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作业答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行政法案例题一、江苏花木园艺场案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难题,这种划分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对上述镇政府的行为进行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这类文件建立什么样的救济制度答:(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最后,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二)、救济的途径:1. 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进行监督审查?。
2、相对人在申请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3、行政诉讼中审查。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我方提供以上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原告 田永在我校的学籍早已被取消了,没有 学籍当然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所以我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 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田永的诉 讼请求。
•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 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 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 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 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 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 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 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田永的诉讼请求。
• 我方(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 交的证据有: •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 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 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
•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 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 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 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焦点
实,我们组的小组成员都非常赞同 这一观点。
• 但是法院则坚定地站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 上。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学 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 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 责的教育机构,它与受教育者因行使法律 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关系,不 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关系,二者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 争议,也应该看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认为北京科技
•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 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处理结果: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参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 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 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 学士学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等法定职 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定和法制传统下, 学校尚不能推定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 学校的相关管理职权也不能被武断地推 定为行政职权。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1、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侵犯教育权的案件 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 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 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目的解释说:如果认为因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范围而导致适 用前项规定存在障碍,那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法院受理此案也可 寻找到一定的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因而就行政诉讼 法的立法目的看,它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 动中受到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而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出现在总则一章中,而不是受 案范围一章,所以,第二章才是关于受案范围的惟一的和全部的规定。 依此理解,本案适用第2条来确定受案范围亦有困难。 但是《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有一项是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将 这里的“等合法权益”解释为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受教育权 等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亦包括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的受案 范围问题也可解决。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学
研习作业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二班
姓名:张梦临
学号: 20103330222
一、分析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
”学校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行政主体,其依法享有学籍管理权,有权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退学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该案涉及到行政法的什么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信原则;4、程序正当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
该案涉及到:程序正当原则和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同时涉及到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在做出了退学处罚决定后,并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并且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是与该校当初的处罚决定相矛盾的。
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正当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三、司法机关能否介入高校纠纷案?应如何协调司法审查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高校自治的范围与司法审查的限度如何?)司法机关有权介入高校教育纠纷,但应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
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
大学自治毕竟是大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大学自治尊重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机关有权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行使介入权的时候,应当有一定合理限度,应当遵循有一定的限制原则。
1、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个人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首先应该运用内部救济手段。
2、区别对待原则。
教育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仅能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区别对待,从重要性维度入手,既可以保障学生权利,又给大学管理留下自治的空间。
3、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合理性进行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
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问题和学校内部管理的合理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法院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由权和自治权。
四、高校应当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
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把人性化管理思想贯穿于学生工作全过程。
首先要尊重学生。
既要尊重其主体意识、又要尊重其情感世界。
其次要关爱学生。
不但要为学生提供的服务与便利、校同配套设施的建设等,也要从细节关爱学生本身及其情感。
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
要强调服务的全方位和全面性。
2、运用目标管理、健全激励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运用目标管理原理把学校整体目标与学生个人目标相结合培养学生形成目标意识,并对于那些顺利实现目标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奖励。
3、应对网络冲击
大学生作为网络文化的倡导者和追捧者不但将这个空间看作是发挥个性的阵地更把它当成自己心灵的家园。
因此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学生、关注学生的成长。
通过积极健康的高校工作网络,利用网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指导设。
五、谈谈你对该案的感想。
1、高校退学权问题
面对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全面转型,高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勒令退学”事件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像田永这样的案例很多,光靠法院的司法救济远远不够的。
应根本上规范退学权,解决退学权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稳定社会秩序。
2、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高校作为法律的授权主体在行使管理权时,难免出现一些失范行为或侵权行为。
长期以来,学生及家长对高校给予的退学处理决定早已习以为常,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是寻求申诉、信访等非诉讼途径,而这些途径往往不能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然而随着民主化思想的传播,学生的权利意识在逐渐地增强,面对学校基于各种理由的处分,尤其是退学处分,学生不再是简单地遵从,而是知道寻求法律途径来
保护得自己的受教育权。
这显然是个好现象,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对规范高校行为,加强法制作用都有很大的贡献。
六、如何认识“依法治校”。
1.依法治校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校要依靠法律、依靠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学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依法治校对我国教育事业起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尚不发达,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依法治校的实施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3.依法治校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通过法治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