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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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湖政办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八日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114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八日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正文:----------------------------------------------------------------------------------------------------------------------------------------------------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布局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第四条(主管部门)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规划效力)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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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5【实施日期】2015.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改革攻坚走向深水区,社会治理更趋法治化,五年规划进入衔接期,各项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确保今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责任分解情况,抓紧制订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要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根据时间进度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合力,涉及多部门的任务,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把各项重点工作做好。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请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16年1月10日,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上一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5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陈伟俊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抓好重点工作,切实优化发展环境,着力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政府履职科学化、行政决策规范化、权力运行透明化、作风建设长效化。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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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一五年三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第六条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是规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应贯彻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现状、环境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我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我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三阶段所需要的测量成果。
规划编制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前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或通过更新测量获取所在区域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和各种分辨率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
规划审批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实施的包括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房产面积预测、规划放线和验线形成的测量成果。
规划核实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包括房产面积实测、竣工区域 1:500 地形图测绘、建筑物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道路工程竣工带状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绿地竣工测量、地下空间竣工测量和房产面积界址测绘所形成的测量成果。
第四条规划监督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各项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规划监督测量实施过程中应执行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逐步向 2000 国家大地测量坐标系转化。
(三)规划监督测量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应采用如DWGE MDB 等常用基础地形数据格式或支持其他常用数据格式转换(如 ESRI Shapefile 、 File Geodatabase)。
第五条规划监督测量资料应根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入库要求无偿汇交于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一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寸,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 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若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的则计容总建筑面积中应先扣除其相应计容建筑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二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 +”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三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四条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
第六条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6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40%。
第七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须满足。
第八条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3、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九条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 且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要求。
第十条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同步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45号)执行。
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按照湖办第 243号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在项目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适量停车场地、小型市政设施等。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下限宜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表注:属于旧城改造范围的,可降低 5%第十二条沿河道的绿化带宽度应按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省市级河道单侧绿地宽度不宜小于20米,不应小于16米(老城区和工业园区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4米,不应小于10米);区级及以下河道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2米,不应小于8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8米,不应小于6米。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周边沿河、湖且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2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
第十四条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设施时,应当进行项目选址论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有关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消防、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