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青财教字〔2019〕236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9〕236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动员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15年教育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460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抓“六稳”促“六保”决策部署,发挥就业创业资金对“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防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运行风险,提升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性。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落实省委专项巡视和就业资金审计整改工作要求,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计划对各地2019年以来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一)压实资金监管主体责任。
通过检查,督导各地强化从严治党,廉政履责意识。
以管好用好就业创业资金,推动政策落实为目标,全面梳理2019年以来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及2015以年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查找资金监管过程存在的问题,加强问题分析与整改,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推动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更加安全、规范、有效。
(二)促进巡视、审计问题全面整改。
紧密围绕2020年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人社厅的专项巡视,以及2019年以来就业资金专项审计、第三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各地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督导相关地区人社部门紧盯未整改到位问题,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整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建立就业创业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三)推动就业创业政策有效落实。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各有关文化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5〕2号)要求(详见附件),为做好我省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文化、广电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文化企业做好2015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对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
文化局、广电局负责申报材料中项目可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要严格按申报资格条件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省级文化、广电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文化企业(单位)、产业园区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四、各市、州文化局督促通过初审项目的文化企业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于4月5前将正式项目文本报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同时,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项目文本分别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一式一份)、省广播电视局规财处(一式一份)。
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形成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
初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省财政厅。
通过省级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文化、广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5•【字号】青政办〔2020〕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5日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州县财政关系,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财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州县支持公共文化发展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文化投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划分各级各类文化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财工字〔2020〕7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07青财工字〔2020〕70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5月29日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成功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大和关键项目(含技术创创新项目),举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编制、项目评审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奖补的扶持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补扶持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计划的拟定、项目评审及项目的实施等管理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
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6]34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青财库字[2006]347号
省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规
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及时、规范运行,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有特定用途、需专款专用的支出。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地质勘探费,挖潜改造支出,贴息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支农支出等,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都应实行规范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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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青海省有关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为“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三区”文化工作者的引导性资金。
根据文化部分配指标,按财政部补贴标准,由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选派、受援单位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三)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三区”人才支持计划选派文化工作者主要由各州、地、市在本辖区内进行,以就近就便、本地区调配为主,县级文化单位支援本县各乡镇文化单位,州、地、市文化单位支援本地区各县(行委)、乡(镇)文化单位,省直文化单位根据本单位能力及受援单位需求面向全省各县提供援助。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文化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文化工作者素质,推动各地文化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供人才支持等方面。
(一)选派工作经费。
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支付选派对象到受援地开展文化活动的工作经费、支付差旅费、购买人员保险及培训费用等。
(二)培养工作经费。
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文化专题教育培训、支付差旅费等。
(三)开展单项文化服务。
根据受援地文化需要,设立必要的活动内容和服务项目,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经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审批后实施。
所需经费按照结项支出据实结算。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各市、州文化部门向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提出申请;各县、区文化部门向各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根据文化部下达的“三区”年度人才支持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审核,并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
(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批准后,由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采用计划内据实结算方式审核下达。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省文化和新闻出出版厅、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对未完成或未开展的项目资金结余,经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省财政厅要定期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发生挪用情况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
原《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