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第一章:总则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组成部分?答案:刑事诉讼法包括: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三篇诉讼的程序、第四篇证据、第五篇裁判、第六篇上诉和再审、第七篇执行。
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自由裁判、证据裁判、公开审理、法定程序、严格法定主义、律师参加辩护、适用缓刑等。
第二章:诉讼的基本制度1.请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答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当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同一个判决中解决。
第三章:诉讼的程序1.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阶段?答案: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执行。
2.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案: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有具体的证据支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起诉。
第四章:证据1.请列举举证原则中的三个基本原则。
答案:举证原则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量刑证据准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第五章:裁判1.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适用法律和法律条款、判决结果、上诉期限和上诉方式、审判人员签名和日期。
2.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哪些原则?答案: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证据确实、标准统一、罚当其罪原则等原则。
第六章:上诉和再审1.判决不服是否可以上诉?在哪个时限内?可以上诉到哪个法院?答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上诉可以提交到二审法院。
第七章:执行1.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谁?答案: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公民对某行政主管机关的罚款不服可以提起诉讼B.“原告”就是受害者本人或者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C.没有司法机关就没有诉讼D.任何诉讼过程都是执行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正确答案:B解析: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处于“原告”诉讼地位的控诉一方,并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受害者本人或者仅仅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2.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区别是A.它们的诉讼主体不同B.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C.它们的被告不同D.它们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正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3.在刑事诉讼中,针对公诉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法院D.监察机关正确答案:B解析: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4.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性质是A.社会主义B.民主主义C.公平主义D.平等主义正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作为国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同国家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刑事诉讼的性质也互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5.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就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形式与其相适应,与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相适应的形式是A.混合式B.弹劾式C.纠问式D.质询式正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常常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会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A)A. 独立审判、公开审判、辩护权和上诉权B.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C.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D. 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2.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形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逮捕?(D)A.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B.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且有逮捕必要的C.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拘役,且有逮捕必要的D.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羁押的3.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形可以申请回避?(B)A.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B.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C.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同学关系的D.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同事关系的4. 以下哪个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A)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人民法院D. 国家安全部5.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下,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C)A. 案件侦查阶段B.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C. 案件审判阶段D. 案件执行阶段二、判断题6.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正确)7.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义务回避。
(正确)8.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错误)9.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正确)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三、案例分析题11.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请问:在此阶段,张某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案:张某在此阶段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权知悉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委托辩护人;(4)有权申请取保候审;(5)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陈述和辩解;(6)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刑事诉讼法配套练习及答案5

司法考试踉章配套练习刑诉第十七至二十一章(含解析)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现有甲、乙、丙团伙抢劫案件,法院一审判处甲死刑、判处乙无期徒刑、判处丙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一审法院将全案报送省院复核,并将乙、丙交付执行。
若省高院在复核的过程中,认为原审判决对丙量刑过重,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应当改判丙为适当的刑罚C.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改判丙适当的刑罚D.应当维持原判2.被告甲犯抢劫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直接改判为死刑。
对此案正确的报请复核程序是哪种?()A.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B.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省高院不能对此案直接改判,只能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D.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时()A.必须开庭审理B.必须公开审理C.必须书面审理D.必须提审被告人4.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5.谢某在云南贩卖毒品被抓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无期徒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情节恶劣,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则()A.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B.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C.无需核准,可立即执行D.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南京市政府公务员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6cef2770722192e4436f62f.png)
第六章管辖1.某市检察院以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2、某检察院以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下列人员中不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是:A.自诉人的近亲属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C.被害人的近亲属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4.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A.某地税局干部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案6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某玩忽职守案 B.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康某故意杀人案 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8、被告人某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某乙系现役军人。
某甲曾在服役期间伙同某乙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某甲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某乙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某甲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9、下列由军事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的情形有:()A.到部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盗窃B.发现现役军人郭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现役军人丁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洪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10、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 4.A5.B 6.B 7.A8.D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E 3.ABD4.BC5.CD 6.ADE 7.BCE三、名词解释1.诉讼诉讼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1.答:划分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常见的标准有两个。
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这些被称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这些被成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2.答: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是指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虽然都属于混合式,但它们各自还具有一些彼此不同的特点,鉴于它们各自的特点,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被称为职权主义诉讼,而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
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彼此对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所谓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
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
法官主要是控制和指挥法庭的活动,控制询问的辩论的范围,而不是负责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是在控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显然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及答案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及答案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注重于平时多思考多做题,在题目中感受到知识的运用,今天店铺为大家带来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及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同步测试习题一甲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
请据此判断1-3题。
1.【中等难度】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裁定中止审理D.裁定终止审理2.【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对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如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C.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D.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立案的次日起计算3.【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程序限制A.送达期限B.法庭调查C.法庭辩论D.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参考答案:1.【答案】D【解析】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
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陷阱分析】本题结合简易程序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掌握了刑诉法第15条就能答对题目,相对简单。
刑事诉讼法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习题答案1.简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一方面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简述我国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辩护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
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
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
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
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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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第一章绪论一、选择填空1—5:BCABC二、简答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一、单选1—5:DABD无二、论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
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
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
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
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
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才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
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
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查破案、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以迅速打击,不允许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
为了保证及时办案,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拘留、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
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更要求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为正确应用法律提供根据。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作出的“准确、及时”两个要求,二者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只要求及时,不要求准确,会放纵犯罪,冤枉好人。
及时只能以准确为前提,并且要服从于准确。
正确应用法律,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另一个基本要求。
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能不能正确应用法律,就成为能不能正确处理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的关键。
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是对正确处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如果不能正确应用法律,法律武器应用得不好。
该惩罚的犯罪分子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该惩罚的人反而受到了惩罚,就会犯严重错误,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统一任务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必须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两方面的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
不论是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冤枉了好人,都是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任何公民,只要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有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对他进行刑事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的规格要求和诉讼程序,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伤害无辜,冤枉好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如果发现了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依法加以纠正。
我国法律严禁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任意地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要负刑事责任。
鉴于刑事诉讼活动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最直接的密切关系,刑事诉讼法在其任务中明确规定,在坚决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是经过长期斗争得来的,是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一致的,应切实保障其行使。
我国的法律既是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工具。
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妨害了惩罚犯罪,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捕、搜查等刑事诉讼手段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
刑法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果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群众大会,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鼓舞与教育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且可以利用具体真实的典型案例,结合犯罪地或犯罪人周围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
在教育中要突出以下重点:①.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②.要教育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使群众了解大胆地制止和揭露犯罪,坚决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意义,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树立和表彰那些见义勇为、临危不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典型。
③.要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预防犯罪工作。
要使群众了解犯罪分子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减少和预防犯罪。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通过完成这三项任务,最终要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选择1—5:BCBBB6—9:DDDC二、论述1、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就是法院、检察院在法定权限内办案,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办理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得借口“独立”滥用职权。
他们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
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
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法律机制和具体内容也有显著区别。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旨在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制衡。
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
所以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相鼎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
在我国,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6).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
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
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
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
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2、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可以讲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主要目标。
公正与效率本身是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内容的一部分,可见,在司法活动中如果能充分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也就是从很大的意义上实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
在司法实际活动中,如果能切实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效率,除确立一良好的法治环境———如制定良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建立存在有效制约机制的司法体制之外,还必须奉行并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一系列适用法的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公开、依据事实和法律等。
公正与效率不仅仅是在司法活动中应全力提倡和追求的目标,更重要是如何将这一精神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具体地加以落实从而通过一个个案件的裁判切实地体现出来。
因此,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法,切实依照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公正和效率之所以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和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因为:一、法的制定的目的要求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追求和体现出公正和效率。
法律正义的精神的实现依靠的就是在一个有效制约的司法体制的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和效率。
否则,再好的法如果不能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公正而有效率地执行,都是徒劳无益的。
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充分体现将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实现法的基本功能,促进人们更好地自觉地遵守法,否则,其后果将是与此相反的不良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