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4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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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详细描述: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王某因业务开展急需资金,拟向商业银行贷款;考虑到限制(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以我国《经济法律基础》教材为主线,涵盖第一章至第四章,具体内容包括: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法律责任2.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与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3. 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4.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 培养学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认识,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2.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PPT,教学案例材料。

2. 学具:教材,《经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案例分析手册。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律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教材内容讲解:详细讲解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 例题讲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题,引导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6.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相关的作业题,让学生课后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板书,突出重点,简洁明了。

七、作业设计1. 题目:《经济法律基础》课后作业,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详细描述: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详细描述:1.单位存款的基本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存款、利率及计息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例题:1.关于单位存款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单位与银行协商一致即可开办协定存款业务B.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可以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C.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D.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正确答案:C,D解析: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4章 银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4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银行法概述 一、我国的银行与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银行体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银行法概述 二、银行的职能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1.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货币政策的目标 2.再贴现
3.公开市场业务
(三)货币政策工具 4.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5. 再贷款政策 6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五、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1.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2.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2.接管期限 3.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资产支 本质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种资产信用支持 持证券 的证券,如信贷资的,由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 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 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 【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①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门槛较高
分类标准
类型
按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 间接发行
自行发行 委托承销机构发行
按发行价格与 证券票面金额
的关系
溢价发行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
平价发行 折价发行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我国不 允许折价发行股票)
对象
不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
>200人 ≤200人
❖ 【例题·多选题】(20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属于证券公开发行情形的有( )。
❖ 【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①适用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②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 让系统(新三板) 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 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二)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组织 形式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主体
资格
①持续经营时间应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
存续 外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2020中级会计】 《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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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资本充实 生产经营
①注册资本足额缴纳 ②主要财产无重大权属纠纷
合法合规合章合国家产业政策
①主营一种业务 ②合法合规合章合产业政策合环保政策
稳定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股权清晰 近2年内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股权清晰
规范运行
人员 公司
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 销
承销团 分类 期限
主承销商+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①代销: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 ②包销:先包后销或先销后包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限制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以上股份股东,其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依法限制表决权 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③持 ⑥持有
形成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董事监事高管知悉该事件发生并报告时:2个交易日内
①自行买卖 ②泄露信息,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 ③建议他人买卖
持续信
息公开
项目
制度
内幕交
易行为
内幕信息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A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A与B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⑦持有A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董事、监事
、高管及其近亲,与A同一持有B公司股份
PS: 一致行动人应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不得收购情形
①收购人负有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⑤其他
上市公 权益披 通过证交所取得 司收购 露
协议转让取得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期间内不得买
卖;
之后每±5%,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之后每±5%: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强制要约触发
所持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全面要约)或部分(部分要约)股份的要约
支付方式
①现金、依法可转让证券或二者组合等方式
②为终止其上市地位而全面要约的,或向证监会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以现金支付
③以可转让证券支付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支付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符合相应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以下情形:①被证监会禁入尚在禁入期的 ②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 ③近12个月内受证交所公开谴责 ④涉案尚未有结论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无法定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无法定违法行为
IPO
净利润
营业收入
现金流量净 额
财务与会计 股本总额
最近3个会计年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增发
特殊条件 配股失败 特殊条件
证券法
主板+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①拟配售股份数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代销方式发行
①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数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 后果:发行人返还本息和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②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金融资产、借出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③ 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或 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不低于孰低价)
①主动退市 ②股本股权变化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 ③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财务虚假且拒绝纠正 ④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 能恢复盈利 ⑤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
定期报 告
披露时限 其他 流程
年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2个月内 季报:1个月内 提前披露相关财务数据、业绩预告、审计
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重大事件
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该事件
临时报 告
持续信 息公开
制度
重点项目 披露时间 行为形态
①重大投资及购置财产的决定 ②董事、1/3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不含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④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⑤发行新股、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方案决议
其他禁止行为
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②虚假陈述行为 ③欺诈客户行为
控制权认定
①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一致行动人
①A与B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AB受同一主体C控制 ③A参股B,可对B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④A董事、监事、高管同时在B任职董监高
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交易所位于北京(股票代码以8开头)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年以上
①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可从有限公司成立起算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或 ②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
①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或 ②最近1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无 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元
无形资产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应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同股同权同对待
收购期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依法终止上市交易(非暂停上市); 其余扔持股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证券业从业人员
其他限

证券服务机构
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①为股票发行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②除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提供以上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 至 相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
主板+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①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③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⑦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股票买入卖出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
项目
一板
全国证
券交易
场所
二板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三板
新三板
公开发行行为的界定
证券法
主板+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主要针对大型蓝筹企业挂牌上市;分上交所(股票代码600开头)和深交所(股票代码000开头)
主要针对中型稳定发展,但是未达到主板挂牌要求的企业,属于深圳交易所的一个独立板块(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主要针对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属于深圳交易所的一个独立板块(股票代码300开头)
无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其他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上市公
一般条件
①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 ②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合规 ③最近36个月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项目
上市公 司公开 配股 发行新
要约收
期限
购 收购要
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项目
要约收
购 收购要

撤销证券法
股票
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创业板
①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通知被收购公司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上市制 度
上市
条件 申请
暂停上市
①已公开发行 ②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股份比例25%以上;股本总额超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④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财务虚假 证券交易所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财务虚假,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重大违法 ④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
公告义务 收购人 停止其他交易 义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对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收购完成→15日内向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及超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 被收购公司股票
锁定义务
①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但受控于同一主体间的不同主体转让不受限 ②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部分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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