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根据___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7、管帐人员交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特殊性质或用途的药品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特殊药品包括部分处方药、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等。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防止药品滥用和伤害。

以下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1. 许可制度: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需要进行许可。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需要获得药品使用许可证。

2. 质量控制:特殊药品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包括药品的生产工艺、药材的选择和加工、药品的包装和储存等。

3. 进口和出口监管:特殊药品的进口和出口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进口药品需要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出口药品需要获得出口药品注册证书。

4. 审批制度:特殊药品的上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包括药品临床试验、药品注册和审批等环节。

5. 监测和监管: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需要进行监测和监管,包括药品的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的报告等。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应用中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药物效果好、安全性欠佳、副作用较大、应用要求特殊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应用和安全使用。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和药店对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治疗用途或有严格使用限制的药品,包括限制销售的处方药品、限制采购的进口药品、限制使用的剧烈毒剂药品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设立特殊药品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定期组织特殊药品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特殊药品的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第八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定期对特殊药品进行库存清点,确保药品的准确、完整。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对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根据患者需求和药物的疗效,合理使用特殊药品,严禁滥用、超量使用或非法销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特殊药品的采购,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正常供应。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在进行特殊药品的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在进行特殊药品的采购时,应按照需求量、患者用药情况等因素确定采购数量,不得囤积药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在进行特殊药品的采购时,应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定期对特殊药品的保质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淘汰过期的药品。

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适当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将特殊药品存放在专门的药品存储区域,禁止与普通药品混存。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范文(3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范文(3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少用药风险,特制定本制度及程序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程序模板适用于本机构内使用的特殊药品管理。

三、特殊药品管理职责1. 管理部门:a. 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等工作;b. 管理特殊药品的库存情况,确保库存数量充足;c. 监督特殊药品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异常情况。

2. 医务人员:a. 负责特殊药品的开具、配药和使用;b. 记录特殊药品的用量、剂型等信息;c. 监测特殊药品的效果和不良反应,并及时上报。

四、特殊药品采购管理程序1. 采购计划编制:a. 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特殊药品的采购计划;b. 采购计划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金额等信息;c. 采购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 采购供应商选择:a. 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选择特殊药品的供应商;b. 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且质量可靠;c. 供应商的选择应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3. 采购订单下达:a. 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b. 采购订单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c. 采购订单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

4. 特殊药品验收:a. 收到特殊药品后,管理部门进行验收;b. 验收应按照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c. 验收合格的特殊药品按照规定存放,验收不合格的特殊药品应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五、特殊药品储存管理程序1. 储存环境的要求:a. 特殊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的特殊要求;b. 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c. 储存温度应符合要求,定期检测并记录温度。

2. 储存区域的划分:a. 根据特殊药品的分类和需要,划分储存区域;b. 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开储存,避免交叉感染和混淆。

3. 特殊药品的标识:a. 每种特殊药品应有相应的标识;b. 标识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销、存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流弊,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奋剂和放射性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与过程。

4.责任:质量管理科、药品购进部门、药品销售部门、储运部门、财务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相应责任。

5.内容:
5.1.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及兴奋剂类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公司法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质量管理科长为专管员。

5.1.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物质,并按国家局通知及时调整。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5.1.2.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中毒和死亡的药品。

其中毒性中药有28种,毒性西药
有12种(附:见最后小知识目录)。

5.1.3.放射性药品本公司由于尚未经营,故未制定管理制度。

5.1.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为兴奋剂类药品,按《反兴奋剂条例》严格执行。

5.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4.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采购,或从其它符合国家局规定的企业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需从全国性批发企业、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5.4.2.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在场,验明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原包装要验明包装封条,已拆封的要验至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台帐,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供货单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合格证、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员签字等。

是进口的还要有《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如发现原箱短少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查询。

5.4.3.药品出入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验收员和保管员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保管员详细记录进(发)货时间、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进(发)货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名。

5.4.4.储存与保管:
5.4.4.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立专用仓库,专人管理,仓库必
须牢固,专库应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并配备防盗报警、防火、录像监控等装置,并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

第二类精神药品至少设立专柜保管。

5.4.4.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双锁保管、双人发货、双人验收、双人复核,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5.4.4.3.应保持合理库存,并专账记录,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保证帐物相等。

5.4.5.销售:
5.4.5.1.能确保责任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药需求。

在每次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核实购买方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销售。

5.4.5.2.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有效的审核,并建立购买方客户的档案,内容包括:
(一)购买方合法资质;
(二)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用印鉴卡》;
(三)企业法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四)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对购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建立除(二)项外的资料档案。

5.4.5.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不能采用现金交易,每笔销售行为完成后,对销售的药品流向进行追踪。

5.4.5.4.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不能进行自提,实行送货制度。

5.4.
6.发放:
5.4.
6.1.保管员凭有加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发货,按批号发放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验发、双人复核;第二类精神药品双人复核。

并做好验发(出库)台帐,及时记录,项目齐全,内容包括发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批号、收货单位及签名。

5.4.
6.2.货到医疗机构应与对方当场核对质量、数量,如事后发现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要求退货的,必须核对单位、发票、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单位,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才能作退货处理,经质量管理科质量确认后,质量合格的可移入合格品库,不合格的移入不合格品区。

5.4.7.运输:
5.4.7.1.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随车携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副本,保证运输安全,有专人押运,不得中途过夜,运输应备有封闭车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确保安全运输,无需运输证明。

5.4.7.2.邮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省局批准的龙泉市邮政局营业厅进行,并出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邮寄证明保存一年。

5.4.8.不合格药品、报残损与销毁:对无药空瓶,不能药用的残体,
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不合格药品应与合格品严格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应及时登记不合格药品台帐,妥善保存,不能擅自处理和销毁,经批准报残损,登记造册,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在其监督下销毁,并由监销人签字备查,审批手续及销毁记录齐全。

5.4.9.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以及值班巡查:
5.4.9.1.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遇丢失或被盗事件发生,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必须安装自动报警器并与110联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仓储负责人每月一次检查110联网系统及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5.4.9.2.必须设立保证安全的设施和设备,各环节应有专人负责,每个环节都处于严格有序的安全管理之中。

5.4.10.管理:
5.4.10.1.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选派责任性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在供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在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差错的人员应及时调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工作岗位。

5.4.10.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专帐管理,购、销、调、存等业务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参与省局的监控网络组织,及时上传进货、销售、库存的数量至省局。

5.4.10.3.业务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业务,并由质量管理科采
用《供货企业销售流转监控单》对销售管理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别人员套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发生,有效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4.11.其它: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按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管理。

5.5.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5.1.进货与销售:
5.5.1.1.该类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5.5.1.2.该类药品的销售供应须按国家规定和省级药监部门的规定进行。

向科研和教学单位销售毒性药品时,必须凭购买单位的证明并经其所在地县(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除胰岛素外,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5.5.1.3.该类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做好相关登记记录,存档备查。

5.5.2.验收检查:
5.5.2.1.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产品合格证进行验收,双人开箱,双人收货,双人签字,并做好记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验收和入库时要做好双方签字手续。

5.5.2.2.医疗用毒性药品外观检查验收可从药品包装外表查验,不得随
意拆开容器;
5.5.2.3.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黑底白字的“毒”字标志。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5.5.2.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5.5.3.储存与保管:
5.5.3.1.该项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保管;5.5.3.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专库应配备安全措施,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应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

5.5.3.3.建立该类药品收支专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部门;
5.5.3.4.不可供药用的该类药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当地药监部门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销毁,并做好销毁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记录,同时批准人、执行人、监督人均应签字,备案查阅。

5.5.4.出库与运输:
5.5.4.1.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应进行双人复核签字,做好登记记录。

5.5.4.2.运输应确保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