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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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行为矫正:行为

儿童行为矫正:行为

案例一:2002年2月23日下午2时,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某大学生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两只黑熊,之后,该学生表情平静地国着熊山护墙转了1分钟不慌不忙离去,最后被动物园里的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局。

在当年的1月29日,他已经尝试过一次。

案例二:天津市某一17岁高一男生不堪忍受自己成绩下滑,忽然在家发了疯似的大喊大叫,边哭边抄趁凳子对着电视机施,口中时而骂自己没用,时而又对鬲中的学习生活大骂不已,而后干脆.扔了凳子,直扑向柜子并举起双■手猛砸,把玻璃全部施碎。

虽然双手满是鲜血,但却丝毫不感觉到疼痛。

对于以上二个案例中所叙述的行为,大多数读者都会出现他们行为'‘不正常”的想法。

确实,这二位主人公的行为在常人眼里是难以理解的。

为何他们会表现出这样奇怪的行为,怎么来帮助他们调整?这是我们最容易发出的疑问。

一、行为的界定众所周知,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种种表现,从简单的本能反应,如咳嗽、打喷嚏,到较为复杂的获得性技能,如刷牙、洗脸、读书、写字,直至高级的智能活动,如从事科学实验或创造发明等,无一不是行为。

可见行为是一个涵义十分广泛的概念。

根据一般可接受的心理学泄义来看,行为是心理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名词,但也是最难以界说的一个名词。

按照不同的观点,“行为” 一词大致有四个不同的涵义:1.传统行为论者如华生(J. B. Watson, 1878-1958)与斯金纳(B. F. Skinner, 1904-1990) 将行为界定为可以观察测量的外显反应或活动;内隐性的心理结构、意识过程以及记忆、心像等,都不被作为心理学研究的行为。

他们认为行为不同于意识,意识是内隐的,而行为是裸露的。

人类的所有行为,尽管性质不同,内容各异,形式也多变,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外显的,可观察的,就是说,凡是可以构成行为的,一般都能让人看得见,也能为人所记录和测量。

传统行为论者还强调,有机体的任何行为都是在环境的影响下发生的,可以说,没有环境刺激就不可能有行为的出现。

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硫酸泼熊事件。

一名男子因饲养的熊逃逸,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遂用硫酸将一只熊烧伤。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男子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硫酸泼熊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事件经过男子张某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只熊,后因熊逃逸,张某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

为了找回熊,张某购买了硫酸,并持硫酸在附近村民家中搜寻。

在搜寻过程中,张某发现一只熊,遂用硫酸泼向该熊,导致熊受伤。

2. 事件影响硫酸泼熊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公众对张某的行为表示愤慨,认为其行为违法。

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对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熊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张某饲养熊的行为,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其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的生命权,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造成熊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分析

二:在教学中活动中,教师该 在教学中活动中, 怎么做? 怎么做?
案例材料一
材料一: 望子成龙母亲施压 亲儿不满唠叨 竟打死生母 材料二: 中学生接连轻生震动教育界 材料三: 9岁男孩因未考年级第一被父亲挂 岁男孩因未考年级第一被父亲挂 牌裸身游街
压力≠动力 ≠
一、首先,从辩证法的角度,在一定程度 首先,从辩证法的角度, 适当的压力能起到动力的作用, 上,适当的压力能起到动力的作用,一 但超过这个程度,则过犹而不及。 但超过这个程度,则过犹而不及。尤其 是在青春期的孩子, 是在青春期的孩子,本身性格就有些叛 如果压力过大,后果很严重了。 逆,如果压力过大,后果很严重了。很 家长给与孩子的负担太重, 多家长给与孩子的负担太重,寄所有希 望给下一代。 望给下一代。 再来看看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二、再来看看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1、培养孩子的兴趣。兴趣是孩子最好的 、培养孩子的兴趣。 老师。 老师。 2、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奖励。 、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奖励。 3、精神上的鼓励。 、精神上的鼓励。END源自谢谢大家教学案例分析
反思与总结
两个思考问题 压力=动力? 一:压力=动力?
“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人就像弹簧一样,外界给他的压力越大, “人就像弹簧一样,外界给他的压力越大, 越能激发他的斗志和潜能。 越能激发他的斗志和潜能。” 这些话我们常挂在嘴边的话真的是正确的吗? 这些话我们常挂在嘴边的话真的是正确的吗?
案例材料二:喝彩(教学是一门艺术)
在教学活动中,老师该怎么做呢? 在教学活动中,老师该怎么做呢?
• • • • • 跟家长做好调节工作。 跟家长做好调节工作。 及时鼓励、奖励做的好的同学。 及时鼓励、奖励做的好的同学。 多跟学生交流,多方面发现学生的优点。 多跟学生交流,多方面发现学生的优点。 采取更多创新的方法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采取更多创新的方法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不仅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 不仅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教会学生如 何做人,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 何做人,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人 利 益 且 不 感 到 愧 疚等 。 诸
对 “ 酸 泼 熊 ”事 件 的反 思 硫
“ 酸滢熊 ’事 件是高校 学兰所为 .这值得反思 : 硫 首 先, 该事件说 明 有一 部分青 少年学 生确实 存在不
司 程 度 的 人 格 唪 碍 , 于 人 格 具 有 社 会 意 义 , 而 对 青 少 由 因
年学生 的人格现状不 能掉以 轻心 “ ^格 ”是哇格 气质 的台 一, 而性格在 宴中 占居 凌心地位 。 性格 是一个 人列自 己 对他 人 、 对社 会的心理 倾向,包括 对事物 的、 价 、好 皿
恶 、 避 等 方 面 ,与 一 个 人 前 品 德 与世 界 观 紧 密 相 联 趋 丰 士 表 现 出 与之 相 应 的 f 为 方 式 . 此 , 格 具 有 直 接 的 社 会 j 园 性 意 义 ,某 些 性 格 特 征 对 社 台 有积 极 意 义 , 些 则 具 消 极 意 某 义 ,甚 至 对 社 会 有严 重 危 害 。 刘 海 洋 而 言 ,他 是 否 属 心 就
理变态 , 殳有掌 握足够的 心理事 之 前, 在i 牛 l 显然不 能随意 推断 旦从他用硫 酸伤 害黑熊这 一社会不能接 受的 生活准 则 与不 道德自 行 为来 分析 ,他的 性格多 少带有 异常特征 = j 此 性格是人对现雯 的稳 定的态度 , 表现 为人甑 惯了的 行 为 方 式 。 此 ,如 果 一 个 人 具 有 了 消 极 的 性 格 特 征 ,总 因
维普资讯
心 理 与 就 业 辅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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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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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

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郄建荣、陈虹伟、孙继斌、陈捷)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记者李勇) 北京某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人士对这一行为如何定罪进行了分析。

纵观法学家的意见,对刘海洋行为将以何种罪名论处,主要有四种意见: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十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主持会议的赵秉志教授首先声明:本次讨论会是纯粹学术性质的,不涉及其社会影响、教育得失、道德建设等其他层面。

高铭暄教授认为,刘海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行为。

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由于他采用的是伤害手段,而不是杀害手段,因此,不能按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处理。

至于在定罪之后的处罚问题上,可以考虑他个人的一些情况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其予以适当的处罚。

至于社会上那种“伤害了动物就要对刘海洋定罪判刑,岂不是人还不如动物”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这种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我国的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侵犯财产罪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王作富教授认为,不管动物园的动物来源如何,都属于动物园的财物。

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无生物,这是没有道理的。

牛、马、猪、鸡等就是农户财产。

在野生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在圈养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其财产性。

有人提出,伤害不是毁坏财物罪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只要造成了财物毁坏的结果,不管什么方法,都是对财物的毁坏方式,伤害的方法,当然也包括在内。

赵秉志教授指出,刘海洋故意采用伤害的方法使动物园的财物的价值受到了损害,就完全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对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两种观点,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其一,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刘海洋的行为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仅是毁坏动物园的财物。

少数与会者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

其中,王秀梅博士、石磊博士认为刘海洋具有杀害黑熊的直接故意;而赫兴旺博士认为,刘海洋的主观上具有杀害熊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未遂。

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

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他于3月
26日被取保候审。

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
不利影响。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
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
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

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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