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及其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代持股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持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
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以下是对代持股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报告。
首先,代持股权存在司法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合同中,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司法程序可能繁琐、时间漫长,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代持股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代持股权是通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实施的,这将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价值下降。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可能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市场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难以实施或转让。
再次,代持股权还存在着道德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代持人需要履行诸多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股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转让等。
然而,如果代持人不诚信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可能发生代持人侵占股权、篡改交易记录等情况。
此外,代持股权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包括股权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代持股权的价值和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代持股权还存在着监管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存在监管漏洞,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其合规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代持股权交易时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6篇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特定原因不能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该股份。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持股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及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按照甲方的意愿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分红权、增值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持股情况的证明文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甲方的意愿进行表决。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行使股东权利。
(5)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为持股的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2)乙方应妥善保管与目标公司股份相关的证明文件,确保股份的安全。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置目标公司的股份。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
(5)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三、委托持股期限及变更1.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持股期限为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前,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续签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3.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股份代持的行动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推敲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当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任并愿意为自己担负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消而成为历史)。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样用于公司员工股权鼓励计划的实行,由于有信托法的规制,因此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产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此,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挑选值得信任的名义股东(当然,托付人也应当是值得信任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对该司法说明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以下:1.只要不违背合同第52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肯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
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法根据该协议来肯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没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益。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因此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当谨慎推敲、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摘要】在目前的经济生活当中,委托持股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且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屡见不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因笔者近日应某顾问单位的要求,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委托持股;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救济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当中,委托持股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且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屡见不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因笔者近日应某顾问单位的要求,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一、关于委托他人持股的问题
1、委托持股及其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
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对抗第三人。
委托持股的目的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
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委托持股将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
(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
(5)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委托持股方式运行的委托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有备无患,防范风险。
2、委托持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
(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
(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
(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
(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
3、委托持股的救济方式
如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托人也可通过如下方式依法救济:
(1)违约责任追究。
委托持股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受托方违约时,委托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股权归属确认。
委托持股难以产生公司法上的直接效果,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关系时已经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实,最终依法确认股权归属。
(3)股东责任确认。
在发生股东出资责任、侵权责任、股东权利滥用等责任时,须根据行为的过错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来决定责任的最终承受者。
(4)侵权责任抗辩。
当委托人利用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须依法承担责任时,委托人须通过证明对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实际控制进行抗辩。
(5)处置权及收益权确认。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因对股权转让、质押等处置权以及股东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等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时,该权利应归委托人享有。
(6)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
第三人基于对委托人的债权而要求对持股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委托人需要在证明股权的真实归属,信托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债务并非因委托持股而发生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
(7)撤销请求权。
如受托人有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和恶意的第三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二、关于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及工商局办理登记。
如须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受托人在公司的最低职务为经理,即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公司之间对内为劳动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规定较为明确,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也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合理限制,因此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委托持股相比,在操作上较为有法可据,相对较为规范,特别是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的公司。
同时,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还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受托人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定,则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使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法律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一定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追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仅追究受托人的违法、违约责任。
加上我国相关立法不成熟,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能做到原则性规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
并且由于委托协议只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与委托持股一样,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消极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委托他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及委托协议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而对于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则委托人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也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