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_

OECD《公司治理准则》_什么是OECD以及OECD《跨国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制定与发展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跨国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34个国家政府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
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准则进⾏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组织所有的核⼼劳⼯协议,这表明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社会责任⽅⾯的指导。
主要内容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般政策、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
适⽤原则OECD《跨国公司⾏为准则》遵循以下适⽤原则:(1)企业遵守本准则是⾃愿并且⾮法律强制性的;(2)加⼊本准则的各国政府须⿎励在其领⼟上经营的企业遵守本准则;(3)不论企业所有权性质如何(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都适⽤参照本准则;(4)本准则适⽤于与跨国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公司);(5)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同等适⽤;(6)本准则加⼊国政府应推⼴企业实施本准则。
影响此准则是通过OECD成员国的国家联络点推⼴试⾏的,通过这些联络点不断地宣传此准则,提供咨询服务,并解决共同⾯临的问题,这些措施促进了⾏为准则的推⾏与遵守。
但是,与国际劳⼯协议⼀样,这些⾏为准则都是针对政府的,这就难以保证企业会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这使得准则在促进企业履⾏社会责任⽅⾯的作⽤是有限的。
经过三⼗年的推⼴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公司⾏为准则》取得了巨⼤的进展。
OECD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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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大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务状 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注解: (1)披露将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重要信息: i. 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 ii. 公司 经营目标; iii. 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iv. 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的薪酬政策, 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择程序、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情况以及他 们是否被董事会确认为独立董事; v. 关联交易; vi. 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vii. 关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viii. 治理结构和政策,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 政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2)信息应该按照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3)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有能力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 股东提供一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业绩。 (4)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5)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方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广分析报告、或者 由分析员、经纪人、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 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大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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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高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 规则权和执行权各自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行协调。 注解: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建立他们私 人的契约关系时都是可信赖的,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都构筑于这个基础之 上。一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规章制度、自律机制、主动的承 诺,以及由一个国家特殊的环境、历史和传统形成的商业习惯。这些法律、规章、自 律、自发的标准等等,它们之间理想化的融合,在这个领域里将因不同的国家产生不 同的变化。当新的经验的积累增长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迁移,这个结构的内容和构造就 可能需要被调整。 (1)公司治理结构将随着这样一个观念而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 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2)在一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 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一致。 (3)在一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4)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自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 以便用专业化和客观的方式来完成他们各自的职责。而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 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是一个由35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该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制定政策、提供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分析和建议,帮助成员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
在2004年,OECD发布了一套名为《企业公司治理准则》的文件,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指导原则,以促进高效、负责任的公司治理。
该准则包含五个方面:股东权益、股东的角色、公司领导、董事会的职责和投资者关系。
首先,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准则强调了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提倡透明度和公司信息的披露。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行使其权益,并参与公司治理决策。
准则还鼓励公司建立有效的分享利润机制,以鼓励股东对公司的长期利益。
其次,准则还强调了股东的角色和责任。
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其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运营和决策提供透明、公正的监督。
准则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股东的认知水平和投资决策能力。
公司领导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准则鼓励建立一个有效的领导团队,确保公司高效和有序的运营。
领导者应当拥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适应变化和创新的能力。
准则还鼓励建立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社会责任。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准则指出,董事会应当由独立的董事组成,并制定相关的治理政策和流程。
董事会应当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确保公司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同时,准则还鼓励董事会建立独立的审计和薪酬委员会,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审查机制。
最后,投资者关系是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准则强调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公司治理和运营的信息,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准则还鼓励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体上,OECD的公司治理准则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合规性和责任感。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介评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介评于绪刚公司治理意指通过在公司董事、经理、股东,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Stakeholders)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所形成的运作与控制公司的机制,包括公司作出决议应遵循的规则与程序、确定目标的途径,以及实现目标与监督公司运作的方法。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市场信心、鼓励国际长期投资稳健流动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运作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
为此,需要为各国公司建立一套充足的、可资信赖的治理安排。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正是建立在这一理念之上。
一、《原则》制订的背景“经合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着长期的经验。
在每年度对成员国的调查中,都要审查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
为促进公司规范地运作,在1998年4月27—28日的部长级会议(OECDMinisters)上,“经合组织理事会”(OECDCouncil)呼吁“经合组织”在与政府、其他国际组织、私营企业者、独立专家广泛磋商的基础上,制订一套公司治理指南。
为此,“经合组织”成立了包括来自成员国、“七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代表组成的“公司治理特别小组”,以制定《原则》,并获得了“经合组织”其他委员会的支持。
“小组”在制定《原则》时,与企业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民间团体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并将《原则(草案)》张贴在“经合组织”的网页上,征求意见。
1999年5月26—27日,“经合组织”在部长级年会上,批准了《原则》。
本文特予介绍,以配合我国公司的治理活动。
二、《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股东权利1.基本权利包括:(1)股权登记;(2)股份转让;(3)在及时、规范的基础上获得与公司有关的信息;(4)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5)选举董事;(6)分享利润。
2.〖JP3〗有关公司基本变化决议的参与权与充分获知权,包括:(1)修订公司章程;(2)批准增资发行;(3)事实上导致公司出售的特别交易。
公司治理的横向和纵向结构

公司治理的横向和纵向结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和企业管理,经合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高效运转以及核心竞争力的获得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立”的制度。
公司治理的实质主要是以下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
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
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企业的组织结构大致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类,纵向、横向结构分别以职能型结构、矩阵制结构为代表。
简言之,前者以职能划分为主,后者以项目划分为主。
企业纵向结构又可理解为职能型组织结构,是基于直线型结构发展起来的。
直线型结构指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直线制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
缺点是: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
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银保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
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公司治理第一章公司治理概述新

二者联系
1、内部控制的内容可以看作公司治理内容中关于 生产经营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公司治理是内部 控制的制度环境;
2、公司治理的演进推动了内部控制的发展
3、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
案例:郑州亚细亚
作业:分析导致“亚细亚”失败的原因
明星变流星:企业为什么早夭 人治变法治: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节被无情地吞噬,成为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索。
(三)信息与沟通
2019年2月,老“巨人”以集束轰炸的方式, 一次性推出电脑、保健品、药品三大系列的30 个新品,其中主打的保健品一下就推出12个品 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保健概念。但保健品是 一种以功效诉求为主的消费品,广告只能起诱 发购买的作用,要让消费者持续购买,必须依 赖产品的效果。由于没弄清消费者的真正需求, 虽然广告的知名度和关注度都有,但效果不佳。
二、公司治理的目标
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的机制(包括制度性机制和基 于市场的机制),这些机制旨在引导公司的控制人 在决策时以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这些控制人也就是公司运营决策的决策者。或者 公司治理指一系列确保资本提供者可以获得投资回 报的方法
——Shleifer和Vishny ,2019
公司治理就是指导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公司治理 结构规定公司不同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这些参与 者包括董事会、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明星变流星:企业为什么早夭
一、“中原航母”的沉没,看郑州亚细亚的兴 衰
(一)刻意成名,不惜牺牲利润 (二)轻视专业,华而不实 (三)企业管理“一言堂”,缺乏必要的科学
决策及管理团队 (四)任人唯亲,没有建立人才选拔体系 (五)盲目追求规模,忽视了文化,资金等方
面的准备。
人治变法治:为企业健康发展提 供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准则》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
《准则》主要创新: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
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是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
三是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
《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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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05-5)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04版)─────────────────────────────199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自1999年发布以来,该《原则》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
这些原则被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监管者、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运用,并被“金融稳定论坛”采纳为“良好金融体系的十二项关键标准”之一。
2002年,经合组织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订,于2004年修订完成并发布。
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规避执业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的通行标准,我们组织翻译了本《原则》。
现予编发,供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根据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并于1961年9月30日生效之协定的第1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坚持以下宗旨:——实现可持续的最高经济增长及就业,实现成员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实现全面经济扩张;——在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为非歧视基础上的多边世界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
经合组织(OECD)的创始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以后依次加入的国家有(以附后的加入时间为序):日本(1964,4,28)、芬兰(1969,1,28)、澳大利亚(1971,6,7)、新西兰(1973,5,29)、墨西哥(1994,5,18)、捷克(1995,12,21)、匈牙利(1996,5,7)、波兰(1996,11,22)、韩国(1996,12,12)和斯洛伐克(2000,12,14)。
欧盟委员会也参与了经合组织的工作(经合组织协定第13条)。
序199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从此该《原则》就成为了一个在世界范围内为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遵循的国际基本标准。
它深化了公司治理的进程,并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有关立法和规范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指南。
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该《原则》指定为完善金融体系的十二个关键规则之一。
该《原则》为经合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开展广泛合作提供了平台。
它丰富了世界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完善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与守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
目前,在考虑到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近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在对该《原则》进行彻底的修订。
政策制定者现在更加充分地意识到好的公司治理对金融市场稳定、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贡献。
公司也更深地认识到好的公司治理能增强其竞争力。
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作为受托人,也认识到了他们在确保好的公司治理得以实现,从而提高其投资项目的价值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在当今的经济体系中,公司治理带来的利益超过了公司业绩给股东带来的利益。
当公司在我们的经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私人机构管理私人储蓄、退休保障金的时候,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人口中广大和正在成长的人群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对该《原则》的修订是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依照2002年经合组织部长令组织实施的。
这次修订还得益于一项关于成员国如何应对所面临的各种公司治理挑战的全面调查。
同时也吸收了经合组织外的经济体的经验,在那里,经合组织与世界银行及其他主办方合作组织了地区公司治理圆桌会议以支持地区内的改革。
许多团体对这次修订做出了贡献,主要的国际组织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并且与私营部门、劳工、社会团体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代表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这次修订还受益于国际知名专家的见解,他们参加了两次由我召集的高水准的非正式会议。
最后,当该《原则》的草案发布在因特网(internet)上征求公众意见时,我们还收到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该《原则》提供了一套非强制性的准则、好的惯例以及实施指南,它能适应单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环境。
经合组织还设立了一个论坛,以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进行实时的对话和经验交流。
为了应对环境的变化,经合组织将紧跟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认清潮流,寻找应对新挑战的对策。
这些经修订的原则将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增强经合组织在巩固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和责任。
这一工作虽然不可能根除犯罪行为,但是只要采用符合该《原则》的规则和规范,这些行为的实施将变得困难。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还将有助于形成一种良性运作市场所依赖的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价值观念。
诚实守信是经济生活的支柱,为了商业的利益和未来的繁荣,我们应该确保诚信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经合组织秘书长:唐纳德J·约翰逊致谢我首先要向工作组成员和它的主席,Veronique Ingram女士表达我的谢意,他们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才能使得这次修订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高效地完成。
我还要向所有参与我们的咨询,提交意见,或者为确保《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变化的时代背景下保持相关性的工作人员、专家们致谢。
我要特别感谢Ira Millstein和Sir Adrian Cadbury,他们从经合组织的这一工作启动以来,做出了很多贡献。
并且我还要感谢所有参加我召集的在巴黎举行的两次高水准非正式会议的与会者和其他对此次修订做出贡献的知名专家。
他们是:Susan Bies, Susan Bray, Ron Blackwell, Alain-Xavier Briatte, David Brown, Luiz Cantidiano, Maria Livanos Cattaui, Peter Clifford, Andrew Crockett, Stephen Davis, Peter Dey, Carmine Di Noia, John Evans, Jeffrey Garten, Leo Goldschmidt, James Grant, Gerd Häusler, Tom Jones, Stephen Joynt, Erich Kandler, Michael Klein, Igor Kostikov, Daniel Lebegue, Jean-François Lepetit, Claudine Malone, Teruo Masaki, Il-Chong Nam, Taiji Okusu, Michel Pebereau, Caroline Phillips, Patricia Peter, John Plender, Michel Prada, Iain Richards,Alastair Ross Goobey, Albrecht Schäfer, Christian Schricke, Fernando Teixeira dosSantos, Christian Strenger, Barbara Thomas, Jean-Claude Trichet, Tom Vant, Graham Ward, Martin Wassell, Peter Woicke, David Wright和Eddy Wymeersch。
除此之外,我还要感谢来自所有成员国的参与者、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包括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正式观察员。
为了修订该《原则》,金融稳定论坛(FSF)、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还被邀请成为特别观察员。
经合组织工商业咨询委员会和贸易联盟的咨询委员会,他们的代表主动参加了整个修订的进程,包括参加工作组的正式会议。
我要对他们所作的建设性贡献表示谢意。
最后,我要感谢经合组织金融与企业事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全体职员,他们为工作组提供了长期的、竭诚的服务。
他们是:William Witherell, Rainer Geiger, Rinaldo Pecchioli, Robert Ley, Mats Isaksson, Grant Kirkpatrick, Alessandro Goglio, Laura Holliday以及公司事务部的其他成员。
目录导言 (9)第一部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14)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14)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14)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16)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17)五、披露与透明化 (18)六、董事会的职责 (19)第二部分对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 (22)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22)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25)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35)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42)五、披露与透明化 (45)六、董事会的职责 (56)最初发展《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是为了响应1998年4月27至28日召开的经合组织部长级理事会的一项倡议,为了与各国政府、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私人部门一道协力发展一套公司治理准则和指南。
自从1999年被批准以来,本《原则》已成为经合组织成员及非成员公司治理类立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本《原则》已被金融稳定论坛确认为完善金融体系的十二个关键性准则之一。
该套准则也构筑了世界银行公司治理要素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与守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的基础。
2002年经合组织部长级理事会同意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发展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司治理的发展状况评估了本《原则》。
这项任务委托由经合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执行。
另外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工作组。
为了这次评估,工作组还邀请金融稳定论坛、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作为特别观察员。
在对本《原则》修订的过程中,工作组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并先期在成员国的协助下进行了经合组织成员国发展调查。
参加过经合组织分别在俄罗斯、亚洲、东南欧、拉丁美洲和欧亚大陆举行的地区公司治理圆桌会议的各国专家参与了咨询会。
圆桌会议得到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和其他组织的支持,并与世界银行和其他非经合组织国家进行了合作。
工作组还向广泛的相关团体,诸如商业部门、投资者、国内及国际级别的职业团体、贸易联盟、民间协会组织和国际准则制定机构进行了咨询。
本《原则》的草案还放在经合组织的网站上接受公众的评论,而且收到了大量的回馈意见。
并且这些资料都公布在经合组织的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