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民法分论整理资料(哥哥努力整理的!别辜负了咱的心意啊~~~)献给大二的同学们~~~

民法分论整理资料(哥哥努力整理的!别辜负了咱的心意啊~~~)献给大二的同学们~~~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目录第一、物权概述 (1)一、单项选择题 (1)二、多项选择题 (5)三、判断题 (8)四、简答题 (9)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9)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9)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10)5、试述登记对抗要件与登记生效要件的区别 (10)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0)7、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10)8、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0)五、案例分析 (11)第二、所有权 (13)一、单项选择题 (13)二、多项选择题 (16)三、判断题 (19)四、简答题 (2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0)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21)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21)五、案例分析 (21)第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3)一、单项选择题 (23)二、多项选择题 (25)三、判断题 (27)四、简答题 (28)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8)2、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28)3、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29)五、案例分析 (29)第四、相邻关系 (31)一、单项选择题 (31)二、多项选择题 (32)三、判断题 (34)四、简答题 (35)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35)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5)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6)五、案例分析 (36)第一、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9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95.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9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97.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98.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9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100.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0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0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0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10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06.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1.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2.物权的特征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3.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6.所有权的特征(品格)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9.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0.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1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民法分论复习题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A)为公示方法。

A、登记B、合意C、交付D、占有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D)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D、应归王大水所有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D)A、归国家或集体所有B、归国家所有C、归拾得人所有D、归还失主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B)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D、酌情确定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D)A、债权B、担保物权C、地上权D、用益物权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C)A、民用航空器B、金银珠宝C、厂房D、船舶7、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B)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C、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8、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C)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二、名词解释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2、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三、简答题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问题
1、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可因物权类型及物权状况的不同而划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2、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物权。

3、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非法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是指专门的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的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

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答:大致有如下几种:
(1)所有权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2)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3)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

(2)必须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1)自主管理权。

(2)自主聘任权与解聘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监督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是: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权利,他方应给与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答:(1)因用水、排水(2)因通行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
(4)因通风采光形成(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
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答:《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律之所以要设置相邻关系的规则,就是要保证人们最基
本的生活条件,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能顺利进行。

所以,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4)公平合理。

(5)依法给与补偿。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