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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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2009

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 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5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中医针灸类治疗产品的特点,为指导该类产品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规范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H—6827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

凡有附带功能的仪器(如:附带处方功能),其附带部分另行规定。

二、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的定义

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是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人体经络穴位进行探测或通过刺激产生相应的生物效应,有助于临床治疗的仪器设备的统称。

注:自创穴位、经络等不符合中医传统理论的应提供充分科

学证据。

三、仪器命名

仪器名称应体现该仪器的技术特征,作用方法和途径,命名规范为:仪器名称=技术特征+途径/方法+“治

疗仪”/“针刺仪。”如“激光穴位治疗仪”、“电热针穴位治疗仪”、“红外炙(治)疗仪”等。

四、临床试验设计

(一)不同分类的临床试验要求

1.利用针灸原理开发的新的针灸类器械或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扩大适应症:应证明其对特定疾病、证候或症状的治疗优于传统针灸治疗,或非劣于传统针灸治疗,但同时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优势。

2.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以提高疗效或安全性为目的改进的针灸类器械:应证明其疗效或安全性能优于改进前的器械。

3.开发与已上市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应通过临床试验验证该仪器非劣于已上市的仪器或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关于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

1.应在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的指导下进行科学设计,

能够说明仪器疗效和安全性,试验设计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试验开始前,申请人与研究者共同制定临床试验方案,该

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请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

⑴ 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同一研究方案的研究机构不少于两家(含两家)。

⑵ 对照组的选择:

①对于市场上尚未出现的治疗仪器,或扩大适应症的治疗仪器,必须与公认规范的传统针灸治疗方法对照。

②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改进的器械,对照应选择改进前的器械。

③开发与已有上市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必须与已上市仪器进行对照,对照仪器的效应不应低于空白对照效应。

⑶ 样本量:

①对于市场上尚未出现的针灸类仪器,其疗效非劣于或优效于传统方法治疗,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并结合安全性评价的考虑。

②在原仪器基础上,以提高疗效或安全性为目的改进开发的仪器,要证明其疗效优于改进前的仪器。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

计算,每中心试验组最低样本量不少于30 例。

③与已上市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应证明其疗效非劣于已上市仪器,其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每中心试验组最低样本量不少于30 例。

④预期适应症中的不同的中西医病证,应分别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

⑷ 盲法:应尽可能地采用盲法。无法实现过程盲法时,应在盲态下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

⑸制定规范的治疗方案,要制定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⑹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仪器的特性及所治疗疾病特点,选择公认的指标和评价体系进行科

学设计。

⑺ 对临床试验的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应

有明确的表述,对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应有相应的处理方案。

⑻ 设计统一的、规范的临床试验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

和研究者手册等相关技术文件。

⑼ 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建立数据传递与核查程

序。

⑽ 制订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法,制订完善的仪器操作规范。

(11)制订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计划。

(三)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试验方案一致,内容应包括:

1.不同治疗组间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2.随机进入各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和脱落的病例及剔除理由。

3.采用正确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用文字、表、图及P 值和/或95% 的可信区间,表达各

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对不良事件的总结分析,对器械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5.临床试验效果的综合分析及结论。

注:仪器预期用途的描述应体现到具体的中医病名、证候、症状及或西医病名。如:“缓解轻中度膝骨关节炎(阳虚寒凝型)疼痛效果较好”,“协助治疗糖尿病(血瘀证)”

(四)临床试验单位资质与资料保存

1.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专业科室。

2.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该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3.临床试验单位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4.临床试验完成后,主要研究者必须根据统计结果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请人。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资料,作任何更正时不得覆盖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由做出更改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5 .承担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应当保存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

束后五年;申请人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仪器退市后五年。

附件:样本量设计的考虑(资料性附件)

1.影响样本量的主要因素:

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按照试验设计的目的和要求合理计算确定样本量的大小,以保证临床试验的结果科学、客观。如果临床验证多个终点指标,应根据每个终点指标

分别计算样本量,取其中最大值;如果临床验证多个适应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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