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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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参与者,它们具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
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

首先,商业主体有权参与和从事各种市场活动,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在商业行为中,它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从事自己所认为有利可图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参与市场竞争,从事贸易、募集资金、招
投标、生产、加工和服务等经营活动。

其次,商业主体有职责义务。

比如,《商业法》规定,商业主体必须遵守依法经营的
原则,是履行财务义务的主体,必须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此外,它们还必须遵守环境保护、企业部门报告及义务责任强制性要求等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规定会要支付责任。

此外,商业主体还有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
保护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保证出售的产品质量以及担负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护
股东权益的职责,股东要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把握股份派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对企业行为也有细则规定,企业必须保护劳动者、物资,主动接受和执行行政
监督。

总之,经济法主体在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时,具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依照
规定履行职责,而且也要主动表现负责任和尊重法律的担当。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连锁性; 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 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经行判断; 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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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消费者受到国家调制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经营者义务。 1、针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2、针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3、针对调制主体,依法接受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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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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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积极的行为性责任 惩罚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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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All 4 Today Thank You See U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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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 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学生应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具有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经济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2学时)(一)教学要求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本质、地位、体系、原则等诸多理论问题,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难点: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三)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章习题要点:完成本章课后自测习题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2学时)(一)教学要求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考题)[答疑编号3257010401]『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调控权的有()。

A.货币发行权B.利率调整权C.产业调控权D.价格调控权[答疑编号3257010402]『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

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二)调制权的分配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法学LAW1 经济法责任概念实际上,法律责任不一定是惩罚也包括补偿、履行等责任形式。

常规的法律责任同时是以义务为前提,以责任后果,只有当某一个体违反了相关法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个体需要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执法者才能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

经济法社会属性较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我国经济法责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界定角度。

1.1 广义角度从广义角度出发,在这方面较为权威的学者为诚信和先生,他提出的相关定义中表明,经济法责任应该从自身的责任入手,关注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其次为事后责任,即某一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其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及责任。

1.2 法制角度从法律角度出发,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隶属于法律制度。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应更多考虑如何去确定或是界定个体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并对违反了的个体根据法律部制度来制定相关处罚手段。

1.3 责任角度从责任角度出发,根据戴凤歧先生提出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一旦未完成自己的相关法律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由于经济法主体具有否定性、因果性、强制性的义务,因此他认为经济法责任不能看作是一种法律制度。

2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2.1 复合性我国的经济法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我国的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体制也较为复杂,且存在较多公法、私法并存的情况,要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也较为困难。

任何法律都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法也是如此,无论哪种单一的法律制度,都无法满足经济法责任的需求,因而其复合性就体现在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责任会有高度重合或是交叉的现象。

重合与交叉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个体违反经济法责任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若是程度较低且危害较小时,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是违反程度较高,且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同时随着情节的不断加重,个体将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法-总论:法律关系

经济法-总论: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 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2)法律事件 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 自然现象和社会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自然现象和社会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其中在客观上不可预见、不能避免、 其中在客观上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 通常称之为:不可抗力。 素,通常称之为:不可抗力。
书面分析案例的标准步骤: 书面分析案例的标准步骤:
援引法律规定: 依有关法律原理/规 第一层次 援引法律规定:“依有关法律原理 规 定,……” 注意:首先须判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注意:首先须判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接着判 断此争议焦点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断此争议焦点涉及什么法律问题,然后判断什么法律原 规定可解决此问题。 规定, 理/规定可解决此问题。援引的法律原理 规定,文字表 规定可解决此问题 援引的法律原理/规定 达须准确明了。 达须准确明了。 结合案情论证: 本案中 本案中…… ” 第二层次 结合案情论证: “本案中 注意:这是以案情套用上面援引的法律原理/规定 注意:这是以案情套用上面援引的法律原理 规定 进行阐述,须使他人能看出为什么援引此法律原理/规 进行阐述,须使他人能看出为什么援引此法律原理 规 定是恰当的。 定是恰当的。 得出结论: 所以……” 第三层次 得出结论:“所以 “结论”也可以安排在开头 结论” 结论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 定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定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享有权利和承 权利能力是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 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 行为能力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 担义务的资格。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64802课程名称:经济法学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考核方式:考查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等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

该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治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课程。

该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

2. 英文简介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a discipline basic course for the 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major economic legal systems, and so reveals the law of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o promote economy rules of law. The course should include the law basic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history, system, status, purpose and principles, the body of economic law, behavior, righ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ntitrust law system; legal system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学》课程是广东财经大学-美国马凯特大学经济学(全球数字经济方向)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科基础课。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调制受体,其由经济法律制度所确立的权 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调制主体的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 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 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分别对应国家调制经济的三 种职权。
调制主体落实国家调制过程的类型化,调制主体的权利可以 相应地分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国家投资经营权。
经济法上的国家调制权体系,应当以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 权的二元结构为主要类型。
宏观调控权:包括规划调控权、货币政策调控权、财政税收调 控权等。 特征: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 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 务的权力。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权、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权;二是基于社 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产品标准化规制、食品安全 规制;三是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银 行业规制、电力行业规制、房地产行业规制等。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源自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二者的权义配置存 在根本性的不同。
一方面,作为调制主体,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 故经济法上的权利亦包括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与义务的一体 性,权利不得放弃,否则即构成调制主体对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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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 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致力于调整调制关系,由此决定了其 在权义配置内容上的二重性。
(二)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
• 在调制主体、经营者、消费者三类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的权义配置结构表现 出极强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二,根据在经济法关系中所面对的其他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三,交易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调控主体的权利
1、概述
•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 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
2、宏观调控权
• 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 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 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 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
《经济法学》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建 设的重要问题。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主体权利和 义务的类型、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责 任的界定、经济法责任的类型等。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一)调制主体的责任
1、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2、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 若干积极的行为性责任,如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责任、产品召回责任等; • 最体现经济法特色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市场规制权具有的典型特征:
• 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 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 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 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 主要内容: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依法监督权、接受调制保护权、获取调 制信息权。
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 主要包括依法履行交易行为,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消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 披露交易信息,出具交易凭据的义务,交易标的瑕疵担保义务,退货、更换、修 理“三包”义务,保证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义务。
2、公平竞争的义务
• 公平竞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权利 的义务,即不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不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等;另一方面, 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自由竞争权利的义务,即不实施《反垄断法》等市场 规制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 营者集中行为。
本章教学重难点: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特征、经济 法主体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经济法主体权义配置结构 的不对称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经营者权
经营者是相对消费者而言的另一调制受体,主要享受如下权利: • 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享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 • 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而言,经营者享有公平竞争权; • 相对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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