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改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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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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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论文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作为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在企业经营决策、财务分析、税务筹划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会计案例,探讨会计信息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案例背景本案例选取的是某上市公司A公司,该公司在2019年的财务报表中存在一些会计处理上的争议。

A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波动较大。

在2019年的财务报表中,A公司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先进先出法(FIFO)改为加权平均法(WAC),这一改变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存货成本和利润表现。

案例分析1. 会计准则的适用性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CAS),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必须保持一致性,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进行变更。

A公司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并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变更的原因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违反了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原则。

2. 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了显著影响。

由于2019年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采用加权平均法相较于先进先出法,会使得存货成本更加平滑,从而降低了当期的成本,增加了利润。

这种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公司的财务表现,但也可能掩盖了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

3.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A公司在未充分披露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情况下,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判断。

此外,这种会计处理也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公司税务合规性的质疑。

结论通过对A公司的会计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会计信息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货期末计价的相关案例

存货期末计价的相关案例

存货期末计价的相关案例存货期末计价的相关案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照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照可变现净值计价,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成本”是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计算的期末存货实际成本。

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则“成本”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即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扣除相关费用。

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减,列入当期损益,否则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

在确定可变现净值时,首先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生产成本资料等。

其次,应考虑存货持有的目的,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

另外,还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存货准则的关键所在,企业应以资产负债表日为基础,并结合以下原则具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是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1)如果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有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例1]2007年11月5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2008年1月5日甲企业按每件5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 产品1000件。

存货发出计价案例-5页文档资料

存货发出计价案例-5页文档资料

案例:关于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资料:红星工厂2019年6月A商品的期初结存和本期购销情况如下:6月1日期初结存150件单价60元计9000元6月8日销售70件6月15日购进100件62元计6200元6月20日销售50件6月24日销售90件6月28日购进200件68元计13600元6月30日销售60件要求:分别用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分别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并进行本期耗用成本的计算。

分析与解答:1、先进先出法:该方法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去”,根据这一前提,计入销售或耗用存货的成本应顺着收入存货批次的单位成本次序计算。

当然,这仅是为了计价,与物品实际入库或发出的次序并无多大关系。

本案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的登记结果如下表。

2、加权平均法:又分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两种。

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本月销售或耗用的存货,平时只登记数量,不登记单价和金额,月末按一次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算期末存货成本和本期销售或耗用成本。

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为:本案例按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末库存商品成本和本期销售成本,以及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登记结果,见下表:从表中可看出,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时,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登记方法与先进先出法基本相同,只是期末库存商品的结存单价为64元,据此计算出存货成本为11520元,本期销售成本为17280元。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当每次购进单价与结存单价不同时,就需要重新计算一次加权平均价,并据此计算下次购货前的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

采用这种方法,可以随时结转销售成本。

其平均单价的计算公式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前结存金额+本次购入金额)/(前结存数量+本次购入数量)仍以前例,第一批购入后的平均单价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4800+6200)/(80+100)=61.11(元)第二批购入后的平均单价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2444+13600)/(40+200)=66.85(元)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本期各批商品销售成本和结存成本,以及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登记结果,见下表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随时结转销售成本,随时提供存货明细账上的结存数量和金额,有利于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的日常控制。

存货发出四种计价方法及举例

存货发出四种计价方法及举例

.存货发出的四种计价方法及举例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指依据先入库先发出的原那么,关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本钱的方法。

采纳这类方法的详细做法是:先按存货的期初余额的单价计算发出的存货的本钱,领发完成后,再按第一批入库的存货的单价计算,依此以前向后类推,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货的本钱。

挪动加权均匀法:挪动加权均匀法指以每次进货的本钱加上原有存货的本钱,除以每次进货数目加上原有存货数目,据以计算加权均匀单位本钱,作为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本钱依照的一种方法,公式以下:存货单位本钱=〔原有库存存货实质本钱+本次进货的实质本钱〕 / 〔原有库存存货数目+本次进货数目〕;本次发出存货本钱=发出存货数目* 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本钱例:某公司 3 月 1 日存货结存数目为 200 件,单价为 4 元;3 月 2 日发出存货 150 件;3 月5 日购进存货200 件,单价元; 3 月 7 日发出存货100 件。

在对存货发出采纳挪动加权均匀法的状况下, 3 月 7 日结存存货的实质本钱为〔〕元。

080032[答案]A[分析] 3 月 5 日购进存货后单位本钱=〔 50× 4+200× 4.4 〕÷〔 50+ 200〕= 4.32 〔元〕;3 月 7 日结存存货的本钱=〔200- 150+ 200- 100〕× 4.32 = 648〔元〕。

全月一次加权均匀法:加权均匀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均匀法,是指以当月所有进货数目加上月初存货数目作为权数,去除当月所有进货本钱加上月初存货本钱,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均匀单位本钱,以此为根基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本钱和期末存货的本钱的一种方法。

存货的加权均匀单位本钱=〔月初结存货本钱+本月购入存货本钱〕/ 〔月初结存存货数目+本月购入存货数目〕月底库存存货本钱=月底库存存货数目×存货加权均匀单位本钱本期发出存货的本钱=本期发出存货的数目×存货加权均匀单位本钱或=期初存货本钱 +本期收入存货本钱 - 期末存货本钱例:某公司甲资料 10 月份的收发数额以下:〔1〕期初余额100 件,单价10 元;〔2〕 10 日收入 50 件,单价 11 元;(3〕 12 日领用 60 件;(4〕 20 日收入 80 件,单价 8 元;(5〕 26 日领用 120 件。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例题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例题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例题咱来说说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例题哈。

你看啊,这存货就像是咱家里的宝贝,得好好算计着怎么往外给。

比如说,咱有一批存货,数量还不少呢。

这时候就得想想用啥方法来计价发出。

就好比你有一堆苹果,你要卖给不同的人,那你得想想怎么定价才合适呀。

咱先说说先进先出法。

这就好比排队买东西,先到的先买走,先进入存货的就先被发出去。

这样一来,成本的计算就比较直接啦。

就像你卖苹果,先把最早进来的那批苹果先卖掉,成本也就按照最早的价格算。

再看看加权平均法。

这就好像把所有的存货都放在一个大锅里,搅和搅和,算出一个平均价。

然后每次发出存货,都按照这个平均价来算成本。

这多公平呀,不偏袒谁也不亏待谁。

还有个别计价法呢,这可就厉害了。

就像是给每个存货都贴上了专属标签,每一个都单独算成本。

这种方法特别精准,但也得花点心思去区分呀。

咱来举个具体例子哈。

假设咱有 10 个存货,进价分别是 1 块、2 块、3 块、4 块、5 块、6 块、7 块、8 块、9 块、10 块。

如果用先进先出法,先卖出去 5 个,那成本就是 1 块、2 块、3 块、4 块、5 块,一共 15 块。

如果用加权平均法呢,先算出平均价,然后再乘以卖出的数量。

这得多算一会儿呢。

要是用个别计价法,那可就得仔细看看每个存货的具体情况啦。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重要啦,它直接影响到成本和利润呢。

要是算错了,那可不得了,就像你卖苹果,价格算错了,要么亏了自己,要么坑了别人。

所以啊,可得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

你想想,这存货就像生活中的各种资源,咱得合理地去分配和使用它们,才能让一切都顺顺利利的呀。

咱不能乱了套,得用合适的方法去管理它们,让它们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这计价方法不就像是咱过日子的小窍门嘛,用对了方法,日子过得井井有条;用错了方法,那可就乱成一团啦。

咱得好好琢磨琢磨,哪种方法最适合咱,让咱的存货管理得妥妥当当的。

总之啊,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例题就像是一道道有趣的谜题,等着咱去解开呢。

【老会计经验】存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老会计经验】存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存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案情简介某市地税稽查局在2003年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某五金厂200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对存货成本采用了不同的计价方法。

上半年产成品的存货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销售实现后,按帐面存货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但是从2002年7月开始,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而采用了后进先出法,致使2002年产品销售成本上升了将近400万元,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之规定,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余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

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

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企业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企业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平 均 法两 种具体 方 法 。
管税 务 机关备 案 , 并在 会计 报告 中进行 披露 。 二 、 货计价 方法 的改 变对 企业 会计核 算结 果的影 响 存
全 月 一次 加权 平 均 法 , 根 据本 月期 初 存货 和 本月 收 指
由于存 货在 成本 中 占有 较 高 的 比重 , 同 的存货 计 价 不
方法 对 企业 的 财 务 状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影 响 可 通 过 以下 案
入存 货 的数量 和进 价成 本 , 末 一 次计 算 出存 货 的加权 平 期 均单 位 成本 , 为计 算 本 期发 出存 货 的成 本 和期 末 结存 存 作 货 成本 的单 价 , 而 确定 本期 存 货 的发 出 和库存 成 本 。计 从
为三 种 。本文 试从 存 货计 价 方 法 的改 变这 一 角度 , 探讨 其 对 企业 会计 核算产 生 的影 响 。

存 货移 动加 权平均 单 价= 原 有存 货 实际 成 本+ 批收 ( 本 货 实际 成本 )( 有存 货数量 + 次收货 数量 ) /原 本
本批 发货成 本= 批发 货数 量x 动加 权平均 单价 本 移 个 别计 价法 , 叫个 别认 定 法 、 又 分批 实 际法 、 具体 辨认 法, 指逐一辨认各 批发 出存 货和期末 存货所属 的购进批别或 生产批 别 , 分别按 其购入或 生产 时所 确定 的单 位成本作 为计
购入 的存 货成 本之 前 转 出 , 据此 确 定 发 出存 货和 期 末存 货
的成 本 。 后进 先 出法 , 成 本 流转 的假 设 , 对 与先 进 先 出法 相反 ,
根据 自己的实 际情 况进 行选用 。这 一 变化缩 小 了企业选用 会 计 核算 方 法 的范 围 , 少 了 企 业人 为 调 整 成本 、 润 和 减 利 税 金 的幅度 。

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节利润

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节利润

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节利润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实施新准则前,原准则和制度规定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有五种方法可供选择,在存货价格波动期采用不同方法计价会对当期利润产生不同影响。

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少转营业成本,增加利润;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多转营业成本,减少利润。

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相反。

即: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多转营业成本,减少利润;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少转营业成本,增加利润。

值得庆幸的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对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手段有很大程度的抑制作用。

即便上市公司仍在会计政策允许使用的三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变更,其调节利润的空间较以前已狭窄许多。

(四)玩弄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典型案例有四川长虹(2003年、2004年)。

上市公司滥用会计估计按需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是对大量运用专业判断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销。

1.那些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即使在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双高”的情况下,仍以低比率进行坏账估计和存货跌价估计。

2.那些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上市公司,则在“盈利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用以平滑各年间利润。

3.那些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对于资产减值准备平时该提不提或极少计提,“需要”时就一次提个够,采用“休克疗法”和“亏出盈利的空间”,通常是在第一年亏损后,第二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第二年巨亏,第三年又以各种理由转回大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造成财务报表在第三年扭亏为盈的假象,以避免退市;或者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在其后的几年中再缓缓冲回,以此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务报告。

值得庆幸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作了严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事后即使价值出现回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利用这些减值准备项目调节利润的空间已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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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计价方法改变案例
案例介绍: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2003年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某五金厂200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对存货成本采用了不同的计价方法。

上半年产成品的存货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销售实现后,按账面存货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但是从2002年7月开始,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产成品成本上涨,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而采用了加权平均法。

资料来源:
载《中国税务报》2003,10月
依据及相关法规: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案例思考题:
1.五金厂改变存货发出方法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2.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讨论与分析:
1.五金厂改变存货发出方法后,2002年产品销售成本
上升了将近400万元,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2.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
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
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二十六条“公司、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之规定,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
余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

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之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办法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纳税人报送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得任意改变,即使纳税人确实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存货计价办法的,也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下一纳税年度再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加以改变,在本纳税年度内则不得改变。

对于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致使当年度的销售成本升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原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调整已结转存货的成本,并相应减少该部分存货的成本,从而将应纳税所得额恢复到当初应有的水平。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减少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虽然违反规定而应予纠正,但税务机关仅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此种行为,不能对企业加收滞纳金及予以处罚,更不得据此认定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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