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与不足1. 起源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负责对案件的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
然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2. 存在的问题2.1 审查检察不严谨某些案件在审查阶段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导致可能存在的证据被忽略,以及对案件本身的深度审查不足,给判决带来一定程度的问题。
2.2 法律适用不当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未能充分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从而造成判决偏颇的情况。
2.3 法官和检察官的利益冲突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容忽视,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不够客观公正。
3. 不足之处3.1 专业知识不足有些检察官可能在专业知识上存在不足,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深入了解,导致审判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3.2 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在某些方面,检察公正司法的制度和规范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使得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容易产生问题和争议。
3.3 执法监督不力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执法监督的力度可能存在不足,导致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纠正。
4.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检察公正司法的关键角色,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检察工作,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
司法体系也应该加强对检察公正司法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结通过以上对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难题和挑战。
但只有深入理解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使检察公正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这篇文章中,我详细讨论了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想法,欢迎在评论区共享。
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
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XX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XX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XX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X,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X某徇私枉法伪造XX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XX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公正司法的名词解释

公正司法的名词解释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以下是公正司法的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公正法律适用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不得随意解释或曲解法律。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事实,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扰和影响。
2.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程序公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2)司法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司法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裁判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扰和影响,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
4.监督公正监督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使司法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公正要求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和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司法公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审判过程和裁决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内部管理、监督和审查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3)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关注的问题,增强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需要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

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也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在推进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诸多难点。
本文将对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及公众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司法公正的难点1、法官不独立在司法公正中,法官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法官对于政治、利益等因素存在依赖,从而影响了判决结果。
2、案件难以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也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很多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寻找关键证据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这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耗时更长。
3、司法资源不均衡由于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一些地方的法院往往压力较大,资源匮乏。
这也导致了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推进。
4、信息不对称在很多案件中,被告和原告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对案件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些被告可能会隐瞒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5、诉讼成本高相对于一些小额纠纷,一些诉讼成本过高的案件也会对公正司法的推进造成一定的难题。
这些案件往往需要调查取证,从而导致人力和物力成本的增加。
二、司法公正的应对措施1、加强法官独立性为了解决法官不独立性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教育培训,从而提升法官的职业自律意识,保证公正判决。
2、优化司法审判流程为了解决案件难以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优化司法审判流程。
可以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3、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们可以优化资源分配。
可以通过增加人力、物力等方式,提高一些地区的诉讼效能。
4、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公开相关信息,让原告和被告在作出决策时能够拥有更加准确的信息基础。
5、降低诉讼成本为了解决诉讼成本高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降低成本。
比如通过法律援助、调解等方式,推进纠纷的解决。
论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论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The issue of judicial fairness is a complex and multifaceted problem that has persisted in societies around the world. 在全球范围内,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问题,一直存在于社会上。
One of the major problems with judicial fairness is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ower on the legal system. 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政治和经济权力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This often leads to unequal treatment of individual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as those with power and influence can manipulate the system to their advantage. 这经常导致在法律体系内对个人的不公平对待,因为那些拥有权力和影响力的人可以操纵系统以谋取他们的利益。
Furthermore, there is also the problem of implicit bia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where certain groups of people are treated more harshly or leniently based on their race, gender, or socioeconomic status. 此外,法律体系内还存在着隐性偏见的问题,即根据种族、性别或社会经济地位,某些群体的人受到更严厉或宽容的对待。
In addition, the lack of accessibility to legal resources and representation for marginalized communities further exacerbates the issue of judicial unfairness. 此外,对边缘化社区来说,缺乏获取法律资源和代表的机会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的问题。
法律行业存在的问题与整改计划
法律行业存在的问题与整改计划一、导言法律行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领域。
然而,在我国法律行业发展中,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司法公正性不足、执法力量不均衡、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等。
为了推动法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与整改计划2.1 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司法腐败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相关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这种现象既损害了千百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个问题,整改计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管,并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
通过加大监察力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打击和预防司法腐败。
其次,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案透明度。
增设听证环节、直播庭审等措施,让案件公开、公正地进行,减少非法干预的空间。
再次,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法律水平和素质。
2.2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严重,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事务积压严重。
长时间等待审判和执行结果会损害当事人权益,并影响社会稳定。
为解决这个问题,整改计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增加司法资源供给。
加大对人员招聘、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通过加强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司法资源供给能力。
其次,优化资源配置机制。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判决生效率和执行效率,实现快速而准确的案件处理。
再次,在一些特殊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机制。
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跨辖区执法难题。
三、执法力量不均衡问题与整改计划3.1 执法资源分配不均执法力量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地区执法难度大,执法效果低下。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现象横行,社会秩序失去有效维护。
为解决这个问题,整改计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健全执法资源调配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交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投入,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公正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可以说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公正问题就随之产生了。
从人类学的角度讲,公正源于人类无限需求与资源有限分配之间的矛盾。
人与人之间伴随着需求冲突而产生各种纠纷,从而逐渐形成纠纷解决机制。
当国家形成,司法手段则成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并为国家所垄断,司法公正问题即应运而生。
围绕司法公正问题,各国学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一般而言,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对文革中一套错误的作法进行拨乱反正,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又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就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建议,中央也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小组负责推进这一重大事项。
但要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我们必须从根源上厘清司法公正的内涵、现代法治国家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推进司法公正实现的基本途径等重大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公正,也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司法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公正,是一个人类学问题。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
“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建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过程。
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制度建设历经多次波折,司法公正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二十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着。
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会发现其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
个别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开始受到怀疑。
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和总结中外司法制度运作的经验,对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judicial authority)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威更多的是指法官的权力和威信。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权威和公正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
有人作过调查,“在法官因其学识、人格、出身地位等方面拥有比一般人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样一种信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能够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自由的判断。
相反,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灵活地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一般说来,法官的权威越高、权力越大, 就越可能不受传统的束缚而自由地作出判断。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是民众对法律、司法权力的基
本期望。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公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是司法随意性问题。
司法介入社会纠纷时,不同的法官处理同一案
件的结果可能不一样,有的审判过于仓促,甚至审理错误,违背原则,损
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司法制度不健全。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适用范围广,不能
很好地指导和约束司法行使权力的,让司法人员可以滥用其所拥有的权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是法庭审判费用高昂。
司法程序费昂贵,一般老百姓无法承受,使
得司法权不能平等可及,突出了贫富差距问题。
以上问题,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改:首先,完善司法人员任用
制度,进行规范考核,出台从严惩处制度,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纪律和道德
教育,保护司法公正;其次,完善司法规范,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加大
法律的执行力度;再次,调低司法服务的费用,推行司法援助制度,解决
法律服务普及问题;最后,积极推行“政府网上司法服务”,让民众可以
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信息,提升司法公正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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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司法公正在我国当下的法治话语体系中似乎享受着特别的恩宠,论及它的文章可谓纷至沓来,数不胜数。
但由于话语本身的前见作用,我们关于司法公正的涵义的认知,却嵌上了浓重的中国法制语境色彩。
我们过去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主要以社情民意为基准,集中表现为民众关于冤案昭雪、正义伸张、权利实现、利益保障等实体诉求,正所谓“法者,平之如水也。
”但公正在西方的法治语境中主要是一种精英话语。
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科学,非由经过专门和长期系统训练的“法律人”来感知和判断,即不能达成关于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方法。
而且因为司法公正往往与个案的处理有密切勾连,案件的客观真实状况裁判者并不能亲闻亲睹,只能依据诉讼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来推知案件的真实,因此司法公正除了与自然正义相关外,更应该体现为关于“推知”的游戏规则的公正,换言之,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
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程序应当是公平的,它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应该严守中立的立场。
用美国学者戈尔丁的话来说,裁判中立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不能与裁判的结果有利益瓜葛;冲突的裁判者不应当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
这个立论是建立在对人性本身的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之上的。
正如中国的一句名言所云: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我们的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性是靠不住的,因此任何制度建构的意旨都在于限制和减少因人性的不可靠所带来的危险。
第二,由于程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而安排的,因此程序的公正应保证当事人在程序面前是平等的。
具体言之,它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有平等和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要公平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裁判者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三,程序的公正还要体现程序的“参与性”。
它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裁判者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法院裁决应论及诉讼双方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等等。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是很难保证裁判者能够做到正确平衡各种利益主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外化,尤其在以合议庭的多数决定来裁决诉讼各方的利益时,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其裁决的执行成本也会极其高昂。
因此,为了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序制度的建设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程序权利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建立和健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种程序法律为保证的制度体系。
司法的根本功能在于依据法律来判断是非,解决纠纷,因此,法律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前提,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承认判例法而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司法公正首先必须要求立法是公正的。
借用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的话说,如果司法不公正是污染了河流的话,那么立法不公正却是污染了河流的源头。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国后所颁布的四部宪法中只有“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同样是这条原则在中西法制体系中却有着不同的语境。
西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又包含着立法上的平等,即“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人权宣言第六条第二款)而在我国过去的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在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时,相同案件应当相同对待,不同案件应当不同对待;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有阶级性的观点,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包含立法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就有政治上人民和公民的划分,经济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差别,甚至在人民内部也还有工人、农民、城市和农村的二元严重对立和分割法律规定等。
从司法平等到立法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宪法平等权成为人权保障内容的重要标志,同时它更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为平等权的产生源于人人都享有因其本质所决定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当是等同的。
立法者不能制定损害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必然有损于某些人的自然权利。
”(台湾学
者谢瑞智语)同理,“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含有不平等的内容时,就是予以平等适用,也无法实现平等权的精神,因此,平等权应拘束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不平等之法律。
”[!--empirenews.page--] 司法公正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转型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运行结构,实现司法权结构的合理化。
这其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结构关系的合理化,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关键性的持续性的影响。
我国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权力的主要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由此推而论之,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司法活动,是我国宪政体制的当然之意。
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人大任命和选举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在人大会议上报告工作,以及近年兴起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等。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在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上所进行的试验,这种制度既和民族本土的制度资源相疏离,又曾因长期不屑于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经验,加上我们的监督制度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当前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许多困扰:比如司法机关为寻求工作报告获得人大及代表的首肯,不惜刻意地迎合人大的意志和情绪,实现了司法与政治的亲密接触;个案监督广泛深入地介入司法过程,导致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司法裁决的既判力、终局力成为空谈,个别地区人大几乎成了又一个上诉机关,以至于公民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司法独立构成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司法裁判者如地位没有保障,行动处处受到制肘,便会产生司法不独立,“在此种司法不独立之情况下,是非不明,黑白不分,人民之生命财产固失去保障,公平正义之观念,亦弃如敝屣。
”(林纪东语)因此,为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人大的监督职能应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官的选举、任命、罢免、弹劾与惩戒等程序制度上,使其一方面保证法官不会任意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也保证不会出现法官任意裁判或徇私枉法而不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出现。
与之相适应的是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和人大个案监督等制度则因情而废改。
目前在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因缺乏宪法的刚性约束和统一的改革理念,造成改革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甚至弄出一些闹剧来。
不仅大量规则的出台是司法机关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结果,而且由于我国当下没有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导致司法机关的一些违法措施也打着改革的旗号纷纷出台。
比如,所谓社会对法官的罢免问责制度;所谓聘请法官配偶监督法官业余活动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限制当事人申诉次数制度等等,不一而足。
仅以所谓聘请法官配偶监督法官本人业余活动为例,它把人们最私秘的感情关系投向怀疑的阴影中,鼓励社会走向“杀熟之路”,而同时其本身也避免不了夫妻沆瀣一气局面的出现,这种所谓改革措施的成败得失是可想而知的。
还有某些司法机关竟把不许卖淫嫖娼作为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则之一,我们闻之或许只能悲戚地一笑了。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权谨守本分,避免过多的“司法能动”和“法官造法”。
我们过去和现在都存在许多司法机关打着支持改革开放,保国卫民的旗号,去支持“计划生育事业”,支持乡镇收缴“公粮水费”,支持“重点企业经济发展”等等,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其中立性、被动性的基本属性而沦为地方主义、部门主义的保护伞,从而司法超脱于各种利益的争执之外而不偏不倚的特性也荡然不存。
与之相联系的是“两高”法律解释权的功能定位也极其模糊和暧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借由这种解释权的模糊性,不断进行权力“抢滩”和“利益登陆”,又获得了许多边际权力。
奇怪的是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力配置的基本制度,长期在我国宪法典中没有任何规定。
直到2000年中国立法法颁布之前,“两高”进行司法解释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议作为授权依据。
无疑这种制度建立的“合宪性”是极为缺乏的,这从另外一个层面也证明了在我国建立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急迫性。
[!--empirenews.page--] 司法公正是一个宏大的话语,但为了达致司法公正却必须从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做起。
当务之急是要把那些为着司法公正而进行的司法改革统一到宪政的轨道上来,加速建
立我国的专门违宪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