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目录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一“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例二FOB租船纠纷案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一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二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例三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一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例二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案例三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案例四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一)案例五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二)案例六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案例七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条款案例八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一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案例二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案例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案例四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案例五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第五章国际贸易方式案例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案例二代理尚切莫随意变更交易条款第六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商订案例一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案例二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二)案例三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品名有误而影响正常退税案例四改变合同条件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五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一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案例二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第八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案例一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1 “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情]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
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确认商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
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万美元。
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
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
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
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
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
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
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案例

1. 商品品质我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向国外出售一批大米,国外买方延误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当货运抵该国港口后对方拿出证据声称:大米发生虫害,系我方公司过失,而不是运输途中发生的。
为此提出索赔占货款的20%,作为其损失的补偿。
我方公司不同意,因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的装船口岸中国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即以“离岸品质”为准。
卖方只负责交货时的品质,不负责到岸品质,且保存检验货样仍完好无虫害。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长期争论不休,最后只好通过仲裁调解解决。
结果怎么样呢?分析:在离岸品质条件下,当货物运抵进口国目的地(港)时,突然发现品质有缺点(Defect),买方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品质证明书的证据效力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即买方再无权对卖方提交的品质证书提出异议。
但不能认为,有了卖方提供的品质证明书,实际货物就肯定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买方是可能提出反证的。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在FOB交易中,卖方的责任是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交货后产生的货损是由卖方的过失或由于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应负责。
不过,买方须负举证之责。
故本案大米生虫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在装船前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还是在装船后运输途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国外买方强调虫害损失的原因发生于装船前,而不是在运输过程中,并提出了检验证明;而卖方则强调自己不负运输风险和到岸品质,但却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虫害不是由于卖方的任何过失和疏忽。
其中包括包装材料的检验证明就没有。
事实上,据查该批大米是用旧麻袋装的,旧的袋内很可能附有虫卵。
如果旧麻袋无虫卵或者已采取清除虫卵处理,卖方就应该提出证明。
2. 贸易术语CFR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8案例及评析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评析案例1 对逾期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概要】A公司发盘要求对方4月8日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A公司认为合同并未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案情】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评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案例1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还规定:买卖合同签定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25万元);第一批货物500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证书;若卖方提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买方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港商,然后按照对方图样生产,成品出来后,屡次要求对方派人验收,未果,只好请当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但商检人员发现,“光洁”难以界定,应尽快通知对方前来验货,并出具合格证书,否则,不宜大规模生产,但港商称,卖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合格产品,属单方面违约,骗取25万保证金,后经多方努力,保证金不能追回,给我方留下惨痛教训。
1.规避合同诈骗的特征是什么?2.外贸企业应采取那些防范措施?提示:规避合同的特点:1.合同中有诱人的价格条款;2.在优惠的背后设置模糊的技术标准;3.预先收取保证金;4.被诈骗的对象通常合同管理不严格、缺乏外贸经验的中小企业。
买方修改CIF术语案1996年11月,中国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经过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某公司(卖方)签定进口尿素合同.协议规定,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USD169/吨CIF中国上海,合同总金额USD33,800,000;不可撤销且经过卖方同意的著名欧洲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付款.买方在谈到商检条款时提出:“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目的港后20天内完成。
”卖方以该条款违反CIF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
至此,双方互不相让,经过4个多月的艰苦谈判,双方最终同意:“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后7天内完成。
”合同签订后,由于买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履约程序条款”及时开出履约保证金,卖方撤消了该合同。
1.国际惯例(CIF术语)与英美法的冲突何在?2.随意修改惯例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防范?提示:1.英国上议院1980年Toepfer V. Lenersan对于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货,买方仍须承担运输风险,CIF合同性质不变,仅仅推迟付款时间而已;2.CIF合同规定买方付款的条件以船舶与货物抵达卸货港为先决条件,则CIF合同的性质改变,1931年美国法院的Coundill V. A.W. Milhauser Corporation案;3.违背惯例的条款往往从严解释,如果CIF 合同中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使用的文字必须清楚,1996年Song Hua Seng V. Glencore Grain判定货物中途损失由买方负担。
二、1.不能合法保护买方的权利;容易使外商产生怀疑,降低履约率;3.有损自己的信誉出口公司因开证行倒闭损失案A出口公司3月10日与香港B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
B贸易公司将该笔方钢出口买卖合同转卖给香港C公司,C公司又转卖给奥地利某钢铁厂。
3月18日,C公司开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载明开证行为香港G银行,议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
货物于6月3日交由深圳某航运企业有限公司(承运人)承运。
A出口公司取得全套正本提单。
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的代理----香港华夏公司没有收回第一套正本提单,而是向C公司签发了第二套正本提单,以便C公司与奥地利某钢铁厂之间的全套合同结汇。
6月10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根据A公司申请,作了出口押汇,A出口公司将包括已经空白背书转让的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句单据交给重庆分行议付,并取得货款。
6月26日重庆分行电传查询开证行是否接受或者拒付单据,开证行回电确认接受单据。
7月6日开证行通知重庆分行准备付款。
7月7日星期天,7月8日开证行遭香港政府强令停业。
8月1日重庆分行对A出口公司行使押汇追索权,之后重庆分行收到开证行退回的全套单据。
另外,C公司已经向开证行支付了足额的信用证押金;而且实际收货人奥地利某钢铁厂也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A公司货款两空。
1.开证行承担什么样的付款责任?2.议付行付款的性质为什么不是终局的?3.本案中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4.向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提示:根据UCP500第一条规定,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第九条又规定,保兑行在“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有责任付款,并且这种付款是终局的,议付行是不具有终局性的,可以行使追索权;二、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SHIPPER)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交付即可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及其代理应当承担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的侵权责任,A公司应在诉讼时效内,即货物交付之日或者应交付之日一年内提出索赔。
提单性质不清案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公司签订了XI MAS LIGHTS 的货物出口合同。
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
交单议付后,顺利收汇。
10月,又陆续出口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于是要求退回单据。
4月,该公司凭已经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
至此,公司钱货两空。
1.信用证结算与托收结算的利弊;2.提单的抬头为记名提单有何问题?提示: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出口收款的风险小;海运提单分为记名、不记名和指示提单三种。
其中,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据,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了,因此它不是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利用运输单据设立陷阱案(一)A外贸公司通过X运输公司将1X40’FCL的货物经上海----长滩LONG BEACH,运抵美国的内陆城市LIVONIA。
双方口头商定,通过美国的小陆桥(MINI-LAND BRIDGE)运输,全程包干杂费USD4000。
可是货到不久,美国客户向A发来传真称:提单上明明写着“运费已付“,为什么船公司又向他收取了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和集装箱托运费共USD600?A公司拿着客户的传真及提单副本找X公司被告知:1.提单上没有注明运输包括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所以要收取附加费;2.提单注明的是CY—CY,而不是D—D,但你的客户又要求运输公司把货物运到他指定的地点去。
因此,这段从集装箱货运站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属于额外服务,其费用当然要另外加收。
此时,A公司明知对方占了空子,也只好自认倒霉。
1.托运人往往注重运费低廉,但提单上加入了一些限制文字,其危害在议付时和索赔时有什么表现?提示:承运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提单上夹注一些限制性文字,但隐患有两点:1.议付行可以此作为不清洁提单拒收单据;2.集装箱内的货物即使短少或受损,即使是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应该赔偿买方的索赔。
除非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受到货物时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清楚地标明了件数,并且无其他不良批注。
(二)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X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市,目的港科隆COLON。
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定舱,运杂费由客户M 自己支付。
B公司按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
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 公司称:该船公司1X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三月份上涨了USD1000,幅度为26.32%。
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商量。
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该船公司签订过协议或合同,回答是没有。
因为彼此是老客户,M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料到4月1日会涨价。
B公司找船公司商量,未果。
1.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从FOB价买卖双方的责任、运杂费规定、运费波动和沿袭惯例方面来讨论。
提示:此案给我们四点启示:1.运费不是常量,是经常变动的;2.合同在经济纠纷中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而默许或惯例是没有保障的。
3.FOB条件下卖方只是在形式上替买方租船,受买方之托,至于运杂费等完全不适合卖方去谈;4.运杂费是运输契约的要件,必须在货物已经装运开航之前谈妥。
(三)C外贸公司下岗人员P打着Y运输公司的招牌回C公司揽货。
因为关系都很熟,C 公司常常将相当数量的出口货物交给P去运,都用Y公司的提单和发票。
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协议,合同什么的。
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急电称:C公司发来的货物在目的港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C公司欠下公司大量的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