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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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与长江证券(香港)港股业务的不同

港股通与长江证券(香港)港股业务的不同

1、投资标的通过港股通投资:投资标的受到限制,只能够投资以下范围内的股票(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依照目前状况,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机制可以投资的香港股票数量仅为266只。

在现有机制安排之下,投资者无法投资除了(受指定的)普通股之外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如权证、债券等;亦无法参与认购新股。

投资者在实际交易中有可能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而取得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权益。

对这部分权益,目前的规定是: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通过长江证券(香港)投资:可以投资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全部产品,包括香港本地股票及认股证、本地期货及期权、环球商品期货等,可以参与新股IPO认购。

2、融资融券业务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券商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通过长江证券(香港)投资:长江证券(香港)公司可为投资者提供保证金买卖(孖展融资)服务。

3、投资者资质通过港股通投资:个人投资者如欲参与港股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国内券商已经开立账户,且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通过长江证券(香港)投资:个人投资者在长江证券(香港)开户,则无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一资产额度限制。

当然投资者同样必须不能有任何被法律规章限制投资港股的情形,长江证券(香港)也会对投资者进行投资经验及知识的审查以判定客户投资港股的风险程度,从而决定是否接纳该客户。

香港上市(IPO)全流程介绍(最完整版)

香港上市(IPO)全流程介绍(最完整版)
香港上市介绍
二○一二年三月
摘要
对全球投资者而言,香港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地方。凭借着香港证券市场有 着完备的制度、丰富的产品、一流的服务,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不仅大大扩大 了香港证券市场的规模,提高了其深度和流动性,而且优化了其上市公司结构。
本文针对境内企业系统地列举了企业上市、在境外上市的好处以及在香港上 市的优势,内容覆盖了香港证券市场的概况、境内企业在香港首发上市、买壳上 市、收购兼并融资、证券市场融资工具等多个领域。当中详细介绍了内地企业在 香港上市条件、流程、架构重组融资的具体操作,分析上市所涉及的各种费用和 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详述了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最后本 文介绍了目前通用的各种企业估值方法。
(二)并购融资的方式.........................................................................................................27
(三)经典案例.....................................................................................................................29
(二)企业规模.......................................................................................................................7
(三)港股行业结构...............................................................................................................8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Norms for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of Securities Companies【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

03.25【实施日期】2005.03。

2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互联网【全文】【法宝引证码】CLI。

4。

57905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23—2004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The criterion of IT management for securites company2005年3月25日发布2005年3月25日实施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刘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优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与技术管理水平的协调发展,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以下方面:a)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b)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c)信息技术人员、项目和安全管理;d)机房和设备管理;e)网络通信、软件和数据;f)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18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11号
•【施行日期】2007.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
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11号)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港平(护照号:E7064841)接替殷洪强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近年来,香港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机构的关注。

香港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人员素质等方面探讨香港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必须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金融机构(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证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料等文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0万港币。

此外,公司还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流动资金,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支付能力。

第三,香港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

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但需在申请时明确申报。

公司还需设立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香港证券公司的人员素质也是设立条件之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他们应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具备风险管理和决策能力。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同时,这些设立条件也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和引导,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符合条件并获得批准的公司,才能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开展合法经营。

这些设立条件的确立为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证券公司管理系统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证券公司管理系统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Norms for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of Securities panies【实施日期】200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X性文件【法规类别】互联网【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57905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X中华人民某某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23—2004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XThe criterion of IT management for securites pany2005年3月25日发布2005年3月25日实施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某某、中国银河证券某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某某、长江证券某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某某、泰阳证券某某公司、闽发证券某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某某、国信证券某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X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了规X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开展,特制定本标准,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优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与技术管理水平的协调开展,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X本标准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以下方面:a〕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根本原如此;b〕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c〕信息技术人员、项目和安全管理;d〕机房和设备管理;e〕网络通信、软件和数据;f〕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技术事故的防X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如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Norms for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of Securities Companies【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互联网【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57905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23—2004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The criterion of IT management for securites company2005年3月25日发布2005年3月25日实施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刘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优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与技术管理水平的协调发展,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以下方面:a)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b)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c)信息技术人员、项目和安全管理;d)机房和设备管理;e)网络通信、软件和数据;f)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23—2004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The criterion of IT management for securites company 2005年3月25日发布2005年3月25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刘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优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与技术管理水平的协调发展,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以下方面:a)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b)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c)信息技术人员、项目和安全管理;d)机房和设备管理;e)网络通信、软件和数据;f)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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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0]147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长江证
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75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请示》(长证字〔2010〕17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30,000万元。

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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