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共管账户诈骗案例

共管账户诈骗案例上市公司浔兴股份和子公司跨境电商大卖价之链创始人甘情操的纠纷仍未停息。
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对甘情操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价之链创始人甘情操通过微信回应“浔兴所称合同诈骗不存在事实基础,实为将经济纠纷制造成刑事案件”。
最近,浔兴股份通过公告回应,“晋江市公安局通过前期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已被甘情操不法侵占。
”浔兴股份2017年以现金10.14亿元的对价收购价之链65%股权,价之链实现“曲线上市”,浔兴股份升级战略全面启动,这是一个双赢的商业布局,行业内一片掌声。
价之链与浔兴股份立下了3年业绩承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亿元、1.6亿元和2.50亿元。
若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有差异,业绩补偿款可能达到10亿元。
这个对赌埋下了大雷。
2017年,价之链净利润9687万元,接近完成当年业绩承诺。
2018年,价之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7589万元,与当年1.6亿元净利润承诺有相当差距。
实际上,在去年上半年价之链出现亏损时,价之链与浔兴股份的矛盾就已经全面爆发了!浔兴股份公告称,去年甘情操夫妇向公司董事长提出修改业绩承诺约定,要求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2.6亿元为限,被拒后,甘情操夫妇便无心经营,安排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刻意制造价之链资金紧张局面进而影响价之链正常经营。
2018年9月4日,甘情操未通知公司、共管人到银行柜台要求挂失存放16,000 万元的账号,意图转移共管资金逃避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8年9月6日,甘情操挂失将53,274,039.54元共管专项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
浔兴股份申请上述账户的司法冻结,并要求其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在未得到甘情操的正面回应前提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一、前言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转让双方的利益。
二、常见的风险条款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股权转让后特定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政策改变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协议中常规定,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盈利或亏损,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涉诉风险涉诉风险是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涉诉风险发生时,双方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诺不进行恶意诉讼,如若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三、常见的免责条款1. 信息真实性免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要求。
转让方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但如果因信息提供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信息,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方免责第三方免责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若第三方行为或责任导致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受让方同意对第三方独立追索权利,并不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3. 审查义务免责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醒受让方应充分审查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受让方未充分审查或因未审查致使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转让方将免责。
四、总结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转让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股权确认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不当、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十个股权确认纠纷案例:1. 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但在交割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并未拥有全部股权,引发纠纷。
2. 股权收购信息披露纠纷:某公司A宣布要收购公司B的股权,但未全面披露公司B的财务情况和实际控制权状况,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3.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乙方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4. 股权归属纠纷:在公司分立或合并过程中,因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例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均声称拥有同一笔股权,无法确定归属。
5.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甲方向其他竞争买家透露了乙方的报价,导致乙方损失,引发纠纷。
6.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7. 股权收购价格评估纠纷: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对公司估值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8. 股东决策权纠纷:公司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导致股权归属和公司经营方向问题引发纠纷。
9.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纠纷: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方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10.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产生纠纷。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股东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后,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股权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要⽀付转让款,那么要如何确认股权诈骗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进⾏股权转让时,转让⼈通过伪造股权证明、伪造出资证明书等欺诈⼿续,股权虚假的股权骗取取让款的,就可认定股权诈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为的,⼈民法院不予⽀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将转让股权价款⽤于补⾜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为第三⼈参与诉讼。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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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
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
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
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
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
期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