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及主要用途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及主要用途一、无线电频率的划分1.低频(LF)和超低频(VLF)频段:主要用于水下通信和低频电力输电。
2.中频(MF)和高频(HF)频段:主要用于海事通信、航空通信和AM广播。
3.甚高频(VHF)频段:主要用于FM广播、电视广播及陆地无线通信。
4.超高频(UHF)频段:主要用于民用和军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定位和微波通信。
5.极高频(SHF)和特高频(EHF)频段:主要用于雷达、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
二、无线电频率的主要用途1.广播:广播是无线电频率应用的最主要用途之一、通过调频(FM)和调幅(AM)技术,广播电台能够将音频信号发送到广大的受众群体,包括AM和FM广播,还有数字广播(DAB)和卫星广播。
3.无线电测距和雷达:这一领域主要应用于空中交通管制、海上交通管制、预警系统、天气预报和军事领域等。
利用无线电信号的传播性质,无线电测距和雷达可以探测到目标的位置和距离。
4.卫星通信:利用卫星进行通信是一种重要的无线电频率应用。
通过将信号发送到卫星并再次传输到地面接收站,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通信。
5.电视广播:无线电频率还被广泛用于电视广播。
通过电视台将音视频信号传输到不同的频道,观众可以通过电视机接收并观看电视节目。
6.无线电定位和导航:无线电技术还广泛应用于定位和导航领域。
包括GPS导航系统、雷达导航系统和无线电信标等,用于航空、航海、汽车导航和地理定位等。
7.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进行数据传输和通信,以获取有关太阳系、地球和宇宙的信息。
总结: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主要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划,根据不同的频段和用途进行划分。
无线电频率的主要用途包括广播、通信、无线电测距和雷达、卫星通信、电视广播、无线电定位和导航、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等。
这些应用广泛应用于民用和军事领域,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便利。
如何确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控制标准

如何确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引言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控制变得尤为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无线电频率资源是有限的,各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标准来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分配。
本文将从国际组织与标准、国家层面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技术创新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介绍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控制标准。
一、国际组织与标准1.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电信联盟是全球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组织。
ITU制定了《无线电规则》,其中包含了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协调和管理各国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ITU还定期召开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并委派无线电委员会负责频率管理和控制等工作。
2.无线电频率的国际标准除了ITU制定的规则外,还有一些国际标准机构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与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相关的国际标准,如无线电频率的测量方法、信号评估等。
此外,其他组织如国际电子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等也都有相应的标准和指南。
二、国家层面的管理和控制措施1.频谱政策与规划各国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中,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频谱政策与规划。
这些政策和规划指导着一个国家的频谱资源分配、使用和监控等工作。
例如,某国可以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需求和公共利益,将频谱分配给广播、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各个业务。
2.频率分配与授权频率分配与授权是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的核心环节。
各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分配和授权工作。
频率分配根据各种技术和服务要求,将频谱资源分配给不同的无线电业务。
频率授权则是对使用频率的具体授权,确保各个业务在使用中不会相互干扰。
3.频率监测与干扰处理频率监测和干扰处理是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
各国通常会建立频率监测系统,对频谱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如果发现频率使用冲突或干扰现象,相应的措施需要及时采取,确保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注: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注: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7.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注: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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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
《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
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
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
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
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
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
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
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
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
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
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我国现行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就是根据《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版本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无线电频谱分配及管理制度

无线电频谱分配及管理制度无线电频谱分配及其管理制度无线电频谱是指所有可以成为无线电通信信号传递载体的频率范围。
它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无线电频谱越发显得宝贵和有限,因此,对于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和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一、国际无线电频谱分配系统国际无线电频谱分配系统是指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组织、制定的针对无线电频率的分配和管理系统。
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各国间的无线电干扰和利益分配而设立的。
国际无线电频谱分配系统采用国际频率划分计划,将不同频段的无线电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使用者,用于各种无线电应用,如广播、移动通信、航空、军事通信等。
国际频率划分计划主要分为三部分,即欧洲、非洲和中东的1至5区,美洲、南极洲的6至8区,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9至13区。
各个区域内的频率划分相对稳定,但不同区域间可能存在部分重叠或相当于同一频谱使用的情况。
因此,需要通过国际协商和协调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我国的无线电频谱分配和管理制度我国的无线电频谱分配和管理制度主要基于国际无线电频谱分配系统,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的无线电频谱分配主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负责。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段划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无线电频谱进行分类和分配,用于不同的应用领域。
目前,我国的无线电频谱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广播领域:我国将长、中、短波频段分配给广播电台使用,其中,长波主要用于实验、宣传和语音广播;中波和短波主要用于国内和国际广播。
2. 电视领域:我国将VHF和UHF频段划分为不同的频道,用于模拟和数字电视广播。
3. 移动通信领域:我国将低频段(30~300MHz)、超高频(300MHz~3GHz)和毫米波频段(30GHz~300GHz)分配给移动通信使用。
4. 卫星通信领域:我国通过卫星将通信信号传输到星地两端,实现了广播、电视、数据通信等多种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 (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 频率共用 (18)1.8 空间技术术语 (19)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4)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5)3.1 引言 (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3.3 一般规定 (26)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规范成为保障无线通信稳定运行和合理利用频谱资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和分类无线电频率指的是电磁波在空间传播时所具有的频率特性。
根据电磁波在大气中传播特性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分为以下几类:地面波频率、天波频率、空间波频率和地球固有振荡频率。
无线电频率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频谱资源的规划和管理。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无线电频率应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利用,确保各个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
2. 效率优先原则: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应优先满足高效率的无线通信需求,合理规划和利用频率资源。
3. 协调发展原则: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应与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紧密协调,确保不同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不相互干扰,实现协调发展。
4. 技术创新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合适的频率资源,推动无线通信业的科技进步。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频率规划和分配: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频率规划和分配方案,确保各个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互不干扰。
2. 频段管理:对不同频率段的使用进行规范,确保不同频段的无线通信业务之间不会相互干扰,保障无线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3. 频率协调:对频率资源的协调使用进行管理,确保频率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频率争用和同频干扰的出现。
4. 频率监测和监管:建立频率监测和监管机制,对频率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频率干扰问题。
5. 频率使用许可和申请:规定无线通信业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应频率使用许可,对频率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通信业务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6. 频率使用报告和汇总:无线通信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定期上报频率使用情况,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为频谱资源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7. 频率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对闲置频率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推动无线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台站”)所使用的频率。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遵循国家的频率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应的频率表,明确各种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所使用的频率范围,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使用频率,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谁用谁管”的原则。
对于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较大的通信业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管理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章频率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频率资源;(二)在充分利用现有频率资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要求,划分和保留相应的频率范围;(三)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通信业务的发展需求,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国家通信业务频率的划分(一)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频段;(二)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各个频段,以充分发挥其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优势;(三)充分考虑各种促进通信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一)无线电广播频段:535.5kHz ~ 1606.5kHz;(三)国内美容美发、养生保健、婚姻服务等商业广告宣传广播:1.77MHz ~ 1.78MHz,24.85MHz ~ 24.94MHz,26.96MHz ~ 27.24MHz;(四)应急通信频段:164.6kHz ~ 285kHz,5.09MHz ~ 5.5MHz,7.1MHz ~ 7.3MHz,14.0MHz ~ 14.35MHz,18.068MHz ~ 18.168MHz,21.0MHz ~ 21.45MHz,24.89MHz ~ 24.99MHz,29.1MHz ~ 29.3MHz,50.2MHz ~ 50.4MHz,145MHz ~ 146MHz,430MHz ~ 440MHz;(五)话音通信频段:30kHz ~ 470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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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无线电移动业务大致分为陆地移动、水上移动、航空移动三类。
其中,陆地移动业务应用最广泛。
我国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将陆地移动业务频率分别分配用于专用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或公众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
专用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大量应用于军队、公安、急救等部门,也广泛应用于生产调度、内部通信等。
如150MHz、350MHz、450MHz对讲机和800MHz集群通信系统等。
目前,我国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运营,其中中国移动拥有全球网络规模和用户规模最大的GSM网,中国联通拥有一个GSM和一个CDMA网。
目前为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划分的频率有:
CDMA:825MHz~835MHz或者870MHz~880MHz;
GSM:885MHz~915MHz或者930MHz~960MHz,1710MHz~1755MHz/1805MHz~1850MHz;
上述频率共计2×89MHz。
中国移动GSM网拥有2×54MHz频率,中国联通GSM网拥有2×15MHz频率、CDMA网拥有2×4MHz 频率。
到目前为止,上述3个公众移动通信网共使用频率2×68MHz,拥有用户5亿,仍然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在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规划和管理方面,目前为宽带无线接入应用划分了4个频段,即2.4GHz、3.5GHz、5.8GHz、26GHz。
其中:
2.4GHz频段使用范围是2400MHz~248
3.5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100mW;鼓励无线电局域网WiFi(802.11b)应用;在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使用频段,多种无线电业务可共用,免无线电台发射执照。
5.8GHz频段使用范围是5725MHz~5850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500mW;基站需领取无线电发射执照;鼓励带宽更高的无线局域网如802.11a应用;主要由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使用。
3.5GHz频段使用范围是3400MHz~3430MHz/3500MHz~3530MHz,FDD频分双工;已通过招标评选方式将频率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26GHz(LMDS)频段使用范围是24.507MHz~25.515MHz或者25.757MHz~26.765MHz,FDD频分双工;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在3G频率规划方面,我们是基本上和全世界保持一致的。
但是在TDD方面,我国的规划比世界规划多了100M,这是与国际规划有区别的地方。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