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差异化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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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差异化服务规定-TianjinAir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差异化服务规定-TianjinAir
6.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 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特殊旅客、特殊行李运输细则参照天津航空 《地面服务手册》及相关业务通告执行。
7. 金鹏贵宾卡旅客,经值机工作人员系统验证有效后的金鹏 白金卡、金卡、银卡旅客按客票舱位享受舱位对应行李额标准,同 时正常享受金鹏俱乐部贵宾权益中规定相应卡级别的额外免费托 运行李额。
客可购买 10KG,其余 2KG 至现场值机柜台购买(以现场收费标准为
准),或购买 20KG 额度,超出额度不予退款。
㈡逾重行李收费规定
1. 定价规则
行李额
10KG 20KG 30KG 40KG
线上定价标准 80 元 160 元 240 元 320 元
95350 服务热线 90 元 170 元 250 元 330 元 定价标准
收费标准以官网/微信服务号(tianjin-air)/官方 APP 及 95350 服务热线实际销售价格为准。旅客应在出行前预估自己的预付费行 李额;超出预购行李额部分仅可于值机柜台缴费,缴费标准按照现 场值机柜台收费标准执行。
2. 现场值机柜台收费规定 天津航空值机柜台逾重行李额基础收费标准:每公斤按照同航 段机票全价的 1.5%计算,单价以元为单位,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 设臵单价 20 元/公斤上限,即对于单价超过 20 元/公斤的,一律按
㈣ 逾重行李
指旅客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重量总和,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
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㈤ 预付费行李
指预先付费购买的逾重行李。
二、免费行李额规定及重量限制
㈠ 免费行李额等级标准:
舱位/折扣
对应舱位代码
公务舱
C/D/Z/I/R/J
全价机票/金鹏 )机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津财建一〔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一〔2022〕9号各有关运输航空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由中央财政和天津市级财政分别按照65%、35%比例共同承担,对国内客运航空公司经营的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飞的航班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阶段性财政补贴启动条件、补贴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我市承担的35%配套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年度预算相关资金予以解决。

第五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航班,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拨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局一并将中央和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在满足补贴启动条件下,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已运行航班初审结果将资金分批拨付至运输航空公司。

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3. X/U/E舱,航班离站时间前(含)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退票费,航班离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0%退票费(即不得退票);
F/C/D/Y/B/H/K/L/M/M1/Q/Q1/X/U/E舱,航班离站时间1天前(含)对应舱位退票,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退票费,航班离站时间1天内及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退票费;
4
持定期客票变更为不定期客票,在确认座位时,若因我司航段原因取消航班,旅客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我司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3. X/U/E舱,航班离站时间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变更费,航班离站时间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30%变更费;
F/C/D/Y/B/H/K/L/M/M1/Q/Q1/X/U/E舱,在航班离站时间1天前(含)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变更费;航班离站时间1天内及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变更费;
增加了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正常情况下要求退票的处理办法。
5
升舱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应先退还旅客舱间票款差价,再按客票“票价级别”或“签注”栏标注的原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多次升舱按第一张客票退座时间)收取退票费。
升舱后或同舱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后退票,以变更后新票价为准收取对应舱位退票费。
重新明确升舱后退票或同舱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后退票的规则。
原产品适用舱位R舱调整为实体产品舱,同时设置小舱R1-R4舱。根据产品室意见,快线套票产品废止,后续重新整合各类实体产品。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增加了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正常情况下要求退票的处理办法。
5
升舱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应先退还旅客舱间票款差价,再按客票“票价级别”或“签注”栏标注的原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多次升舱按第一张客票退座时间)收取退票费。
升舱后或同舱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后退票,以变更后新票价为准收取对应舱位退票费。
重新明确升舱后退票或同舱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后退票的规则。
以I舱替换F1舱,作为头等舱公布运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舱位 ,YB150%价格。
现行公务舱及其子舱位设置(C舱)
公务舱子舱位为:D舱、
J舱
新公务舱及其子舱位设置
公务舱子舱位:D舱
删除公务舱免票舱J舱,调整至经济舱下。
优化整合舱位(网站、产品)设置
⑴R舱为经济舱产品舱:快线套票产品舱
⑵R舱调整为实体产品舱,同时增设小舱R1-R4
天航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序号
原文件内容
新修订内容
备注
1
调整头等舱公布运价设置及定价原则
现行头等舱及其子舱位设置:
F舱、F1舱、P舱、A舱
其中,F1舱作为头等舱公布运价小舱位,P舱包含双重属性(免票及产品)、A舱为头等舱产品舱
新头等舱及其子舱位设置:
F舱、I舱、P舱、A舱
保留P舱的产品舱属性,取消F1舱小舱设置、增设I舱作为头等舱公布运价子舱位
3. X/U/E舱,航班离站时间前(含)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退票费,航班离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0%退票费(即不得退票);
F/C/D/Y/B/H/K/L/M/M1/Q/Q1/X/U/E舱,航班离站时间1天前(含)对应舱位退票,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退票费,航班离站时间1天内及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退票费;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多等舱位管理规定修订明细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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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09.12
•【文号】民航规〔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3〕31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运输(通用)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为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广国内通程航班范式,规范服务流程及实施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升中转便利化水平,助力构建“民航+”生态圈,实现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民航局制定了《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9月12日附件: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7119航空公司差异化服务

7119航空公司差异化服务
4.A300 机型排舱单默认为 3 板 8 箱。 1.上海航线舱单使用 B 舱单。
2.DG、VAL、AVI 均需发送电报,若航班有经停站,也同时需要
给经停站发送电报。 3.无货时无需做业务袋。 1.不承运危险品。 2.海鲜无单件限重。 3.单件货物限重不得超过 150 公斤。
单证 岗位
预配 岗位
航控 岗位
预配 岗位
配货
1.若无排舱单,据飞机机型及可利用立方数进行配货。 2.飞机号 2293 不可以装海鲜。
8Y 邮航
航控 岗位
计量 岗位
单证 岗位
预配 岗位
舱单及业务 袋的制作和 电报发送 货邮收运限 制条件及要

票证交接
1.无货时无需制作货邮舱单及业务袋。 2.DG、VAL、AVI 均需发送电报,若航班有经停站,也同时需要 给经停站发送电报。 1.拒绝承运活体动物。 2.出具保函: 同意中邮物流交运的活斑节虾,可使用“厦门骏耀 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出口纸箱。 需在货运单上显示泡重。
配货
若没有排舱单,据可利用舱位排货。
9C 春秋

航控 岗位
计量 岗位
单证 岗位
预配 岗位
舱单及业务 袋的制作和 电报发送
货邮收运限 制条件及要

票证交接
1.由于邮航操作的特殊性,其要求不需打印货邮舱单。 2.DG、VAL、AVI 均需发送电报,若航班有经停站,也同时需要 给经停站发送电报。 1. 不承运危险品和灵柩。 2. 海鲜单件不超过 30 公斤。 3. 单件货物限重不得超过 150 公斤。 4. 不承运 AVI。 1. 不能擅自使用“代单”除非提前向总部申请同意。 2. 货运单可以不显示泡重。
1.据航空公司排舱单要求安排货物出库。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化经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五)“加班”,是指飞机在规定的航线上增加的航班。

(六)“开航”,是指空运企业用已营运飞机飞行新开辟航线或使用新机型投入航线经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颁发、暂停或收回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民航总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特定的国内航线和航班时,被指定的空运企业必须执行。

第二章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所使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

第七条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市场需求;(五)具备相应的航路或航线、机场条件及相关的保障能力;(六)按规定交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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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G/20KG/30KG/40KG。如购买各梯度之间的行李额,如 12KG,旅
客可购买 10KG,其余 2KG 至现场值机柜台购买(以现场收费标准为
准),或购买 20KG 额度,超出额度不予退款。
㈡逾重行李收费规定
1. 定价规则
行李额
10KG 20KG 30KG 40KG
线上定价标准 60 元 120 元 180 元 240 元
天津航空国内航班差异化服务规定
一、定义 ㈠ 行李 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 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 及非托运行李。 ㈡ 托运行李 指旅客交由天津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㈢ 非托运行李 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自理行李和免费 随身携带物品。 ㈣ 自理行李 指经天津航空同意,交天津航空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 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 ㈤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指在天津航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天津航空同意,在 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 件物品。 ㈥ 逾重行李 指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重量总和,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 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1
㈦ 预付费行李 指预先付费购买的逾重行李额的相应行李。 二、免费行李额规定及重量限制 ㈠ 非托运行李 1.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一般重量不能超过 10 公斤, 体积不超过 20×40×55 厘米。自理行李和托运行李合并计重,超 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须交逾重行李费。 2.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 5 公斤为限。持公务舱 客票(或其他天航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 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 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按照机型规定 标准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 行李托运。 ㈡ 托运行李 1. 公务舱旅客 凡购买天津航空公务舱旅客(C/D/Z/I/R/J)可免费托运行李 30KG。 2. 经济舱旅客 持天津航空经济舱 Y/G/S/O/Q 舱票价的旅客, 可免费托运行李 20KG。持经济舱 E 舱票旅客,可免费托运行李 15KG。持经济舱 B/H/K/L/M/X/V/N/P 舱票价的旅客,可免费托运行李 10KG。例如每公斤单价 12.5 元,按照每公斤 12 元收费,旅客逾重重
量为 4.5 公斤,则计重 4 公斤,收费金额为 48 元舍去个位取整至 十位后按照 40 元收取。
3. 适用舱位:适用全部可售舱位。 4. 逾重行李额购买时间限制 ⑴ 天津航空官网:官网单独预购行李额须在航班起飞 120 分 钟(不含)前,且必须在未办理值机手续情况下可预购,逾期仅可 于地面现场值机柜台进行购买,办理值机手续后将无法预购行李额。 ⑵ 现场值机柜台:航班截载前均可购买。 ㈢ 退改签规则 1. 逾重行李额变更 ⑴ 官网渠道 a. 自愿变更 官网所购买的预付费行李额若需自愿变更,在客票变更后,登 录官网申请预付费行李额退款,然后重新购买,预付费行李额退款 不收取额外费用。 b. 非自愿变更 当发生非自愿变更时,参照现行不正常航班保护流程,由原出 票地或航司负责将客票预付费行李额(SSR 备注项)随客票同步变 更。输入指令为 SSR XBAG GS HK1 航段 航班号 舱位+日期 GS行李额重量/Pn。例:SSR XBAG GS HK1 TSNXIY 7852 T30OCT GS-40KG/ P1。
3
时正常享受金鹏俱乐部贵宾权益中规定相应卡级别的额外免费托 运行李额。
8. VIP、CIP 旅客,在客票舱位正常免费托运行李额的基础上 分别享有额外 30KG、20KG 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9. 海天无限产品,行李规则按产品文件执行。 三、逾重行李收费标准
㈠ 可购额度
官 网 销 售 渠 道 以 10 公 斤 为 基 础 购 买 额 , 具 体 设 定 为 :
收费标准以官网线上实际销售价格为准。旅客应在出行前预估 自己的预付费行李额;超出预购行李额部分仅可于值机柜台缴费, 缴费标准按照现场值机柜台收费标准执行。
2. 现场值机柜台收费规定 天津航空值机柜台逾重行李额基础收费标准按照局方规定制 定,即每公斤按照同航段机票全价的 1.5%计算,收费单价以元为单 位,尾数四舍五入。计重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
2
航空经济舱 A/A1/U/U1/T/T1 舱票价的旅客,均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其他产品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具体以产品规定为准(产品文件中未明 确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 0KG)。
㈢ 其他特殊旅客 1. 婴儿旅客享有 10KG 免费托运行李额。 2. 儿童票若按照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的价 格销售、且运价基础为 CCH50、YCH50 的,行李规则参照 C、Y 舱规 则办理。如若儿童旅客在其他舱订座并按其舱位对应价格出票,则 此类儿童客票的行李规则应按照其对应的舱位规则办理。 3. 客票信息在同一订座编码下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托运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票 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4. 构成国际中转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 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托运行李额计算。国际中转非联程客 票的国内航段为旅客国内段客票票面上规定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5. 特殊旅客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 轮椅、手杖、假肢、婴儿车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托 运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总和。 6.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 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特殊旅客、特殊行李运输细则参照天津航空 相关规定执行。 7. 金鹏贵宾卡旅客,经值机工作人员系统验证有效后的金鹏 白金卡、金卡、银卡旅客按客票舱位享受舱位对应行李额标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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