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

在一般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别于一般财产租赁,它是经由承租人选定的某种特定的机器设备,而这种机器设备又具有专用性而不具备普通性,因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法律一般规定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留购选择权。
这种选择权的赋予,不仅有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正常运转,也不违背出租方的本意。
租赁公司之所以要购进机器设备,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而是要以此为手段获取利润。
【基本案情】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与新亚租赁公司达成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由新亚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旭光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制药设备一套,租给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150万元,每年元月内一次性预付本年度租金。
但合同中对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
租赁期届满后,赛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留购租赁设备的要求,但新亚租赁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该设备已升值,便拒绝了赛乐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决定收回租赁设备。
为此,赛乐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本条规定,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归属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没有关于承租人的选择留购或续租租赁物的约定,或者虽有该约定但承租人不留购又不续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应按期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3)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关于第三种情况,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先对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1. 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 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746)
之 融
民 法 典
资合
租同
赁编
合解
同读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目 录
贰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叁 出租人所有权的公示 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伍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第 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 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 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 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 赁物。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 型号。《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 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权益与责任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权益与责任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所需的资产,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同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权益与责任,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从租赁物的选择、权利的归属和义务的履行等方面,探讨融资租赁法律规定下的权益与责任。
一、租赁物的选择与权利归属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它关乎到承租人获取合适资产以及权益的问题。
根据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租赁物的选择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承租人应当明确自己的需求,并且与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类型、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协商和确定。
同时,在选择租赁物时,必须考虑到其适用性、可操作性和使用寿命等因素,以确保租赁物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的归属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购买权或选择归还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不享有其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的归属安排,可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同时也满足了承租人的使用需求。
二、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承担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履行和承担。
根据融资租赁法律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出租人还应当就租赁物的使用、保养和维修等事宜,向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出租人还需要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不受到第三方的侵权和损害。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根据融资租赁法律规定,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同时,承租人需要妥善使用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操作。
如果租赁物发生故障或损坏,承租人有责任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按照约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一、租赁物的选择承租人决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选择权在于承租人。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所需租赁物的种类、规格、性能等要求,并指定供货人。
出租人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
尽管出租人承担了购买行为,但购买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均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归属: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
这意味着出租人保留了对租赁物的最终处置权。
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即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三、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租期届满:当租赁期届满且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确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特殊情况: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违约或发生其他特定情况,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收回租赁物并进行处置。
四、租赁物的范围动产与不动产: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主要是动产设备或成套设备。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动产也可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无形资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通常不适用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因为它们通常通过特许使用等其他方式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内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但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
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在租期届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融资租赁书要点解析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书要点解析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租赁形式,其特点是将租赁物的经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租赁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租赁物,但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是融资租赁的核心要点之一,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1. 租赁物的定义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指由租赁人购买或制造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物品,可以是设备、机械、车辆、设施等。
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即指在租赁期间,租赁人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则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2. 所有权保留的权益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给租赁人,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限内,租赁人拥有对租赁物的绝对支配权和处分权。
即使承租人支付了全部租金,租赁人依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
3. 所有权保留的实施方式为了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规定一些具体的实施方式。
常见的方式包括:a. 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租赁人;b. 在租赁物上标注租赁人的所有权标识;c. 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必须将租赁物归还给租赁人;d. 约定租赁人有权在违约时收回租赁物。
通过以上实施方式,可以明确租赁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并在需要时保障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4. 所有权保留的意义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保留对于租赁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 风险控制:租赁人通过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降低了租赁风险。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产生违约行为时,租赁人可以收回租赁物以保障自身利益;b. 资产保值:租赁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价值得到保持;c. 潜在收益:在租赁期限结束后,租赁人可以选择继续租赁、转租或出售租赁物,从中获取潜在的收益。
总之,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是融资租赁中重要的要点之一,通过租赁人保留所有权,可以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租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然,在实践中,具体的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安排还需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双方协商进行确定。
理解融资租赁书范本中的租赁物的处置权

理解融资租赁书范本中的租赁物的处置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融资手段,在各个领域和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处置权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就理解融资租赁书范本中的租赁物的处置权进行探讨。
一、租赁物的定义和特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指出租人将所有权归属于本人的财产,通过租赁协议转让给承租人使用的物品。
租赁物通常是有形资产,如设备、机器、车辆等,由于其特殊性质,具备以下特点:1. 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租赁合同终止时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损耗风险分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而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正常磨损和自然损耗。
3. 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租赁物和从中产生的使用价值和盈利的权利。
二、租赁物处置权的相关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处置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处置方式: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
2. 优先购买权: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规定了承租人是否享有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在一些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以约定的价格购买租赁物。
3. 处置收益:融资租赁合同还规定了租赁物处置后收益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处置收益属于出租人。
4. 处置风险:在租赁物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波动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处置风险的承担方。
三、租赁物处置权的重要性租赁物的处置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因如下:1. 维护出租人的权益:由于租赁物具有一定价值,出租人需要通过合理的处置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保障租赁人的利益:租赁物的处置权关系到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是否能够获得租赁物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使用或进行其他操作。
3. 合同安全性:合理规定租赁物处置权可以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安全性,避免因处置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四、如何理解租赁物的处置权理解融资租赁书范本中的租赁物的处置权需要从合同的整体结构和相关约定入手,具体步骤如下: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阅读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处置权的相关条款,包括处置方式、优先购买权、处置收益、处置风险等内容。
融资租赁通俗解释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
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是什么?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是什么?导读:《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75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归属问题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
当然了,如果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或者是约定的不清楚的情况之下,应当是按照出租人所有来定。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什么?(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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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
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
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
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