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法院查档是律师获取案件信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然而,法院查档并非无限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阅、复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查阅、复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阅、复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查阅、复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查询、复制档案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查询、复制档案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合法利益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律师法院查档的范围1.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案件的法律文书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庭审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
四、律师法院查档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的理由和目的。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律师的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的合法性。
3.办理手续经审查,法院认为律师的查阅、复制档案材料合法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律师查阅、复制档案材料。
4.查阅、复制律师在获得法院允许后,可以查阅、复制档案材料。
工商档案查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档案查询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所管理的工商档案查询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商档案,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工商档案查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查询范围第五条工商档案查询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三)企业变更、注销信息查询;(四)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五)其他涉及工商档案的查询。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查询:(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二)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涉及的档案;(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查询程序第七条查询人应当向本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本部门收到查询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查询人具备查询资格;(二)对查询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查询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三)对查询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四)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第九条本部门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查询方式第十条工商档案查询方式包括:(一)现场查询;(二)电话查询;(三)网络查询;(四)其他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现场查询:查询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书,到本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电话查询:查询人应当拨打本部门指定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网络查询:本部门将建立工商档案查询系统,查询人可登录系统进行查询。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工商档案查询过程中,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查询到的档案信息;(二)不得利用查询到的档案信息进行违法活动;(三)不得将查询到的档案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
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

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篇一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为啥律师要调取工商内档呢?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有时候为了打官司,得把企业的底儿摸清,看看它的经营状况、股东构成啥的,这就少不了调取工商内档。
那咱说说这调取工商内档都有啥要求。
首先,**得有正规的手续**!你要是啥都没有,人家工商部门能让你随便看?得有律师证、律所介绍信,还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三样少一样都不行!就像你去别人家做客,不得先敲门,还得带点礼物不是?然后,**时间得掐准了**!工商部门也有工作时间,你别大半夜跑去,那不是瞎折腾嘛。
一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去,人家才能接待你。
还有啊,**态度得端正**!别以为自己是律师就牛气哄哄的,得客客气气跟人家工作人员沟通。
毕竟人家是帮忙的,咱得领情。
再就是,**资料得准备齐全**!别到了那儿,发现这个没带那个没带,来回折腾,浪费时间不说,还让人觉得你不专业。
你说要是不按这些要求来,能行吗?那肯定不行啊!搞不好人家根本就不理你,或者给你个警告啥的,这案子还怎么弄?所以,老老实实按要求来,才能顺顺利利把工商内档调到,打赢官司!篇二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嘿,你知道为啥要聊聊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不?这可关系重大啊!打官司的时候,不了解对方企业的底细,那能行?所以就得靠调取工商内档来掌握关键信息。
那到底有啥具体要求呢?**身份要明确**!律师证那是必须亮出来的,这就好比你的“通行证”,没有它,门都进不去。
还有律所的介绍信,这就像是给你的“背书”,证明你是正儿八经代表律所来办事的。
**目的要清晰**!你去调工商内档,得跟人家说清楚为啥,是为了哪个案子,可别含含糊糊的,不然人家怎么给你配合?**遵守流程**!工商部门有自己的一套流程,该填的表得填,该签字的地方得签字,别嫌麻烦,这都是规矩。
**保护隐私**!调出来的内档可不能随便泄露,这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要求。
要是违反了,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小心吃官司!想想看,要是不遵守这些要求会咋样?案子说不定就黄了,自己的名声也毁了,多不值当啊!所以,规规矩矩按要求办事,准没错!篇三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哎呀,咱们来说说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这可太重要啦!为啥这么重要呢?你想想,打官司就像打仗,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查询工商档案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工作,我们应该比较熟悉。
在上海,自去年工商局对工商内档信息查询提高门槛后,部分内档(主要是企业年检信息、财务信息等)不再直接对律师开放,而是必须有法院调查令。
今天网上读到一篇律师写的上海工商档案查询知识,觉得总结的比较好,供大家看看。
到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尤其是内档和年检,是企业尽职调查,资信评估,诉讼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人过去曾专职此项工作,对此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此著文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以便诸位律师在涉及到查档业务时少走弯路,省时省力。
本文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在工商局有哪些档案,每个档案里有哪些内容。
二是到各工商局的地址及公共交通。
律师在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分三类:一、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该企业的登记资料,经过归纳汇总,以WORD文档的形式存在电脑里的档案。
该档案全市联网,通常是一页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如果有两页以上,也是因为股东或出资人过多的缘故。
查这个信息,费用是10元,公民凭身份证也可以查。
并且不论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的哪个区/县,在上海的任何一个区/县的工商局都可以查到。
查这个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证明起诉或者仲裁的被告适格,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要有确定的被告”的要求。
二、内档。
内档是一个企业的原始纸质档案扫描进电脑,并储存在电脑里可以方便、高效的查询、打印的电子文档。
这个档案只有在企业登记注册的那个工商局才能查到,因此在到工商局查询之前,应该先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一栏查看这个企业登记于哪个工商局,然后再到那个工商局去查。
这个档案只有公检法,律师(凭执业证和介绍信),和该企业授权的人(持该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和介绍信)才可以查看和打印。
员给的密码打开电脑里查看即凭工商局工作人该企业的档案,逐页查看,这个费用是50元,可以摘抄(免费)但有时间限制,通常是半小时;也可以借工商局的打印机打印,打印的费用是每张0.1元。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档案是反映企业历史、现状和发展的重要资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名册、董事、监事、经理名单等文件,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后,将公司年度报告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第三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三、工商档案查询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工商档案查询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2. 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经营范围等。
(2)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3)备案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法定代表人备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设立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许可等。
(5)行政处罚:包括违反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6)经营异常名录:包括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等。
(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括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四、工商档案查询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工商档案查询的主体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
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查询企业书式档案2021

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不同,易在查询中发生争议,因此作以下区分:
1.对于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规定持有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的查询。
2.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工商调取档案流程

律师工商调取档案流程
律师在代表客户进行工商调取档案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委托协议: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工商调取档案的具体事项。
2. 准备材料:律师需要准备必要的材料,例如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客户身份证明等。
3. 审查授权:律师应核对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确保被授权人具备合法代理权。
如果需要调取其他个人或公司的档案,还需获得相应的授权文件。
4. 调取申请:律师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工商部门提交档案调取申请,申请中需要注明调取的具体文件、目的和相关法律依据。
5. 申请审查:工商部门收到调取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他们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解释,以确保调取请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缴费: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律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调取费用。
7. 档案调取:一旦申请获批,律师可前往工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档案的调取。
在调取过程中,律师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保密义务,确保所调取的信息的合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因此,律师在进行工商调取档案时,应仔细研究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调取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建议您咨询具体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律师查档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其查阅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查档案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在查阅档案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档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业务、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
2. 分类根据档案的来源、内容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文书档案: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函件、报告、请示、会议记录等。
(2)科技档案:包括科研、生产、设计、试验、测试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图纸、数据、资料等。
(3)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等。
(4)个人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工作经历、奖惩记录等。
三、律师查档案的法律规定1. 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权限(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由其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保管。
(2)个人档案,由档案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保管。
2. 律师查阅档案的条件(1)律师必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合法身份证明。
(2)律师必须出示查阅档案的合法理由,如办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等。
(3)律师必须遵守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
3. 律师查阅档案的程序(1)律师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查阅档案的申请。
(2)档案保管单位对律师的身份和查阅理由进行审核。
(3)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律师查阅档案。
(4)律师在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
4. 档案保管单位的保密义务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查阅档案的律师的身份和查阅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律师查档案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律师在查阅档案时,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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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