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合集下载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证业务是我行作为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为出口商办理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通知、撤销、转让、保兑、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还包括我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业务以及特殊类型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出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办理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及预支信用证项下出口预支业务,属于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占用代理行单证额度和国家风险额度,自动增加客户授信额度,无需额外提供担保,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由经办行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无需经过贷审会。

第五条经办行按照《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和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向受益人收取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和贸易融资业务利息。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信用证通知1、信用证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

2、信用证预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的预先通知(以下简称“预通知”),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第一条业务定义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其中:1、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同时满足和符合下列要求和条件的出口保理业务:(1)进出口双方合作时间须在2年(含)以上;(2)中信保在其签发的有效保单中承担“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全部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和政治风险(买方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视为无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3)《无追索权出口信保保理操作打分卡》得分70分(含)以上;(4)中信保对出口企业向其申报的出口业务已出具《承保通知书》。

2、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不符合上述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条件的,均为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信保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信保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是否对供应商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

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我行有权向供应商追索融资本息。

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一旦买入应收账款,我行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放弃对其行使追索权。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保留追索权:1、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项下存在争议或纠纷,导致到期未能付款;2、因违反保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3、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4、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应收帐款;5、出售给我行的不是合格应收帐款;6、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7、中信保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8、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原则1、中信保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3、与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第八条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对供应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业务的申报金额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两者中的低者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的低者。

第九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物品的相关业务办理信保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拟办理信保融资的业务,各行应根据总行金融机构部和国际结算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取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从国外收到足额款项或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足额赔付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审核申请人(供应商)资格。

参照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办理赔款权益转让手续。

供应商有办理信保融资业务的意向,应首先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短期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业务经办行须与供应商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三)。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出口信用证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本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信保融资),是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我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务适用于使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所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融资金额及期限(一)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净额按融资金额扣除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

出口信保项下应收账款融资净额不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80%,我行的优质客户可视具体情况放宽到90%,且不得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的保单赔付金额,如超过保单赔付金额,应就超出部分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二)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及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融资期限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10天,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30天。

三、业务办理流程(一)客户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需提供如下材料:1.《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2.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不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应提供运输单据副本和出口报关单;3.信用证项下融资应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

4.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5.经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核准的并由其出具的以下书面材料:(1)《出口信用保险保单》;(2)客户、银行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3)我行要求的其他投保及提赔资料;(二)我行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情况。

2.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比较稳定。

如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办理。

3.融资申请人是否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发票的收款人。

4.经办行应审查出口商备货、生产情况及履约能力等,结合进口商及其所在国家/地区情况、保险赔付比例评估融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

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文件、总行下发的《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 银发[2010]491号)、总行下发的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操作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境外机构通过在我行开立的NRA账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本规程中NRA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境外机构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为其办理属于我行“一类信贷业务”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具体业务品种包括:(境内分行或已有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境内代理行开立的)国际信用证项下议付、福费廷、出口贴现、无不符点押汇(含有不符点但经承兑)以及对应的出口代付。

第三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

其中对于转口贸易信用证项下NRA贸易融资一类业务,要求进口商是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开立,且开证行为我行境内分行。

第四条NRA贸易融资业务(一类业务)遵照我行现行非普通类授信业务额度管理规定执行。

由于授信主体为境外客户,境内分行可以不受异地客户的限制,仅按照非普通业务额度授权金额进行审批。

第五条如境外企业与境内买方为关联企业,须纳入我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业务中涉及人民币NRA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跨境收支,还应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

第七条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需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各项反洗钱政策规定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名单监控等工作。

我行为境外机构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对该客户NRA账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具体叙做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出口信用证业务是银行间贸易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以及促进贸易往来具有重大的意义。

下面是一份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以供参考。

一、业务概述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商业活动常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预付款项,为保障出口商的利益,银行提供了出口信用证的业务服务。

出口信用证是银行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障交易款项的凭证,具有相当高的保障作用。

当进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并在出口商向银行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交货完成后,安全地将相关文件发送给进口商,从而确保出口商获得货款。

二、业务流程1.签订合同出口商和进口商先签订一定金额的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上注明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金额和要求。

2.出口商向银行提出信用证申请出口商根据商业合同要求,向银行办理信用证开立申请,并提交与合同相符的相关文件,包括发票、装箱清单、出口许可证、提单等。

3.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符合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信用证,交给出口商。

信用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点:开证银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条款、所需单据等。

信用证开立后,银行认可该信用证是受信者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以交单方式向开证银行索取付款,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条件支付。

4.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向银行出具单据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

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要从装运前开始注意积极收集单据,保证单据的具体内容能够完全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

例如,提单应该注明相应的货物编码,装运日期应该能够与信用证中要求的装运日期完全符合,出口商所提供的所有单据都需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编制。

5.受益人向银行索付出口商提供齐全的单据后,提交给开证银行索付,银行一般会在3-4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6.银行向进口商发送单据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以交单或者发信方式发送给进口商,并告知进口商可以来提货或者取出货物。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板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切实保护银行的利益,本文制定了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相关融资业务中涉及到的所有方面,包括所有融资交易的安排、实施和管理。

三、融资业务流程1. 客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2. 银行进行风险审核,确定是否可接受该笔业务;3. 银行向保险公司报送信用保险申请;4. 保险公司批准信用保险,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方案,与客户确认;5. 银行与客户签署融资协议,确定交易细节;6. 银行向客户发放融资款;7. 客户根据协议履行支付义务。

四、融资额度1. 融资额度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交易额度和资金流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审批确定;2. 客户在当期保内的全部融资业务总额不得超过其信用额度的90%。

五、利息和费用1. 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浮动,客户与银行协商确定;2. 手续费:(1)申请信用保险手续费:由客户支付,缴费前必须提交所有必需材料;(2)银行融资手续费:以融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形式收取,收取方式与时间由协议另行约定。

六、风险管理1.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及其贸易关系的风险控制;2. 银行应对客户的贸易关系及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不断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3. 银行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其报告有关风险情况。

七、催收管理1. 客户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2. 违约客户需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3. 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4. 确认无力清偿的客户,银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确认的或将来发生的风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八、保密与信息披露1. 银行在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应遵循“谨慎处理、严格保密、加强管理”的原则;2. 银行不得向除了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士透露客户的任何信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

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二条受理原则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二)已在本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

(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

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二条受理原则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二)已在本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

(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
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
(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
(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
(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保险公司的授信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发起,报总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准入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应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本行目前可接受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必须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

各保险公司的三方协议等合同文本需经总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七条期限
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根据保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可扩展至360天。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

(附件10-1)
(二)还款计划。

(三)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包括承保情况通知书、保险单(含保单明
细表、保险费计算书等)、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正本、保费收据、与本行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等。

(四)本次申请项下的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质检单、出口报关单、提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审查要点
(一)国外进口商资信和实力是否良好,是否有拒付、延迟付款记录。

(二)国外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出口货物的目的地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动乱或经济危机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发生。

(三)审核申请材料中出口商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四)审查申请材料中进口商、国家、银行等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保险单是否一致。

(五)融资金额不超过承保金额与赔付比率的乘积,如保单上载有免赔条款,还应先将承保金额扣减免赔金额后再乘以赔付比率。

第十条审批与操作
(一)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审批书》(附件10-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审批完成后, 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根据审批书落实审批条件,扣减相应授信额度,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质押
汇款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申请人须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本行。

经办行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录入应收账款质押信息。

第十二条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的确定以及利息的收取方式。

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