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我方提供以上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原告 田永在我校的学籍早已被取消了,没有 学籍当然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所以我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 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田永的诉 讼请求。
•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 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 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 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 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 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 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 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田永的诉讼请求。
• 我方(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 交的证据有: •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 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 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
•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 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 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 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焦点
实,我们组的小组成员都非常赞同 这一观点。
• 但是法院则坚定地站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 上。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学 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 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 责的教育机构,它与受教育者因行使法律 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关系,不 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关系,二者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 争议,也应该看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认为北京科技
•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 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处理结果: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参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 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 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 学士学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等法定职 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原告田永是北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末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科大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94)第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末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在此后约二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
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
1998年6月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于是田永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母校为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要求母校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终田永胜诉。
该案曾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北大学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为行政诉讼被告案。
2000年,几百名北大学生在海淀区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胜诉,两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北大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
刘燕文得知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根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那么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XX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XX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XX国学位条例"第八条根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顿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展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辩论,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例分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1、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侵犯教育权的案件 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 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 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两种观点的法条依据: 第一种观点《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至第8项关于受
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不同观点的产生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中存 在的问题具有密切联系。《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至 第8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机关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但是,该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 有关许可证的规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给人 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觉,也导致一些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 摇摆不定的态度。
我们认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行政诉讼 法并未笼统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而是规定公民不服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 予受理。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 诉,而是只限于“奖惩、任免等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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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基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
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
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
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
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
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依《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责任编辑:王小磊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诉科技大学案来源:时间:2012-8-6 浏览次数:3379田永诉科技大学一案被誉为是中国行政法学第一案。
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
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首次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案情简介】田永是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
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
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
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
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
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
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
从一小时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
”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贴在学校布告栏。
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
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
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
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
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
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
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3月18日,学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要求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4月9日,物理化学系包括14名教授、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2名高工在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委,希望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
4月22日,应用科学学院分党委、院行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从田永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永同学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充分,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
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94级100多名学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呼吁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处分。
5月上旬,物理化学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找到原国家教委寻求帮助。
5月18日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以双联函致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学校复审后回复教委。
6月5日,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
1998年6月,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随后的毕业派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于1998年10月5日向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诉讼过程】1998年10月19日,海淀法院行政庭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1999年2月5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6年2月29日,其参加电磁学补考时,无意将写有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在考试时未查看。
中途其上卫生间时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学校错误地认为其考试作弊,并作出退学决定。
但该决定并没有正式通知本人,学校及相关部门也未按此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