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XX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于发生交易活动时,关联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于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方案义务。
第四条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于关联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之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之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壹)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壹)、(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1. 信息披露的原则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信息披露的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3. 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风险因素等。
具体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4.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信息。
对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披露。
对于临时报告,如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5. 信息披露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
6.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对于内幕信息,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7.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企业应当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信息披露资格等处罚措施。
8. 信息披露的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披露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高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WORD19页)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3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摘要: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的定义、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目标、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同时,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数据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关键词: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管理措施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第二十九条在本公司中,董事会秘书被指定为信息披露的统一负责人。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如下:(1)全体董事会成员有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责任。
(2)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主动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特别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或披露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义务如下:(1)监事会若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其处理具体披露事宜。
(2)全体监事必须确保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和监事会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或披露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4)当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涉及检查公司财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五条监事会报告义务与通知程序:(5)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或相关国家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并附上详尽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规范:(1)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严谨态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详尽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动态、重大合同签署与执行进展、资金运用详情及盈亏状况。
总经理须确保此等报告的真实性、时效性与完整性,并亲自在书面报告上签名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总经理应协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向董事会呈报。
(2)总经理应明确指示相关部门,依据信息披露的既定范围与内容,一旦有相关信息发生,部门负责人需于当日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X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X交所,并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秘室兼任,本管理制度由董秘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XX证监局和X交所备案,并同时在X交所网站(XX)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X%以上的大股东;2(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X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
2.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3.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4.信息披露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语;
5.信息披露应运用正式渠道,如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四、信息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由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内各部门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给信息披露部门;
3.信息披露部门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编制信息披露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进行公开;
4.信息披露部门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查询。
五、信息披露监管
1.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核信息披露活动的合规情况,并报告公司高级管理层;
2.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定期接受培训;
3.公司应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配合,接受监管和审核。
六、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1.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内部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内部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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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披露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同时披露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中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应披露的交易;(二)关联交易;(三)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应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不含属于证券自营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重要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以下事项:(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销售产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披露:(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五)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六)回购股份;(七)可转换公司债涉及的重大事项;(八)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九)公司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