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示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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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固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政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
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7)。
韩志英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志英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志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韩志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韩志英【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阿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阿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阿娟【代理律所】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志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截止2020年8月21日,西安碑林博物馆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实际征收总户数为1068户,累计签订协议933户,累计拆除1067户。
韩志英就其房屋补偿问题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该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年产值平均标准:1377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6倍;平均标准:35794元/亩。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民政府规定执⾏。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法精神,征收农民⼟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活⽔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地利⽤较好,⽽使⼟地年产值远⾼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农⽤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补偿。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就您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1.1 房屋拆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安置方式
2.1 我方将根据您的意愿和拆迁政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3.1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拆迁政策进行执行。
四、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1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由双方共同办理,确保房屋产权合法有序转移。
五、其他事项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明确了解并接受了拆迁政策及相关补偿标准,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双方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
七、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52c43ebd64783e08122b02.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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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整章条款均为法律责任条款。
5、程序及操作标准
⑴ 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 制度和准入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第七条)
⑵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时间限制5 日内);
⑶ 协商不成由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 采用投票、摇号、抽签、招标等方式确定;
?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 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 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 典型房屋市场价值,是指在同一征收范围内, 对同一用途且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建筑结 构、功能完整性等基本相同的成片房屋选择 其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某一房屋,将其设定 为该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典型房屋而确定的其 市场价值。其价值的确定可采用市场比较法 或其它方法。
1993 年4月5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城市建设拆 迁安置办法》;
1994 年8月25 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城市建设 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的城市建设拆迁走入 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模式,也为我市的城市房. 屋拆迁奠定 了基础。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 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 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次修改最重要的一点 是明确了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并考虑了土地使用 权的因素,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非常重 要的意义。
二、《评估办法》解读 1、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适用范围
《办法》中规定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 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 有土地征收行为。
《评估办法》属于技术标准范畴,其技术路 线和价值定义及内涵是具有共性的,因此认为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均可参照适用,其差异可能 为部分涉及管理范畴的内容。
3、《办法》中所提及的价值定义及内涵
? 房地产市场价值,其内涵是在市场上交易双 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 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 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 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而形成 的价格,也叫公允市场价格。这是一个理论 价格,因为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达到以上所表 述的公开市场条件。
3、2011年1月21日至今
2011 年1月21 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2011 年6月3日建设部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
2012 年3月29 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2 年4月1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在此体系中还有一个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1993 年公布《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1995 年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 2004 年进行修正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并 开始实施。 2008 年进行修正,在实际工作中开始实施。 2009 年进行修正,在实际工作中开始实施。
2001 年6月13 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
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格确定。
2、2003年10月15日至2011年1月21日
2003 年10 月15 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被征收房屋价值,《办法》第二十四条表述 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有熟悉情况的交易 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 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 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办法》 第二十五条表述为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 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⑺ 评估报告应由负责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 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⑻ 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及时转交被征收人,并 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予以公示。(第十七条)
⑼ 公示期满应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 告。(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中应体现两个面积的内容,即房屋 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
2 意见》。
2004 年5月10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实施细则》。
同日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基于此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体系逐步建立,以公 开市场价格为标准的区位基准价格修正体系在我市的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活动中实施了近 8年时间。
⑷ 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 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业务。(第十 二条)
⑸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确权应在评估开始 前完成,并将认定结果向评估机构提供。(第 十三条)
⑹ 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应做好实地查看记录, 制作保留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评估人员 和征收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不同意签字的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见证,并在报告中说明。(第十五条)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解读 ——王文江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评 估政策的发展历程
1、1991 年3月22 日至 2003 年10 月15日
1991 年3月22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初 步确立。
?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是指用于产权调换的建 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通俗的理 解就是按照《办法》中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 用于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里要区分现房与期房的价值差异,对于期 房应予以贴现处理。
4、法律责任
《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独立、客观、公 正原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 征收评估、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