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镇一级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总结并分析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经验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为了预防矛盾的发生和升级,镇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预防措施。
首先,各镇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矛盾纠纷双方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估范围,高信用分数者享受优质服务,低信用分数者则受到限制。
这种做法一方面鼓励居民遵守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也吓阻了一些不愿遵守规则的人。
其次,镇政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鼓励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治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成立业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居民能够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表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这种民主参与模式有效减少了矛盾的产生,并且培养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镇政府着力提升基层调解力量和水平,培养一支专业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他们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客观公正地听取各方诉求,寻找双方共同利益点,合理调整矛盾双方的诉求。
他们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同时,他们也帮助当事人培养了合理化解矛盾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提高了社会和谐度。
二、调处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在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调处解决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处机制的完善体现在程序的合理性和便捷性上。
镇政府通过简化调处流程,提高调处效率,使矛盾双方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了矛盾的发展和恶化。
其次,调处机制的创新展现在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上。
在实际操作中,镇政府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调解方式,而是运用了多种有效的调处方法。
例如,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益诉讼、调解员会见等方式,为矛盾双方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增加了矛盾解决的成功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会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多元化的化解方式,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视和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相比于单一的诉讼途径,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降低社会成本。
二、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感到困惑,甚至出现重复处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再者,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在信息时代,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但目前多元化解机制在信息收集、共享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化解方式的地位、作用和程序,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这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和谐、法治原则。
三、具体工作方案1. 加强立法和法律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解决途径。
3. 增加调解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培训专业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效果。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共识。
4. 推行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网络纠纷解决平台,加大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力度,提供在线调解和仲裁服务。
5. 加强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6. 加强政府指导和监督:政府应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
四、预期效果和评估标准1. 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稳定得到维护。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普及率和满意度提高。
3. 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在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 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工作推进和保障措施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的经费需求。
3.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4. 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
5. 定期对机制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和提高。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指当相关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
采用除审判以外的多种解决方法,避免实质深化了矛盾而影响到互信
和友好关系的机制。
这种机制主要包括三种典型的、有效的多元化解
决方案,即司法调解、协商、仲裁。
1.1 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指由当事人自愿,通过非诉讼渠道受法官指导,利用
协商和洽谈,并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而搜寻归纳路径,以调和矛盾纠纷,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
司法调解机制利用法官的正当引导和建议,寻求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减少了争议纠纷性质纠缠,在比较少
的时间内就可以实现当事人提出书面协议,具有效率高、费用低、效
果好等优势。
1.2 协商
协商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经口头洽谈或者书面形式协议直接解
决问题的一种办法。
协商的共同特点是自愿参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制
定调解方案,并达成一致协议。
协商的主要优势在于求解纠纷的效率
较高,开销小,和解的效果较好。
1.3 仲裁
仲裁是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解决而求助
于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对纠纷作出终局调解
或裁决,用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有法律效力,拥有管辖范围、权限大等优势,被广泛用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案中。
综上所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方式包括司法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它们各有优势,针对不同形式的矛盾纠纷,都有可
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效果。
与审判产生的社会不安全感相比,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双方利益,更能满足当事人双方的期望,有助
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合集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合集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1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
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
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
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1、排查调处制度。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是一份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旨在提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等,以确保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序推进和有效实施。
2. 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权威性
和可操作性。
例如,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3. 推广和应用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广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全面、准
确的问题识别和解决。
4. 增加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包括法律途径、行政途径、调解途径、仲裁途径等,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尽早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稳定
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5. 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升参与矛盾纠纷解决的能力和素质。
总体来说,该实施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机制,
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制度建设、推广应用技术手段、增加纠纷解决渠道以及宣传和培
训工作等,以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研判、多元化解机制、交办程序规范、跟踪反馈机制、考核评估制度五个方面的内容一、矛盾纠纷研判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研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查、分析和研判。
2.研判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判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同时,研判结果也应向社会公众公布,以增强公众对矛盾纠纷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二、多元化解机制1.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2.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化解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三、交办程序规范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交办机构,负责将研判结果和化解任务交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办理。
2.交办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办程序和规范,确保交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3.交办任务完成后,交办机构应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四、跟踪反馈机制1.建立完善的跟踪反馈机制,对化解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2.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确保化解任务顺利进行。
3.对化解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考核评估制度1.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制度,对矛盾纠纷研判、多元化解机制、交办程序规范、跟踪反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2.考核评估结果应作为各部门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与奖惩制度相结合,激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履行职责。
3.对于在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五个方面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这一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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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
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
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