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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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

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八条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

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

2万总吨以上船舶航经前款航段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二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

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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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八条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

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

2万总吨以上船舶航经前款航段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二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

宁波 -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宁波 -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4.70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270o(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4.95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090o(真方向)。 1.6 第 6 分道通航制(凉帽山至 3 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6.1 分隔带 第 6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 0.11 海里: 29o55′26.0″N,122o01′36.5″E; 29o55′19.0″N,122o01′33.5″E; 29o55′59.5″N,122o00′49.5″E; 29o56′05.0″N,122o00′54.5″E。 1.6.2 边界线 第 6 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o55′42.0″N,122o01′49.0″E; 29o56′18.5″N,122o01′07.0″E。 第 6 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o55′03.0″N,122o01′21.5″E; 29o55′46.0″N,122o00′37.0″E。 1.6.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0.86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316o(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0.96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136o(真方向)。 1.7 第 7 分道通航制(3 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涂泥嘴环行道) 1.7.1 分隔带 第 7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 0.11 海里: 29o56′51.5″N,122o00′05.0″E; 29o56′46.5″N,122o00′00.0″E; 29o57′55.0″N,121o58′45.0″E; 29o57′59.5″N,121o58′50.5″E。 1.7.2 边界线 第 7 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o57′05.0″N,122o00′17.0″E; 29o58′16.0″N,121o58′58.0″E。 第 7 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o56′33.0″N,121o59′48.0″E; 29o57′49.0″N,121o58′26.0″E。 1.7.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1.52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316o(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27 海里,通航分 道中心线长度为 1.60 海里,主交通流向为 136o(真方向)。 1.8 第 8 分道通航制(涂泥嘴环行道西至大榭万华码头北) 1.8.1 分隔带 第 8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 0.11 海里: 29o58′11.5″N,121o57′50.5″E; 29o58′05.5″N,121o57′53.0″E; 29o57′56.8″N,121o57′20.5″E;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航行指南】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航行指南】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航行指南】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定线制和报告制相关规定为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两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两规)01定线制适用范围东起虾峙门口外深水航道东端虾峙 1、2 号灯浮,止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和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北;南起外礁灯桩东1.5 海里处,贯穿条帚门航道和梅山进港航道。

由 18 个分道通航制、2 个双向航路、1 个深水航道、8 个警戒区和若干沿岸通航带组成,全长 71.96 海里。

其中,虾峙门深水航道东端至 0 号警戒区东边界为 10.50 海里;虾峙门东口 0 号警戒区东边界至第 4 号警戒区为 25.5 海里;从第 4 号警戒区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分道通航制长为 6.22 海里;从第 4 号警戒区至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北为 7.92 海里;条帚门水道部分长为 13.26 海里;佛渡水道部分长为 8.09 海里。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航行指南(史上最全)02定线制的构成2.1 分道通航制定线制有 18 个分道通航制。

向上滑动阅览第一分道通航制从虾峙门东口0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下篮山灯桩东南向2 海里处,航程约为3.62 海里,中间设置分隔线,两侧航道宽度各为 0.19 海里,西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310 º,东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30 º。

第二分道通航制从 1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洋小猫岛 2 号警戒区东边界,航程约为 2.70 海里,中间设 200 米宽分隔带,两侧航道宽度各为0.29 海里,北上船舶主交通流向为333 º,南下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53 º。

第三分道通航制从 2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凉帽山,航程约为 4.70 海里,中间设 200 米宽分隔带,两侧航道宽度各为 0.27 海里,西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70º,东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090 º。

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管管理方案规则

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管管理方案规则

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三)危险品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报告点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目的港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在过驳结束准备开航时应再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和开航计划。

第八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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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VTS覆盖区范围、报告线和注意事项(试运行)

舟山VTS覆盖区范围、报告线和注意事项(试运行)

舟山VTS覆盖区范围、报告线和注意事项(试运行)一、嵊泗管理区域1.区域范围:范围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北鼎星岛(30°45′36″N/122°23′16″E)、徐公岛(30°38′34″N/122°16′52″E)、白节山灯塔(30°36′55″N/122°25′16″E)、田螺礁(30°36′42″N/122°28′48″E)、30°23′36″N/122°46′00″E、30°27′00″N/122°50′00″E、大黄龙灯桩(30°39′57″N/122°34′49″E)、西半洋礁灯塔(30°43′05″N/122°40′01″E)、东绿华岛(30°49′30″N/122°38′42″E)、花鸟山灯塔(30°51′40″N/122°40′21″E)。

但不包含马迹山(30°40′31″N/122°25′31″E)、南鼎星岛(30°38′28″N/122°31′00″E)、外宝礁(30°38′58″N/122°35′12″E)、大黄龙灯桩(30°39′57″N/122°34′49″E)、六井潭(30°43′21″N/122°31′41″E)、小金鸡岛(30°45′00″N/122°28′10″E)各点连线及泗礁山围成的水域及绿华山南锚地水域。

2.航路规则:1)马迹山港区一程船航道:航道中心线自蜂巢岩灯桩方位217°距离6.5海里,航向307°,驶至点(大黄龙南端灯桩方位061°距离3.4海里)处,转向297°,航行4.8海里,驶入马迹山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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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的变化(与老的对比)
一、将条帚门航道和佛渡水域纳入船舶定线制管理
根据条帚门航道和佛渡水域航道特点和通航环境,研究制定了该水域的船舶定线制实施方案。

一是在条帚门航道东入口端设置5 号警戒区,航道内依次设置第13、14、15 和第16 分道通航制,条帚门航道狭口处设置第2 双向航路。

.
二是在佛渡梅山进港航道水域设置第18、17 分道通航制和6 号、7 号警戒区。

.
.
三是通过第18 分道通航制与1号警戒区衔接将该水域定线制纳入一期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中,实现对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的统一管理。

二、调整一期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一是减少一期定线制分道通航制数量,将原15 个分道通航制缩减至12 个,将原第2、第3 分道通航制以及下篮山灯桩东南2 海里处水域.
.
调整设置为双向航路。

▼ 调整后▼ 调整前
二是调整警戒区设置,根据船舶航迹带的分布对
0 号、1 号和 2 号警戒区范围进行相应调整,更好的满足水域通航需求。

▼ 调整后的 0 号警戒区范围▼调整前的 0 号警戒区范围
▼调整后的1 号警戒区范围▼调整前的1 号警戒区范围.
▼调整后的2 号警戒区范围▼调整前的2 号警戒区范围.
.
三是将涂泥嘴环形道与第 8 分道通航制调整设置为 4 号警戒区。

▼ 调整后▼ 调整前
.
四是重新排列分道通航制编号和警戒区编号。

三、修订《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在有效维护核心港区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对定线制水域船舶报告线进行了合理调整,报告线由 13 条缩减为6条。

一是取消原 L2、L3、L6、L7、L8、L9、C2、C3、C4 等 9 条报告线。

二是新增条帚门航道东入口和佛渡岛西南
2 条报告线。

▼ 新增的两条报告线
三是对报告线使用的VHF 工作频道进行了重新设定。

根据新制定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水域内的VTS 统称为宁波舟山VTS, 船舶、设施通过报告线时向宁波舟山VTS 报告。

.
.
. 具体工作频道分配如下:通过L1 报告线时使用VHF08 频道报告;L2、L3 报告线使用VHF28 频道报告;L4、L5 报告线使用VHF06
频道报告;L6 报告线使用VHF11频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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