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中介和经纪人换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机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精神,现就开展中介机构备案的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三、备案具体要求(一)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协会主要工作。
1. 负责相关备案资料的印刷、填写、存档等工作; 2. 负责备案企业的资料收件、核准、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 3.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4.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协会负责备案情况的年审工作;5.协会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要求,将备案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且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备案或年审企业的名单报给相关主管部门;6.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制度;7.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8.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机构备案后的网签授权手续;(三)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从业人员登记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4、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四)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启用《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启用《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启用《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础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房地产经纪人业务技能,优化经纪服务品质和专业效率,现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及测试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且已在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我会组织的初次培训,完成全部科目学习并通过培训测试后,可以申领《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
原《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将通过复训、变更等方式换证,在原证有效期内,与《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同等使用。
二、《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是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证明,本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需完成继续教育方可继续使用。
持证人员的注册、变更和代理业务等信息将通过系统记录于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
单位变更、注销等手续,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三、房地产经纪企业开户认证、房地产经纪人备案变更等事项办理时,提供的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须调整为《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四、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89830911,87922212。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2018年3月13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浙建房[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注册管理方式改变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原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转交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改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各项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注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部门,按照《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注册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00二年三月五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人发[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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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局有关单位、五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住房[2 0 0 6]3 2 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长房政发[2 0 09]02 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1、凡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新下设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0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2、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三名以上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至少是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
3、市房产局定期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检,全面了解其机构的经营状况、经营地点及持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年检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4、由市房产局和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执业。
二、加强变更、注销备案、遗失补证管理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资金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 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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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中介和经纪人换证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武房市[2002]145号
各区房产局、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精神,市房产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对全市已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和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个人进行换发新证和重新注册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全市2002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市房产局确认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个人。
二、换证时间
2002年8月1日-2002年9月1日
三、换证方法
(一)、各区局在本区房地产市场张贴公告,并召开辖区中介机构换证布置会讲明此次换证目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
于8月15日前到各区局领取《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换证申请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换证申请表》。
(二)各区局根据中介机构和经纪人提供的《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换证申请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换证申请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原颁发的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报市局市场处审核。
(三)房地产经纪人分执业和非执业两种,执业的以所在单位进行换证,非执业的按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按属地原则自行持原证到辖区房产局申请换证。
(四)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副本用于年检)。
其编号按辖区编定,正本和副本编号一致。
编号方法:如武房岸字(2002)号。
5、新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分为证件式和挂牌式两种。
编号方法同上,其中,非执业经纪人只发证件式证书。
6、此次换证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
各区局应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
硬件配置如下:CPU:P4 1.7G、内存:128M、硬盘:40G、光驱:40倍速、打印机:Epson1600KⅢ针式。
软件由市局统一安装,费用由各区局负担。
7、各区局市场科9月31日前将辖区内换证单位名单、经纪人名单及换证情况的汇总材料报市局市场处。
四、换证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原件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原件
(三)《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换证申请表》
(四)《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换证申请表》
(五)经纪人换证须交纳4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五、其它要求
(一)各区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辖区换证工作在8月31日之前完成。
(二)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9月1日起开始启用。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