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辱骂他人可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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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微博“惹祸”

莫让微博“惹祸”
传播色 情
上 了法庭 。 法庭 审理后 认 定 李敏 的行 为构 成 名誉侵
权 ,判 决李敏 赔偿 方红精神 损 害抚慰金3 0 0 0 元 并登报
道歉 。
点 评 :名誉 是 社会 对一 个 民事 主体 的信 用 、声
望 、品德与才 干等方面 的综合评价 。 《 民法通则 》第

百零一条规定 :公 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 ,公 民的人
共 在 自己的微 博 上 上 传 淫 秽 图 片5 0 0 余 张 ,其 微 博
点 击 率达 到近 万次 。后 经举 报 ,李 浩被 公 安机 关抓 获 ,案 经 法 院审 理 ,李 浩被 法 院 以传播 淫秽物 品 罪
判 处有期徒刑 六个 月。
上发 表 自己的 文章 。还 经 常全 文或 部 分转 载一 些 网
造 、故 意 传播 虚 假恐 怖信 息 罪追 究刑 事 责 任 ,面 临牢 狱 之灾 。因 此 ,对类 似这 种 不确 定 的 “ 小 道 消 息 ” ,网民要 不信 不 传 ,更 不
能造谣 ,否则 ,要负法律责任 。
2 0 1 3 年、 、
蕾 誓 鬈 麓 毫 黪 | 翁 麓 | 聚 掇 瓷l I { 鬻 t ≯ 黪 。 薯 薯 警 t
络 、报 纸或 做 法有 什 么不妥 。然 而有 一天 ,李浩却 收 到 了 某 杂志社 发 来 的 电子邮 件 ,邮件 中指 出李 浩微 博上 的一 些 照 片 以及 文章 均 属 于该 杂志 社 的作 品 ,并认
街 头躲避 地震。在经核 实该地震信 息为虚假信 息后 , 当地公安机 关将 江 民抓 获 ,并作 出了行政 拘 留5 天的
处 罚 决 定
或不愿公开 的个人信息 。个人 的年龄 、身体缺 陷 、家

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人知悉其事 。 微博 名誉侵权 , 是指行为人在微博上实
施侵犯他人名誉权 的行为 。微博名誉侵权确切地说应 该称 为利用微博 侵犯名誉权 或微博上 的名誉侵权 , 因 为微博本身不存在侵权问题 。微博名誉侵权与普通的 名誉 侵权相 比 , 在侵 权主体 、 违法行为 、 损害后果 等方 面存在诸多不 同 : 首先 , 博名誉侵权 的侵 权主体具 有复杂性 。微 微

微博名誉侵权 的界定 与特征
微 博 ( coE l g g 即微型 博客 , Mir bo i ) gn 是传 统 博客
的一种 变体 , 是指用户 可 以通 过 即时消 息 、 移动 电话 、 电子 邮件 等方式 发 布简短 帖子 的一 种传播 形态 。与 传统 的博 客相 比 。 博具有 文本 碎片 化 、 广播 半实 微 半 时交 互 、 自媒体 性 突 出 、 体 化 和私 语 化程 度 高 、 个 发 布方式 多样化 、 简单化等 特点 [ 根据 2 1 年 1 中 1 ] 。 02 月 国互联 网络信息 中心 发布 的《 2 第 9次 中国互联 网络 发展 状 况 统计 报 告 》 截 至 2 1 年 1 , 01 2月底 , 国微 我 博 用户 数 已达 2 . , 5亿 并呈 现继续 上升趋 势 。微 博在 给人 们带 来 便捷 的 同时 , 产生 了许 多 的问题 , 也 微博
其来 往 。侵 犯名誉不 以广布社 会为必要 . 须有第 三 但
近年来 , 国社会 中的微博 名誉侵权案件 不断 出 我 现, 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 。 如何界定微博名誉侵 权? 微博名誉侵权与普通名誉侵权 有何不 同? 微博名誉 侵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都是 目前需要法律研究 者深入探讨的问题。
的虚拟世界 。 在这样一个“ 假象世 界” 本来不管发言 中,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

第二条新浪微博用户是指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未注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

第三条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用户权利第五条用户享有新浪微博帐号的使用权。

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帐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

第六条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开透明。

此类用户享有更多服务。

特定标识包括:个人认证、微博达人、机构认证等。

第七条用户在本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新浪微博的用户真实身份验证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

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用户自行公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第三章用户行为规范第十条用户注册、使用微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让微博帐号使用权,不得盗用他人帐号。

第十一条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微博帐号、发布内容或关注他人,经微博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

第十二条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昵称、头像、个人介绍、帐号模板等),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三) 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四) 包含非法信息的。

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第十三条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九)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微博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

微博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

微博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我们应该有一定的自律和自制力,不要轻易地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攻击他人的言行。

但是,在当今社交网络上,有些人动不动就可以骂人,或者轻易地攻击别人的名誉,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骂人一时爽的确是真理,但这样做只会使人显得缺乏教养和素质。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骂人只会使人变得越来越低级和粗鄙。

它甚至可能破坏我们与别人之间的关系,导致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失去信任。

其次,侵犯他人的名誉行为是不可取的。

诽谤、造谣、人身攻击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如果你在没有真实依据的情况下攻击别人,这可能会导致你受到起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即使你没有遭受法律制裁,你也可能借此失去许多机会和朋友。

无论你是一个普通人还是一个名人,你都不能允许自己的言行侵犯到别人的名誉。

我们应该努力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名誉,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感受。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你真的错了,就应该承认错误,并道歉。

一个有教养、有责任感的人不会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下去。

相反,他会尝试改正错误,并努力成为更好的人。

总之,在社交网络上,我们应该尊重别人的权利、尊重别人的名誉,并拥有一定的自律和自制力。

记住,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

我们应该善待别人,善待自己,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交网络环境。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时代,社交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社交网络。

然而,伴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人们发现网络上的语言环境越来越恶劣,互相攻击、侮辱的现象越来越多。

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这句话真实反映了网络世界的现状。

我们很容易轻易地就骂人或者攻击别人的名誉。

尤其是在一些匿名社交网络上,人们往往失去了本来的道德底线,随意攻击甚至人身攻击别人。

但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骂人或者攻击别人的名誉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

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

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

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1.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后果的,应当构成诽谤罪。

2.《刑法》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现代人的生活可以说一天都离不开网络和手机,网络现在已经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还是也有些人会借着网络平台在网络上随意发表文章去诽谤诋毁他人。

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微博上恶意的造谣,随意的诽谤诋毁他人,那么▲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要怎么处理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后果的,应当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微博上对别人辱骂,造谣,抹黑别人人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转发超过一定的量,应当构成诽谤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微博是当前社交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形式,人们通过发布短文、图片、视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然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誉侵权事件,即通过发布内容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采用的证明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首先应基于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在于实施行为的人。

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

名誉侵权指以言论、文字、图形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不属于真实事实的有损于被侵权人人格尊严、名誉形象的信息,从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在微博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并不容易。

因为微博的发文不仅涉及文本内容,还包括图片、视频以及相关链接等元素,更多地呈现出短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这要求观察者快速判断内容的合法性。

所以,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可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真实性标准微博名誉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对涉及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真实性标准,将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广大微博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维护时代文明。

(2)过错标准过错标准意味着,在评估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受到侵权人的直接故意或过失所驱使。

微博名誉侵权的判定需要证明有责任的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侵权可能,然而依然有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损害行为。

因此,在品德方面,微博用户应当保持尊重和诚信的态度,切勿损害他人的名誉。

(3)社会效益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名誉侵权认定。

此标准要求法官在这种行为的后果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因素、新闻传媒自由等因素。

微博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应考虑其言辞或行为是否有益于推进社会发展。

二、证明微博名誉侵权的方式如果出现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诽谤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2.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3.诽谤罪的处罚和预防
正文
一、诽谤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故意捏造虚假信息;二是散布虚假信息;三是损害他人名誉;四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网络红人在微博上散布虚假言论,称某明星涉嫌违法乱纪行为。

后经调查证实,该言论纯属虚构。

法院审理认为,该网络红人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某公司在内部邮件中散布虚假信息,称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该邮件被员工转发至外部邮箱,导致竞争对手名誉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构成诽谤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诽谤罪的处罚和预防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诽谤罪的预防,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制观念,不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诽谤行为时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社会舆论监督,对网络上的诽谤行为进行及时揭露和批评,共同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和情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正因为其特殊的传播方式和受众规模,微博也成为了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地方,对此,如何认定微博名誉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微博名誉侵权,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谁,即是否存在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对象、方式、时机、对象的社会评价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和受众范围都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所以在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时,需要更加注重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而间接责任主体则包括了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而言,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所发布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名誉权的侵害。

而对于间接责任主体,其广义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言论传播的平台和服务。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微博平台往往是侵权言论的传播和扩散的主要场所,其提供的功能使得侵权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量传播,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也需要对其平台上的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以减少微博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承担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如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其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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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微博上辱骂他人可侵犯名誉权 核心提示:注意在微博上辱骂他人可侵犯名誉权。

譬如在微博上公开发表对某人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某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造成贬损某人名义的社会评价等行为可构成侵犯名誉权。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注意在微博上辱骂他人可侵犯名誉权
虽然网民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譬如在微博公开发表对某人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某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造成贬损某人名义的社会评价等行为可构成侵犯名誉权。

相关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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