符合社会利益的合同” 这一推定对合同作出解 释的。除此之外 ,法 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 。 不仅将某些道德规范 及经济规则直接运用 于审判过程 , 完全根据 公平 和最 大限度 地保护交 易安全 的需要 对 纠纷做 出判决 , 而且 ,在涉及 当事人意思表 示瑕疵的评价问题时 , 不再煞 费苦心地去考 虑 寻找一种判断意思表示是否 自由 , 是否清 晰 的具体标准 , 而是更多地去考虑 当事人一 方 是否使用 了不诚 实 的手 段或取 得 了不正 当的利益 ,以此决定合同应否无效 。
的形式 , 严格遵循 “ 【 形式违法卜 合 同无效J , ’
的单 向思维路线。 ( 二) 近代合同法合 同无效制度 1 . 中世纪原因理论对合 同效力认定的影

随着 要式 口约的衰退 以及简约 制度 的 成长, 古典罗马法契 约制度逐步瓦解。中世 纪注释法学家在重构合同概 念的过程 中, 利 用《 学说汇纂 》中有关 “ 如果存在原因 , 那 么没有名称 的契约也可产生债 ; 不存在任何 原 因时, 协议不产生债的阐述 , 以” 原因 “ 来 为”简约 “ 穿衣。简约一般不是契约 , 不能 产 生诉权 ,但在船上”原因 , 这一衣服后 , 即成为可受诉权保护的契约。 2 . 近现代法上的合同无效 制度 近代合 同法 ,以 1 8 0 4年法 国民法典 中 的合同制度 为典型代表 ,以合同 自由原则 为 明显标志。 在法国 , 经济 自由主义原则在 1 8 世纪 得以确立 并在大 革命 时期的立 法 中得 以体现。自由经济 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依 照 自己的意愿 交换相 互 的财 产或服 务 ,也 即: 允许人们依照 自己的意愿订立合 同。康 德在 《 法律理论 》一书 中言到 :“ 当某人 就 他人 实物做 出决定 时 。可 能存在某 种不 公 正, 但 当他就 自己的事务做 出决定时 ,决不 可能存在任 何不 公正。 ”因为任何理智 的人 不会损己利人 , 所 以在 自 愿接受义务的情况 下 ,不公正则被假定为不可能存 在。个人意 志也就没有必要依从 “ 客观公正”的矫 正。 合 同自由、 意思 自治意味着 当事人意志主导 合 同效力 , 法官的权力仅在 于对订立合同的 客观 因素进行审查 , 而这 些客观 的因素对相 同类 型 的合同 的任何 当事 人来说 是没有 任 何 区别 的。 ( 三) 当代合同法上合 同无效制度 1 . 标准合 同中特殊的无效合 同制度 当代社会 。 邮政、电信 、 电业 、自 来水 、 铁路 、 公路等公用事业 居于独 占地位 , 欠缺 真正的缔 约 自由的基础 , 法律规定 了非有正 当理由 ,不得 拒绝消 费者和用 户 的缔 约请 求 ,这就是所谓的 “ 强 制缔约 ” 。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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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的评析
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式(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对市场操作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合同法无论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较之原合同法都有较大变化,其中关于无效合同制度的变化尤为明显。

一、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分类,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制度是以合同为基础,反映了国家对于合同成立的态度。

新旧合同法均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或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必须依法成立。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了,也不能生效,不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商法理论,无效合同应分为三类,即: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由受欺诈当事人特别主张而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的合同。

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等主体的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其效力能否发生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原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未严格区分这三种不同的无效合同,将一些效
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

同时,也不承认其合同效力的转换,从而导致实务中无效合同大量存在,引起了许多不良社会后果。

新合同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订,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从而弥补了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

1、可撤销合同
新合同法规定,对于欠缺生效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允许一方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或使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内容的效力消灭。

这就是所谓的“可撤销合同”。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于可撤销权人的意思。

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没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成立时的效力消灭。

应当提出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效力待定合同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善意相对人所具有的撤销权有所不同。

前者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后者,权利人可直接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

前者权利存续期限确定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后者权利存续期限不确定,是在法定代表人或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前者撤销权既可以通过作为放弃,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放弃。

而后者只能通过不作为而放弃。

新的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权: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显
失公平”。

但对“显失公平”限定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显表现出来的不公平,是在当时可以客观认定的双方利益的明显失衡,是订立合同时至少一方当事人已经了解并追求这一不公平结果而发生的,而不是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结果。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订约之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比明显失衡的,不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应根据合同的情势变更制度解决问题。

强调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避免当事人借口合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合同,逃避应承担的交易风险,使合同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同时也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划清了界限。

2、效力待定合同
新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不是纯获收益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还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权;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自始有效;否则,合同自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权,同时,相对人还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代理人经催告而不明示追认的或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无效;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
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人在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既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被代理人起到保护作用,又能够对善意第三人起到保护作用,因而是一种利益的平衡与分配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和效率,促成买卖、服务目的的实现,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修订了绝对无效合同的内容
新合同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与原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
1、原来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原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

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合同法本身的特点,导致实践中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使无效合同范围大大扩展。

事实上,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有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定两种。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前者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后者则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如果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这种合同是处于合同当事人的故意、过失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其后果都将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合同理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至于仅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其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危害性,为了创造比较宽松的交易环境,新的合同法不再将这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这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

对于增强交易的安全感和法律的保护性都将
起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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